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网友持续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终于尘埃落定:由于女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这样的结果,大跌眼镜,令人唏嘘!
事件中的无辜乘客就这样白白丧命了吗?从法律上来讲,乘客的家属该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公交车公司该担责吗?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家属又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1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通报中的调查事实已经确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据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他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3公交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为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无辜旅客的死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乘客买票乘坐公交车,实质上相当于同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车票就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客运合同的双方是乘客与公交公司,而非乘客与司机。因此即使司机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条件。
同时,如果车票里涉及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可以用来偿还无辜的乘客,因为公交公司是因为违约责任导致的人身伤害。
4无辜乘客的家属如何追偿?
这些无辜乘客的家属可以同时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公交公司提出民事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