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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温某某伤残等级重新法医临床鉴定出庭作证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温某某伤残等级重新法医临床鉴定出庭作证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10 浏览:4 次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温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受伤,伤后被送到某某职工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右小腿腓骨小头骨折,给予石膏固定,经门诊治疗。被鉴定人诉讼前在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机构鉴定结论其损伤构成10级伤残。起诉到法院后,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到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情况】

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后,于2012年11月28日通知被鉴定人双方前来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查体。鉴定时,鉴定人查阅被鉴定人住院病历: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受伤,损伤诊断为右腓骨小头骨折,错位不明显,经门诊治疗,给予石膏固定4周左右;8个月后在其他医院就医,门诊诊断:双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根据查体情况和病史,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定残鉴定,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2月6日出具[2012]司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温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等级伤残。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3年2月18日,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3年2月26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本案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初步了解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所需解决的问题和疑问,再次就鉴定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与法院进行确认,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回顾了本案的委托鉴定要求、鉴定过程和相关鉴定内容,再次确定鉴定结论,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鉴定人出庭相关依据及收费规定标准;第三,由于鉴定人出庭制度实施后,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庭相对较少,鉴定中心安排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就出庭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并就申请人可能提出的质疑进行模拟解答。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也是诉讼程序改变以后出现的新问题,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3年2月26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初始阶段,鉴定人接到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出庭鉴定人均无异议。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针对所涉及的鉴定情况阐述了鉴定意见: 本鉴案中,被鉴定人认为损伤后右腓骨小头骨折、伤肢疼痛、双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均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应当全部作为定残内容。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注意到,被鉴定人鉴定时受伤已经一年时间,来鉴定中心时仍柱杖,行走跛行,但离开鉴定中心时,鉴定人其跛行并不明显。病历显示,其受伤部位为右小腿,诊断为右腓骨小头骨折,骨折错位不明显,给予石膏外固定治疗,四周后拆除石膏。8个月后在另外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双下肢静脉功能不全。鉴定人通过查阅资料,得知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通常为自身疾病所致,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没有因果关系。从该伤者损伤及发病情况,其右腓骨小头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并不会导致双下肢静脉功能不全。鉴定过程中,为被鉴定人进行肌电图检查示:右下肢神经特征性改变不明显;近期X线片复查示:骨折对位对线好,骨折线消失,骨折骨性愈合。接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结合鉴定查体情况,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右下肢功能丧失未达到等级伤残标准。同时,原始病历中并未有伤者左下肢受伤记录,其双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鉴定中心认定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未达到该标准等级伤残程度,不构成等级伤残。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按照庭审程序,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温某某开庭时依然拄着拐杖,其要起身走向鉴定人,说是要让鉴定人看一下他现在行走还是跛行,被法官制止。其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在鉴定过程中,有没有关注到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鉴定人答复:“委托人已向鉴定中心提供了这份鉴定文书,对其鉴定意见不作为本中心鉴定依据,正是因为其鉴定程序或结论存在问题,法院才会重新委托我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温某某代理律师再次发问:温某某右腿骨折是否构成伤残?鉴定人回答:“其右小腿骨折治疗后,其右下肢诸关节活动均没有受到明显影响,肌电图显示也不存在神经损伤情况,按照鉴定标准,其右下肢功能丧失未达到一肢体功能的10%以上程度,因此不构成等级伤残”;被鉴定人温某某插话说:“受伤以后我的腿到现在还在疼痛,走路还是拐的”,法官提醒温某某注意法律纪律,经法官同意后,鉴定人回答:“受伤后可能会存在疼痛情况,疼痛情况因人而异,复查时X线片显示骨折已经愈合,功能没有大的影响,同时,鉴定标准中对于疼痛不能作为定残依据”。温某某代理律师再次发问:伤者受伤后在医院诊断双下肢存在静脉功能不全为什么不定级?鉴定人回答:“伤者原始受伤病历记录中没有左下肢受伤情况,左下肢是否受伤,没有事实依据;被鉴定人双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主要是因下肢静脉瓣膜功能不好所致,是自身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方提问后,法官询问被告方是否有问题要质询,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不需要质询,表示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结论正确。

法官再次询问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是否有疑问,双方均表示没有新的问题。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准备离开法院,但原告方家属在法庭门口纠缠鉴定人,法官发现后,指挥法警进行劝离,但对方依仗人多,不听劝阻,最后法官叫工作人员报警,由110出警将鉴定人护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原告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了鉴定结论,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