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