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6日XX时许,在翔安区XXX镇XXX路XXX路段,蔡某驾驶闽X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闽XXXXXX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
【鉴定过程】
2018年6月17日在本所法医毒物鉴定室,本所鉴定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73-2013的检验方法对蔡某检材(编号XXX,采血管号XXX)进行分析测定。
1.检材外观:血液存于抗凝管中,约2.7mL,呈鲜红色,未见凝血,未见渗漏。
2.标准曲线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分别吸取0.1mL浓度为10mg/100mL、20mg/100mL、50mg/100mL、80mg/100mL、100mg/100mL、200mg/100mL、300mg/100mL乙醇标准溶液于顶空瓶内,再分别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标准工作液,封口钳将其迅速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内加热待检。
3.空白样品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吸取0.1mL空白样品于顶空瓶内,再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标准工作液,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分析。
4.质控样品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吸取0.1mL浓度为80mg/100mL乙醇标准溶液于顶空瓶内,再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标准工作液,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分析。
5.待测样品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吸取待测血样0.1mL及4mg/100mL叔丁醇标准工作液0.5mL于顶空瓶内,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中分析,平行测定。
6.检测方法: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气相SP-6890型,顶空AHS-6890A)
【分析说明】
本例利用醇类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醇类标准品比较,以保留时间定性;以乙醇的峰面积和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值进行定量。本例具体检测结果如下:
本例经检测空白样品,未检出乙醇成分,可排除仪器内残留杂质干扰案件样品的检测结果;经检测质控样品(80mg/100mL乙醇标准溶液),所得乙醇含量为80.86mg/100mL,属允许误差范围内,可初步判断该条件下仪器检测状况具可靠性。
定性结果分析:本次检验过程中各样品的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质控样品出现乙醇的色谱峰,空白样品未出现相应的色谱峰,而案件样品中出现相应的色谱峰,且保留时间与质控样品中乙醇的色谱峰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以内,可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成分。
定量结果分析:案件样品平行测定,其所得结果的相对相差为0.1%(10%以内),定量数据可靠,结果按两份样品数据的平均值计算,为202.06mg/100mL。
【鉴定意见】
送检蔡某血样(编号XXX,采血管号XXX)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06mg/100mL。
附件:本例仪器相应的乙醇校正曲线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