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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创新——第三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主旨报告

郝铁川: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创新——第三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主旨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2 浏览:67 次

11月15日至16日,由河南省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在信阳市新县大别山干部学院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苏区新时代法治建设。论坛期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肖建华、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郝铁川等知名专家围绕论坛主题分别作了主旨报告,7名获奖论文作者作了交流发言。  

现对主旨报告及部分发言内容进行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

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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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实情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地区,探索新民主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性成果,为后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一、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七大法治理论创新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没有照搬苏联的法学理论,主要在如下七个方面创立了独具特色的新民主主义法治理论。

1.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权理论

在人类发展史上,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代史上首创了人民大众推翻地主阶级、帝国主义侵略者、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1)大革命时期率先提出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不敢提出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的革命权思想。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目前奋斗目标十一条》中提出了反帝反封纲领。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则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形式再次重申了此前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主张。

(2)解放战争时期在反帝反封基础上又加了“反官僚资本主义”。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把原来挖掉“两座大山”,改成了我们后来习惯所称的推翻“三座大山”。

(3)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论证了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存在,以及为什么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

(4)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形成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第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性质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否定斯大林和共产国际曾经主张的中国革命不是民主革命,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错误论断。第二,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象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否定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对中国资产阶级不加区分,一概列入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一样的革命对象范畴;否定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不加区别地消灭地主和富农的过激打击政策。第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以城市工人起义为中心、一省或数省率先取得革命胜利的苏俄十月革命模式,认为中国革命必须按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革命。第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问题上,新民主主义革命既不是要建立一个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建立苏俄那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是首先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经过一个时期,再由此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2.率先提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理论

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中国共产党人率先提出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思想。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一目前奋斗目标十一条》,首次把法律方面的问题列入党的正式决议中。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更进一步规定。1922年8月16日,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领导工人运动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大纲》。

3.创立了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国家,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国体理论方面的一大创新。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这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在国外,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国人民,共同奋斗。这就是联合苏联,联合各人民民主国家,联合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结成国际的统一战线。”在这里,毛泽东同志明确表明了从统一战线发展到人民民主专政的逻辑递进关系。

4.创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法理论

第一,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大内容。第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即: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其中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不没收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容许农村富农经济存在。第三,新民主主义文化制度。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就是中共领导的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

5.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国情,在长期探索与实践中形成的科学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重要成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1938年10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正式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

6.创立了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理论

中国共产党人基本上坚持了土地革命思想,即用暴力革命手段“剥夺剥夺者”。根据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理论的特点,一是不实行土地国有制,而是“耕者有其田”,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二是拒绝“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左”做法,而坚持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非消灭地主个人的原则。三是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促进资本主义民族工商业繁荣发展。

7.创立了地方特区理论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给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将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行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1937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毛泽东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报告分析了为什么在国民党政府体制下可以建立共产党领导的特区的原因。即: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与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宣布的“三民主义”纲领,基本上是不相冲突的。中共不但不拒绝“三民主义”,而且要求国民党和我们一道号召全国人民实行“三民主义”。共产党、国民党、全国人民,可以共同一致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当然,报告也指出,共产党人决不抛弃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他们将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而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阶段。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经济纲领,其最高的纲领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是和“三民主义”有区别的。


二、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十项法律制度的创新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局部执政地区,没有照抄照搬苏联法制模式,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如下十个方面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1.在中国宪法史上第一次规定公民的积极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之分。前者是指通过国家必须积极介入保障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1927年4月)《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政纲草案》关于公民积极权利有明确规定。而在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宪法文献中,坚持了保障公民积极权利的做法。

2.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法律

1930年9月,中共中央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并提交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为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规定了七大原则。1931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再次发了《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根据中共中央的这些指示,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具有根本法和施政纲领的双重特点。

3.在中国历史上率先制定了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

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历史上坚定地举起了妇女解放的旗帜,1929年10月,赣东北苏区颁布了《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颁布的一部婚姻法规。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其中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男女,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这是中国数千年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男女平等。

4.创立了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法律制度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确立了依法引进、运用外资方针。1931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宪法原则要点给苏区中央局的电报》第八点规定,一方面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独立,另一方面又声明,在当前许可外国企业在遵守苏埃法律条件下另定租借条约。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提出:欢迎华侨资本家到苏区发展工业。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论政策》指出,应该吸引愿来的外地资本家到我抗日根据地开办实业。在抗日战争中后期,为了打破日本侵略者对我根据地的扫荡、封锁,我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根据地制定法律,规定欢迎海外人士投资建厂。

5.创立了“三三制”的统一战线民主政权

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在政权工作人员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实行“三三制”。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三三制”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一个创造,这样的民主制度在世界政治史上也是一种创造。

