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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从业心得之十八—法医鉴定中案情的价值

法医从业心得之十八—法医鉴定中案情的价值

来源:十年法医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07-29 浏览:247 次

                                      法医鉴定中案情的价值

                                                        闵建雄    2024年07月04日

   有人认为,依据尸体、结合现场、参考案情,这个原则是按照法医鉴定工作所依赖的信息来源的重要性排列的,因为根据词义,“依据”的重要性显然大于“结合”,而“结合”的重要性显然大于“参考”;也有人甚至认为,法医鉴定不应该参考案情,因为案情往往是主观的东西。

   我认为,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首先,就字面含义而言,依据尸体、结合现场、参考案情中的“依据”、“结合”和“参考”是一组动词,很可能是为了避免重复而设置的,并非体现必然的重要性程度差异。而尸体、现场和案情的排序,也很可能是按照法医专业工作对象的先后顺序,或者按照法医专业的熟悉程度排序,并非一定是指重要性程度差异。所以我觉得,当初提出这个工作原则的人,最想要强调的是,法医鉴定要全面了解掌握多方面的信息,而非单一地依赖尸体检验。

   其次,虽说我们把“案情”定义为:尸体和现场以外的其他信息,通常为调查所得。但调查所得,也并非都是主观的,比如说临床资料。临床资料肯定是尸体和现场以外的信息,但不可否认也是比较客观的信息。在有些案例里,能否及时获取临床资料,能否准确评估临床资料,对法医鉴定至关重要。试举一例:某成年男性,有冠心病史,某日在工作场所与人发生纠纷和肢体冲突后,突然倒地不醒,急送医院救治,两天后宣布死亡。大体检验发现头枕部局灶性血肿,颅底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堵塞3级,左心室心肌陈旧性梗死斑块,镜下检验发现脑干多发性灶性出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脑干出血是原发还是继发?如果是原发,那么头部损伤就是根本死因;如果是继发,那么冠心病发作很可能是根本死因。这个案例,仅凭尸体和现场,显然是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的,最后是靠案情,也就是临床资料来甄别的。救治期间的心电监护和临床观察显示,死者入院后一直处于意识丧失的昏迷状态,而心电图却始终基本正常,这就可以排除了冠心病发作死亡、继发脑干出血的可能性。

   最后,即便是调查所得的信息是主观信息,是否一定是不可靠的或者虚假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可能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判断主观信息的真实性并加以利用,这是需要我们自己要学会甄别和把握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信息不易甄别把握,就将其弃之不理。在有些案件里,如果没有案情,或者说不了解案情,鉴定将走向错误的歧途。我曾经历过一起至今想起来就不寒而栗的案例:某成年男性在受审查期间突然死亡,尸体大体检验和镜下检验发现口鼻周围有明显的多发性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口唇粘膜和颊粘膜有明显的出血,两眼球睑结膜有出血点,十指指甲紫绀,大便失禁,心血不凝,腰背部深层肌肉片状出血,各脏器明显淤血。没有发现严重损伤、中毒以及疾病等致死性征象。这个案例的检验结果,按法医学的角度来看,已经具备了诊断捂压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几乎所有条件。但是,我之后得知的案情却表明:捂压口鼻是存在,但发生在死亡的前日,而非死亡当时。死亡当时的情况是,死者是在被置于腰部过度弯曲的特殊体位,而且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反复的过程中发生了死亡。这个“案情”得到了尸体检验结果的证实(腰背部深层肌肉出血),所以成为我们修正死因鉴定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这个“案情”,我们是不可能将腰背部深层肌肉出血判断为腰部过度弯曲的唯一原因的。

   综上,尸体、现场、案情在法医鉴定中孰轻孰重,实在是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专门论述案情的价值,是想进一步表明,法医鉴定需要全面了解和把握信息。需要指出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重视和利用案情是一回事,但如何将案情表述在鉴定结论里,则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