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03月17日18时04分,段某平驾驶闽F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福昆线324国道81KM+2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陈志平驾驶的闽B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陈志平及摩托车乘坐人员杨某成当场死亡的的交通事故一案,委托我所对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第二轴外车轮胎肩上人体组织、右侧第三轴外车轮外胎侧上人体组织与死者杨某成的DNA一致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14]和《个体识别技术规范》[SF/Z JD0105012-2018]进行检验。
(二)检材处理:
采用MicroreaderTM 21 Direct ID System人类荧光标记STR多重扩增检测试剂(苏州阅微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100型号遗传分析仪(ABI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分析说明】
D19S433等20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具有人类种族特异性和组织同一性,联合应用可以进行同一认定,其累积个体识别能力(TDP)为1-4.6316×10-24.。
本案中,闽F922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人体组织(2021W0052A号检材、2021W0052B号检材)的DNA与死者杨某成尸体血样(2021W0052C号检材)的DNA的20个STR系统分型结果相同。经计算,似然率(LR)为9.7896×1024。
【鉴定意见】
依据检验结果,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人体组织(2021W0052A号检材、2021W0052B号检材)的DNA与死者杨某成尸体血样(2021W0052C号检材)的DNA具有一致性。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