6.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权保障的法律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人权保障条例》颁布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各地区都对如何贯彻落实这一条例研究了具体措施。渤海区颁布的长达3000余字的《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权保障的实施细则。其他根据地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人权保障条例。根据有的学者研究,革命根据地制定的人权保障条例可能有十几个以上。

7.创立了“党员犯罪,罪加一等”的法律规定

1937年10月,毛泽东就曾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西北局为下届参议会和政府提出了新的施政纲领,即《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增加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的条文。

8.创制了世界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制度宪法

1948年9月8日至13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所作的报告指出:未来的政权,国体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要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也不能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形式。《共同纲领》就是根据这一意见确立国体和政体的。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法律。

9.创立了世界上新型的政党制度

1948年4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热烈响应,标志着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公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揭开了中国共产党同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建国的序幕,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的结果。

10.创立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为了贯彻这一制度,自上而下的巡视制度应运而生。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应该是党内巡视最初的党内法规依据。1928年10月,中央发布“第五号通告”,正式颁布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巡视条例》。


三、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五大法律实践创新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仅不照搬苏联的制度,也不照搬苏联的具体做法,因而能在操作层面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实践创新:

1.实现了民主革命权实现方式的创新

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指出,一国之内,在四面白色政权的包围中,有一小块或若干小块红色政权的区域长期存在,这是世界各国从来没有的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没有照搬苏联十月革命通过中心城市起义、最后夺取政权的道路,而是创造了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的道路。

2.创造了形式多样的人民统一战线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实际出发,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国革命统一战线的多种形式:第一,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从党外合作到党内合作。第二,以外部相对独立的方式与国民党结成统一战线。第三,以“原则必须坚持,方法需要灵活”的工作方法对待中间人士。第四,统一战线下的独立自主政策,既须统一,又须独立;有右反右,有“左”反“左”。第五,在和反共顽固派斗争时,要采取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的原则,各个击破;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第六,处理国内各阶级相互关系的基本政策,是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反共顽固势力。第七,对帝国主义国家区别对待。第八,照顾同盟者利益。

3.保障科技人才优厚待遇

第一,制定保障科技人才优厚待遇法规。1940年4月13日,边区政府举行政府委员会议,主要讨论优待技术人员问题。第二,奖励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第三,生活上给予科技人员优厚待遇。

4.创造了一些独特的民主选举方法

陕甘宁边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选举方式,切实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利的实现。边区创立的选举方式主要有:(1)看人画票法。(2)烧洞法。(3)投豆法。(4)背箱法。(5)举拳法。

5.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司法智慧的结晶

第一,创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是一个司法工作者群体。在马锡五从事司法工作之前,志丹县政府审判员奥海清同志就已经带卷下乡、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坚持调解、就地审判。

第二,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有关法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了依据。在马锡五从事司法审判之前,陕甘宁边区政府就颁布了公审制法律,制定了关于巡回法庭制度的法律,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制定了关于审判与调解制度相结合的法律。

第三,党发现并推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经过党中央和西北局同意,也经边区政府委员会讨论同意,推广实行。

第四,党在实践中完善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是王子宜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纠正了过去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七个方面的错误倾向。二是马锡五同志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时期,纠正了政府法律政策效力低于民间风俗标准、否定“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正确提法、过分强调就地审判等三个方面的错误。

(2)指导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民主理念是不同于西方司法民主理论的一种司法全过程民主理念。主要表现为:第一,开庭前采取各种方法听取群众意见。第二,开庭时不是由法庭选任、而是让群众组织选派代表担任陪审员。第三,审结后依靠群众执行判决。

(3)贯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能动司法理念是不同于西方能动司法理念的一种全过程能动司法理念。主要表现为:第一,在立案方面采取便民原则。用马锡五的话来说就是“服务型”。第二,在审理案件中不采取消极的“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被动司法的立场,而是走出法庭,深入群众,亲自调查取证。第三,法官及时作出判决,实质性化解纠纷。


四、结束语


通过总结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创新成果,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不能全盘西化,也不能全盘苏化。康有为、梁启超的戊戌维新是照搬日本“明治维新”,失败了;孙中山的辛亥革命后的政治法律模式基本照搬西方模式,也失败了。中国共产党人民主革命时期的法治创新成果,基本上是在克服“全盘苏化”的倾向中取得的。

第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走“政党领导型”道路。近代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民族资产阶级具有革命性和软弱性两重性,连男女平等、土地改革这些民主革命的基本问题都解决不了,最后无奈才走上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探索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走域外那种“从下到上”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全盘西化只能使中国变成西方的附庸,无法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第三,我们要注意把红色法律文化成果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结合。中国目前的一些立法特色、法律实践特色都和红色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例如,人民调解制度、改造俘虏和战犯实践、统一战线制度和实践、地方特区制度等都来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寻找优秀法律文化成果不能只局限于中华法系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