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中午11时许,某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某村民叶某兵被发现在某某市XX宾馆XX室内已经死亡。现委托鉴定机构对叶某兵进行尸体检验、死因鉴定。
【鉴定过程】
尸体检验:死者呈仰卧位于某某市殡仪馆尸检台,冷藏尸体,发育正常,体格中等,尸长约170cm,营养良好,尸斑呈暗紫红色,压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
(1)尸表检验:
头面部:头颅外观无明显畸形,黑色短发,发长8.0cm;左颞部一2.0cm×1.0cm头皮下出血,头面部余未见明显皮肤损伤。翻动尸体时,口、鼻腔见有血样腐败液体流出,左耳垂缀二枚耳钉,双侧耳道内未见异常分泌物,双侧球睑结膜充血,口唇未见破损,牙齿未见新鲜折断、脱落。
颈项部:颈部体表未检见损伤痕迹,颈部被动活动正常,未及骨折征。
胸腹部:右胸上外部一兽首纹身图案,胸腹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双侧胸廓对称,未触及明显骨擦感,腹平软,未及明显液波感;余未见明显异常。
背臀部:背腰部全域见有纹身图案,余未见明显异常。
四肢部:左上臂外侧一动物纹身图案,左膝前一2.0cm×1.0cm皮下出血,右大腿下段内侧一8.5cm×0.5cm线条状皮下出血,肢体未见明显异常,四肢未见明显畸形,未及骨擦感。
外阴部、生殖器及肛门:未检见明显异常。
(2)解剖检验
头面部:常规冠状位切开头皮,左颞肌一5.0cm×4.0cm出血,右颞肌未见出血,颅盖骨未见明显骨折,硬脑膜未见破裂,硬膜外、下未见出血,大脑未见明显挫伤、出血,颅底未见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颈部:切开颈部皮肤,未见明显皮下出血及肌肉出血。
胸腹部:沿正中线切开胸、腹部,左右胸廓肌层未见出血,胸骨未见明显骨折,左右胸腔未见异常积液。腹腔网膜、脏器分布正常,未见脏器破裂出血,腹腔未见积液、积血;切开胃壁,胃粘膜未见明显溃疡、出血,胃内容约量600ml液体、可闻及浓烈酒味。余未见明显异常。
(3)病理检验
巨检所见:
脑:脑大小为17cm×14.5cm×8.4cm,重为1501g,未见明显出血及肿物。
心脏及大血管:心脏大小为14cm×9.5cm×6cm,重为275g,外膜光滑,无明显异物附着。右心房肌厚0.1cm,右心室肌厚0.3cm,左心房肌厚0.15cm,左心室肌厚1.2cm,室间隔肌厚1.5cm。三尖瓣周径10cm,肺动脉瓣周径6.5cm,二尖瓣周径8.5cm,主动脉瓣周径6.0cm。各瓣膜均未见明显挛缩、变形、粘连、融合、穿孔等改变,未见明显赘生物。腱索无明显增粗、缩短及融合。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各级冠状动脉均未见明显粥样硬化,未见明显栓塞。
支气管及肺:各级支气管内可见暗灰色黏糊状物。左肺大小为18cm×13cm×8.5cm,重508g。右肺大小为18.5cm×17cm×8cm,重692g。双肺表面光滑,无粘连,呈暗灰色,质软。切面肺组织呈暗褐色,质实,未见明显肿物。各级血管腔内均未见明显栓子栓塞。
双侧肾脏及肾上腺:其中一侧肾大小为11cm×7cm×4cm,重为177克;另一侧肾大小为12cm×6.5cm×3.5cm,重为170g。肾脏被膜易剥离,表面光滑,无破裂,未见明显肿物,未见结石,无明显出血、梗死。肾上腺破碎,结构不完整。
部分肝脏:大小为15.7cm×10cm×4cm,重264g,表面光滑,无结节,无破裂,切面暗灰略带黄色,均质,质中。
胰腺:大小为13.3cm×3.8cm×2cm,重50g,质偏软,暗灰色,无明显出血、坏死。
(注:取大脑、小脑、心脏、双肺、肾、肝脏、胰腺、肾上腺等组织切片检查)
镜下所见:
心脏:个别血管周围小灶心肌间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心肌肥大,未见明显坏死,未见炎性细胞浸润。未见明显冠状动脉硬化。
肺:显著充血、水肿,肺泡腔内充满水肿液,并见较多吞噬细胞。各级支气管黏膜自溶分解明显,并有较多嗜伊红细颗粒状液。(组织自溶明显,难以更为详细的观察)。
脑:未见明显出血、梗死。肾:肾脏自溶明显,未见典型梗死及肾炎性病变。
肝脏:充血,肝细胞水肿,散在少数细胞脂肪变性。组织自溶明显。
胰腺:胰腺组织自溶明显,未见炎症、出血及坏死改变。
肾上腺:自溶明显。
病理诊断:
1、肺水肿。
2、心脏个别血管周围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心肌肥大。
注:各器官脏器明显自溶。
(4)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
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17]酒检字第XXXX号)结论:所送叶某兵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44.6mg/100ml。
【分析说明】
据以上尸表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1.死者左颞部头皮下出血、颞肌出血,左膝前、右大腿下段内侧皮下出血,上述损伤轻微,不足以构成死因,余未见机械性暴力损伤,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可能。
2.死者血中的乙醇含量为444.6mg/100m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检验方法》(GA/T1073-2013)附录B(资料性附录)乙醇中毒诊断参考资料:B.3中毒量、致死量及致死浓度:人口服乙醇的中毒量为75g~80g,致死量为250g~500g,由于饮酒有习惯性,每个人的耐受性不同,故个体差异较大。中毒死亡血液乙醇浓度:4.0mg/mL~5.0mg/mL(即400mg/100mL~500mg/100mL)。故死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达中毒死亡血液乙醇浓度。
3.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病理检验所见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一般征象。
综上所述:死者叶某兵符合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鉴定意见】
死者叶某兵符合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