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上午,村民冯某某和其婆婆到斛山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范某某退还其订房款两万元。
受理这一案件后,专职调解员立即联系范某某,了解事情经过。具体情况是在2013年冯某某和其老公何某某准备在斛山乡主街道新建的一栋楼购买一套住房,房主是范某某,何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订房款两万元给范某某,后因冯某某担心房子没有保障不想要了,就找范某某商量,范某某承诺说等房子卖掉就将订房款退还给冯某某。但此房于三年前售卖出去,范某某并没有兑现诺言,一直推托至今。
范某某表示此事属实,并愿意于下周约定时间进行调解。因之前双方有过争执,调解员首先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范某某进行沟通交流,范某某认为冯某某二人交付订房款有一段时间才告知想要退房,并且那时的房子也贵,给他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且认为此处的订金是不用退还的。
调解员给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冯某某提供的收据条显示为“订金”,只具有预付款性质,并非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范某某听后表示弄清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表示会退还订房款给冯某某。
近日,双方来到调委会,冯某某一上来就指责范某某一直推托,曾许诺一个星期来调解,直到今天才过来,其并无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双方见面,语言仍是激烈,调解员立即安抚双方情绪,并告知双方要依法、积极地解决问题。调解员耐心劝说范某某,此订房款交付已快十年,且期间冯某某并未急于催要,仍是等你将房子卖掉,去年因家人生病才催要,双方又是同一村民组的村民,希望范某某能够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并尽快将订房款退还给冯某某。最终,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范某某承诺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该订房款两万元,如范某某违约将承担每日1%的滞纳金。范某某和冯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