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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与护理依赖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与护理依赖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04 浏览:3 次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书记载,陈某,男,于2019年8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桂平市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9039166)摘要:

入院日期:2019年6月23日   出院日期:2019年6月29日

入院诊断:1、特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闭合性胸部损伤:右肺液气胸,两肺挫伤,肋骨骨折;3、右胫腓骨折;4、吸入性肺炎;5、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入院情况:车祸致意识障碍伴呼吸困难3小时余。

专科检查:神志处于昏迷状态,GCS评分8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颈稍抵抗,胸廓触及骨摩擦感,腹式呼吸为主,呼吸运动急促,两下肺可闻及少许湿性啰音,右下肢远端畸形肿胀,皮肤裂伤渗血,四肢肌张力增高。CT片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两侧头皮软组织肿胀,右侧肋骨骨折,右肺液气胸,两肺挫伤,右侧第6、7肋骨骨折。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特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闭合性胸部损伤:右肺液气胸,两肺挫伤,肋骨骨折;3、右胫腓骨折;4、吸入性肺炎;5、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2.广西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要:(病历号:857820)

入院日期:2019年6月29日  出院日期:2019年7月23日

入院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全身多发骨折(右侧第4-7肋骨骨折,右胫腓骨折),双肺挫伤,两侧头皮软组织挫伤。

专科检查: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四肢肌力检查不配合,双侧巴氏征(-)。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7月3日行床边经皮气管切开术、又于2019年7月5日行右胫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全身多发骨折(右侧第4-7肋骨骨折,右胫腓骨折),双肺挫伤,两侧头皮软组织挫伤。

3.伤者陈某于2019年7月23日至8月21日再次入住广西某人民医院,进行颅脑损伤恢复期康复治疗。

专科检查:植物状态,评分2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颅神经检查不配合,双足内翻,双侧跟腱挛缩,四肢肌力检查不能配合,四肢无自主活动,感觉检查不能配合。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颅脑损伤恢复期:意识障碍,多关节活动受限,双踝关节跟腱挛缩,工作能力丧失,社会参与能力丧失;2、肺炎;3、脑积水?4、间脑发作综合征;5、骨化性肌炎;6、右侧贵要静脉血栓形成;7、肋骨骨折;8、右侧髌骨骨折;9、尿路感染;10、压疮。

4.伤者陈某于2019年8月22日至8月26日再次入住广西某人民医院,进行颅脑损伤恢复期康复治疗。

5.伤者陈某于2019年8月27日至10月23日、11月25日至12月24日和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转入蚌埠市某医院继续进行颅脑损伤恢复期康复治疗。

出院诊断:1、颅脑外伤;2、全身多处陈旧性骨折;3、关节挛缩;4、双侧跟腱挛缩;4、症状性癫痫。

出院情况:神清,精神可,言语欠清,查体配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正常,左侧肢体肌张力3级,右侧肢体肌张力1级,双侧跟腱挛缩,双下肢肌肉萎缩,无肌束颤动,脑膜刺激(-)。

(二)法医学检验

鉴定人员:唐宗银  马根松

鉴定日期:2021年03月04日

鉴定地点: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办公室

鉴定内容:对被鉴定人陈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

鉴定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鉴定检材: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等。

鉴定仪器:钢卷尺(编号:AHDY-A -5)、阅片灯。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31147-2014)、《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参考标准(试行)》。

(一)检查结果

检查所见:神志欠清,呼之能应,卧床状态,言语不清,气管插管切口瘢痕长2厘米,已愈合,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上肢肌力Ⅰ级,右下肢肌力Ⅱ级,右膝前手术瘢痕长24厘米,已愈合,髌阵挛缩(+)双足呈内翻状态,双下肢肌肉萎缩,大小便失禁,尿不湿保护状态。

躯体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评分:进食: (0分);床上活动: (0分);穿衣:(0分);修饰:(0分);洗澡:(0分);床椅转移及行走:(0分),大小便始末:(0分);用厕: (0分);合计总分:0分。

(二)阅片意见

2019年6月23日广西某市人民医院CT片壹张(片号:652731)示:蛛网膜下腔出血,两侧头皮软组织肿胀,右侧基底区软化灶;

2019年9月25日蚌埠市某医院X光片壹张(片号:20190925332)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改变,金属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案情,结合检验所见,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一)有明确的外伤史,其上述症状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陈某因车祸致意识障碍伴呼吸困难症状,入院治疗,经临床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示:1、特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闭合性胸部损伤:右肺液气胸,两肺挫伤,肋骨骨折;3、右胫腓骨折;4、吸入性肺炎;5、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基于以上分析,被鉴定人陈某的伤情系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关于被鉴定人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鉴定人陈某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积极抢救治疗后,生命体征趋于稳定,后期多次入院进行颅脑损伤恢复期康复治疗,目前仍然处于卧床状态,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经法医临床检查:神志欠清,呼之能应,卧床状态,言语不清,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上肢肌力Ⅰ级,右下肢肌力Ⅱ级,双下肢肌肉萎缩,大小便失禁,尿不湿保护状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之规定,其重度颅脑损伤导致的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

(三)关于被鉴定人陈某的三期评定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鉴定人陈某重度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胫腓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4.7.3、10.2.14c)及附录A4、A5之规定,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四)关于被鉴定人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根据被鉴定人陈某本次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检查情况,其躯体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评分:0分。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31147-2014)第 4.2.2.3“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之规定,其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五)关于被鉴定人陈某的后续医疗费评定

1.被鉴定人陈某目前卧床状态,大小便失禁,尿不湿保护状态中,日常需要更换及使用医疗耗材。参照蚌埠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印发的 《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参考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二年内给予1000元/月(特殊日常医疗用品)的医疗费用,合计需后续医疗费需24000.00元。

2.被鉴定人陈某右胫腓骨骨折金属内固定尚未取出,待骨折愈合后需择时取出。参照蚌埠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印发的 《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参考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蚌埠市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其取出金属内固定的费用需15000.00元(本次评定的费用不含手术出现意外的其它费用)。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的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

2.被鉴定人陈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3.被鉴定人陈某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4.被鉴定人陈某特殊日常医疗用品的后续医疗费为24000.00元,取出金属内固定的费用需15000.00元(本次评定的费用不含手术出现意外的其它费用),合计为39000.00元。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