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2002年8月15日晚,被鉴定人黄某因食用自采的野蘑菇之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全身酸痛等症状,于8月16日凌晨急诊于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初步诊断为“食蕈中毒”,并于当日下午被收入院,8月17日凌晨因“毒蕈中毒伴呼吸衰竭,毒蕈毒素致心肌损害合并心律失常,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死亡诊断为“毒蕈中毒”。2003年3月,被鉴定人黄某家属以宁波市某医院违反毒蕈中毒的抢救治疗原则,延误治疗,导致黄某死亡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鉴定过程】
1.2002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黄某门诊病历(No:0057681)摘抄:主诉全身酸痛1小时。昨晚餐曾进食自行采集的蘑菇,1小时前出现全身骨骼酸痛,伴恶心、呕吐。体检:Bp120/70mmHg,神清,双瞳孔0.25cm,对光反射灵敏,心率100次/分,律齐,两肺(-),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肌力Ⅱ~Ⅲ级,两侧巴氏征(-)。初步诊断:食蕈中毒?处理:血电解质;5%GS500ml、5%GNS500ml + VitC2.0 +VitB60.2+10%KCL20ml、10%GS500ml+10%葡萄糖酸钙10ml+VitC1.0/iv gtt,速尿20mg iv;留观。拒绝行肝、肾功能、电解质检查(家属签字)。住院拒绝、心肌酶谱拒绝(家属签字)。1PM: 5%GNS500ml+肌苷0.4+10%KCL10ml、5%GS500ml+COA100u+ATP40mg+门冬氨酸钾镁10ml/iv gtt,VitB12#tid。4:15PM:BP130/100mmHg,住院。
2.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黄某住院病史(2002年8月16日17时30分至2002年8月17日1时20分,住院号:9663)摘抄:
8月16日:因误服毒蕈1天伴全身肌肉酸痛4小时入院。患者于昨晚7时进食自行采集的蘑菇约1两,且同时饮520白酒1两左右,约1小时后出现头晕、恶心伴频繁呕吐,今晨感全身肌肉疼痛,尤以双下肢肌痛为著。查体:T36.20C,P100次/分,R36次/分,Bp140/100mmHg,心率100次/分,律齐,未闻及杂音,神清,急性病容,双瞳孔等大,对光反射灵敏,双肺呼吸音粗伴少许湿性罗音,腹部查体未见异常,双侧膝腱反射存在,巴氏征阴性,肌力Ⅲ级,肌张力正常。入院诊断:毒蕈中毒。急请神经内科会诊协助治疗。医嘱:一级护理,吸氧,告病危(家属签字),5%GS250ml+醒脑静20ml、5%GNS500ml+10%氯化钾10ml+ATP40mg+COA100u、5%GNS500ml+VitC2.0、VitB60.2/ivgtt qd,阿托品1mg ih q6h,二琉丙磺钠5mlim q6h。22时:患者仍诉周身疼痛,呼吸急促,已给予阿托品、二琉丙磺钠等治疗。23时:急查尿常规:潜血(++)、蛋白(+++)、白细胞(+),红细胞满视野。血常规:白细胞18.7×109/L,中性粒细胞 92.9%,红细胞计数5.68×1012/L,血红蛋白17.8g/dL。肝功能:谷丙转氨酶578IU/L,门冬氨酸转移酶2558IU/L,总胆红素24.5μmol/L,间接胆红素19.5μmol/L。为中毒性肝损伤,立即给予雅博司保肝及精氨酸、谷氨酸钠等预防肝昏迷。已及时将病情汇报总值班,希望请有关专家会诊。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稽查科人员赶到了解情况,并指导治疗。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
8月17日2时死亡记录:患者于1时仍诉全身肌肉疼痛难忍,给予强痛定50mg im,未见明显好转,于1时13分突然出现点头样呼吸,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肾上腺素2mg iv,呼吸兴奋剂iv,呼吸机辅助呼吸。1时15分病人双瞳孔散大、固定,心电监护示心电图无反应。1时20分临床死亡。死亡诊断:毒蕈中毒。
3.鉴定会陈述
本次鉴定会医患双方代表到会陈述:
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毒蕈中毒诊断明确后未及时采取催吐、洗胃、导泻及解毒药物治疗;未及时将病情向上级汇报、会诊,抢救措施不力,延误治疗,导致黄某死亡;篡改病史。
医方认为:患方陈述的就诊时间和用药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未配合医方对黄某的救治(拒绝检查、拒绝住院);毒蕈中毒死亡率高,缺乏特效的解毒药品,抢救难度高;医方对黄某的诊疗符合规范。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资料和医患双方代表的陈述,经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黄某“食(毒)蕈中毒”诊断可以成立。
2.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在对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下列主要过错:急诊时未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的规定,及时采取消化道毒物清除等常规急救措施;告病危后,医方未采取进一步的中毒救治措施(如血液净化等)。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在对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