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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浅谈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来源:十年法医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07-29 浏览:210 次

浅谈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原创:十年法医 2024年05月29日

上周,作者主持了两个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听证会,例一是腰椎间盘突出患者手术后出现马尾神经损伤引起医患纠纷,例二是孕产妇脐带脱垂后剖宫产不及时发生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引起医患纠纷。

上述两个案例在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之前,均已进行过医疗事故鉴定。其中案例一经过市、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二经过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两例均认定为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现患方为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到底有何不同,为什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之后还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今天,作者就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实体层面等将两者列表(见标题图片)作简单比较,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其实,医疗事故鉴定也好,医疗损害鉴定也罢,对于患方来说,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专家无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故医疗损害鉴定通常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必由路径。当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能够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达成调解的,就另当别论了。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很多医疗纠纷案件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医疗损害鉴定医方存在相应过错的(如医方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高度注意义务等),医方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