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如何开展医师日常医疗行为资质授权管理
前言:
医疗机构开展的门诊、住院、检验检查等医疗服务都是通过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来实现的,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的基石,加强对医疗行为的有效管理有利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其中医疗行为权限管理是医疗行为管理的前提,能保障医疗行为自身的合法性、规范性。医师医疗行为权限分为两种:医疗决策权限和医疗实施权限。 医疗决策权限是指医务人员根据患者评估和医方的诊治能力制定患者个性化的诊疗方案,例如制定药物使用方案、制定手术方案、制定康复方案等。 医疗实施权限是指患者的诊疗方案制定后,逐项予以实施的权限,每一位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其个人能力经医疗机构授权后方可拥有相应权限。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行为的不同权限类别,加强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资质授权管理,保证依法执业,做好基础质量管控。一、手术(含介入、内镜)权限管理
手术作为诊治疾病的重要手段,其权限管理是保障医疗机构手术质量、患者安全的的基础和必须的手段。
(一)手术决策权限管理
手术决策权限管理指决定患者手术是否实施、采用哪种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权限。该权限涉及医疗机构及科室执行术前讨论制度这核心制度时,应当授权谁来主持术前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因此,手术决策权限非常重要,接下来,笔者将重点介绍介入、内镜技术的决策权限管理。
1、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意指:必须)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意指: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2、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意指:必须)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意指: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意指:必须)由本机构执业的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高年资主治医师(5年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实施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意指:必须)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应当(意指: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5、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 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的规定,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7、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依据《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
(二)手术实施权限管理
手术实施权限是指有医师开展手术(术者)的权限,表明那些医生能开展手术,那些医生能开展哪个级别的手术等。术者是具体执行手术方案的人,直接接触患者,对诊疗效果和患者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术者的权限管理,严格依法授权。
1、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实施权限管理。
依据《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具有: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科;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从事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4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经过符合要求的神经血管介入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相关技术的能力。
当医师满足以上条件时,医疗机构才能授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实施权限。
2、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实施权限管理
依据《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规定,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从事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8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经过符合要求的外周血管介入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实施权限管理
依据《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儿科或其他与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经过符合要求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实施权限管理
依据《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 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 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5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 200 例;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0 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实施权限管理
依据《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的规定,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 3 年以上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中医医疗技术权限管理
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三伏贴)是医疗机构开展比较频繁的中医技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三伏贴)应用管理的通知》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的决策权限和实施权限做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开展。
1、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决策权限管理。
“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
2、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实施权限管理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处方权限管理
医师处方权属于医疗实施权限范畴,加强医师处方权限管理,是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依法用药的基础。
(一)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应当满足: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助理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医师精麻药品处方权权限管理
医疗机构授予医师精麻药品处方权,必须考虑医师的执业类别和培训,未经培训且考核合格,不能授予相应的精麻药品处方权。
1、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可以授予精麻药品处方权,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不能授予。《卫生部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l0〕187号】》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医师中药处方权限管理
医疗机构授予医师中药处方权,必须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否则不能授予相应中药处方权。
1、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2、临床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3、临床类别的医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4、临床类别的医师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5、临床类别的医师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四、其他医疗行为权限管理
(一)会诊权限管理
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的业务水平是会诊质量的重要保障,医疗管理部门应当对会诊相关医师的资质进行规定,以保证会诊质量,提高会诊双方及患者的满意度。因此,医疗机构在拟定会诊制度时,对符合以下资质的医师授予会诊权限。
普通会诊请求会诊医师: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
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格或医疗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
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二)值班权限管理
值班制度是保障患者医疗活动连续性的重要保障,当值医务人员必须是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
进修医师、对口帮扶医师、非本医疗机构的规培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本医疗机构医师管理参与值班。
属于本医疗机构编制内的规培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安排单独值班。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医疗机构要明确单独值班和参与值班医师的权限,然后明确授权,从而有效保证医疗质量。
(三)临床用血审核权限管理
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急救用血外,应按照用血量不同分为三个层级对临床用血遗嘱进行审核。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审核,科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医师的医疗行为权限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患者安全、依法执业、医保基金支付都非常重要,因此,不管是作为医务管理者还是临床一线的医师,都要明确医疗行为权限的种类,及时规范具体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