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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04-03 浏览:125 次

2024年,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阳市高新区喜庆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高新区喜庆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7240.5元。

  2024年3月1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安阳市高新区喜庆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249822399101476)合格证未标识生产厂家、车辆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仅车身有车辆编号和电机编号。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车辆编码为249822399101476电动自行车为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车辆,无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超过25km/h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购进5辆,进价:800元/辆,售价:1099元/辆,售出4辆,且不提供售后保障,未开具销售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02

新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安县新城宏阳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1月15日,新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安县新城宏阳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罚没款764元。

  2023年11月1日,新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新安县新城宏阳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的标识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有衬里消防水带”“附着强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于2023年4月17日从郑州市郑东新区华南城建材区6A1-23号经销商胡某某处购进,共购进6条,抽检1条、售出2条,售价:70元/条,货值金额420元,获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新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03

  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川县恒之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4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伊川县恒之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7万元。

  2023年11月24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伊川县恒之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多味鸡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成品库中泡椒凤爪和卤鸡腿产品的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生产的泡椒凤爪和卤鸡腿,在外包装上虚假标注为2024年1月1日,生产泡椒凤爪28公斤、卤鸡腿65公斤;2023年11月24日生产的多味鸡尖,外包装上虚假标注为2023年12月1日,生产198公斤,货值金额合计3602元,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04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市兰亭平价书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源市兰亭平价书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童玩口香糖15包、昱煌“花花肠子”21包,罚没款1010元。

  2024年1月18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执法时,在黄河路小学附近济源市兰亭平价书店现场发现其销售的童玩口香糖(压片糖)外包装及其产品使用香烟盒及香烟造型,昱煌“花花肠子”(调味面制品)标签上使用“花花肠子”低俗文字。经查,济源市兰亭平价书店位于小学校园周边,经营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其销售的童玩口香糖(压片糖)外包装及其产品使用香烟盒及香烟造型,昱煌“花花肠子”(调味面制品)其包装标签上显著标示“花花肠子”低俗文字,均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05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阳市龙安区金兵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2月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龙安区金兵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1万元。

  2023年9月1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龙安区金兵农资服务部销售的“凯霸”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复合肥所检项目“总养分、有效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2023年11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安阳市北关区创丰农药经营部购进该复合肥料,未查验索取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购进80袋(50kg/袋),货值金额11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06

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金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2月7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金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11月30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线索,依法对河南金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对车辆豫AT*J**、豫A***UM两辆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的外观检验员和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张某某签字,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外检员张某某签字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的豫AF*M**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显示2023年5月30日底盘部件检验员签名是邵某某,而实际检验员是高某某,报告单签字人与实际底盘检验员不符,系伪造、变造原始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07

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州市奥通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月2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奥通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燃油加油机主板2个,通讯控制器1台,罚没款34.8万元。

  2023年10月8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奥通加油站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涉嫌计量作弊,查获DN500C通讯控制器1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标识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加油机出厂编号为20197135加油机主板内计量程序非原公司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出厂状态不一致,非原公司主板;编号为20201963的加油机主板与原出厂状态一致,加油机主板内计量程序非原公司计量程序,销售金额347084.4元。

  当事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和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08

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鹤壁科兴置业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月31日,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科兴置业有限公司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2023年12月4日,淇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鹤壁科兴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涉嫌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开发建设淇县科好假日水岸小区项目,工程项目名称“淇县科好假日水岸”。2023年当事人在与购房户签订合同格式文本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先拟定了多个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09

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1万元。

  2023年10月17日,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司法机关移送线索,依法对田某在淘宝网销售涉嫌侵权“金纺”衣物护理剂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在位于项城市名门世家租住房中,注册“益菲店铺”淘宝店铺,通过1688平台联系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假冒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金纺”和“Comfort”柔顺剂卖家张某,根据淘宝店铺下单情况,将购买人信息、数量、收货地址提供给卖家,由卖家代为发货,从中非法获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当事人使用“益菲店铺”销售假冒“金纺”柔顺剂金额118539.97元,其中刷单金额58810.97元,实际销售金额597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10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规定向患者多收费用案

  2024年1月1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规定向患者多收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收费行为,罚没款95.6万元。

  2023年9月18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涉嫌存在违规收取微量泵费用情况开展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使用微量泵的收费标准与《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多收患者微量泵使用费478091.08元,且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退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