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凌晨,张某某(身份证号:XXXXX)与他人在某地某酒吧内饮酒,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浑身抽搐、意识不清,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已死亡。
【鉴定过程】
(一)理化检验
送检张某某心血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对硫磷、氧化乐果、呋喃丹、毒鼠强、巴比妥、苯巴比妥、氯丙嗪、安定、氯氮平、舒乐安定成分,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
(二)尸表检验
成年男性尸体,冰冻缓解,尸体高度腐败,腹部见尸绿,四肢多见腐败静脉网。尸长18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颜面轻度发绀,双侧睑球结膜充血,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见;双侧鼻腔、外耳道未见出血;上唇唇红部分见局部小片状皮革样化样改变,唇部及颊部粘膜未见破损、出血,牙齿无残缺,无松动、脱落。左侧胸部见一针孔样深褐色改变。十指甲床发绀。余体表未见损伤。
(三)解剖检验
冠状剖开头皮,头皮下未见出血。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盖骨未见骨折。锯开颅骨,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组织轻度水肿,脑沟变浅、脑回宽平。取出脑组织,颅底未见骨折。
直线法切开胸、腹部皮肤,双侧胸壁皮下及肋间肌未见出血,双侧肋骨未见骨折,胸廓未见塌陷、畸形。揭去胸骨,双侧胸腔未见积血、积液。心、肺在位,心包腔内见积血约100ml,心外膜未见出血点,肺表面、肺叶间未见出血点。腹腔未见积血、积液。余各脏器在位,未见损伤破裂。
直线法剖开颈部皮肤,逐层分离颈部肌肉,颈部皮下、肌肉未见出血,甲状软骨、舌骨未见骨折,食管、气管腔内未见异常。
(四)组织学检验
1.脑:重1540g,大小:17cm×16cm×10cm。脑表面未见异常,脑底动脉环完整,脑切面未见异常。
镜检:脑组织轻度自溶。脑组织内血管充血、淤血,神经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稍增大。
2.心:重350g,大小:13cm×11cm×8cm。心肌厚度:左心室1.7cm,右心室0.2cm;室间隔1.5cm。各瓣膜瓣环周径:三尖瓣12cm;肺动脉瓣7cm;二尖瓣8cm;主动脉瓣8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于窦边,各支走行未见异常,冠状动脉前降支距开口1cm处见管腔局部狭窄。
镜检:心脏轻度自溶。心肌纤维肿胀,广泛断裂,以乳头肌为甚,部分呈不规则波浪状排列,局部心肌纤维嗜伊红染色增强,部分横纹消失。局灶心肌间隙见小血管扩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V级,狭窄的动脉管腔内见混合血栓。
3.肺:左肺重610g,右肺重750g,各叶质地实,呈暗红色。
镜检:广泛肺泡见均质粉染的水肿液,多数伴出血,红细胞崩解,尚见轮廓,呈均质红染状。肺间质血管扩张、充血,局部肺泡隔变细或断裂,肺泡腔扩大、融合。
4.肝及胆囊:重1850g。
镜检:肝细胞轻度自溶,肝细胞弥漫混浊肿胀,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胆囊自溶。
5.肾:左肾重230g,右肾重200g。两肾包膜易剥离,表面光滑,表面、切面呈暗红色,皮、髓质分界清,肾盂未见异常。
镜检:肾脏轻度自溶。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明显。肾小球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充血、淤血。
6.脾:重170g。
镜检:脾组织轻度自溶,脾窦扩张、内见崩解的红细胞轮廓及红染颗粒样物质。
7.胰腺:重150g。
镜检:胰腺自溶。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V级伴冠状动脉血栓;
2.肺水肿;局灶肺气肿;
3.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
4.多脏器淤血、自溶。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情况,结合案情调查,张某某2018年1月1日凌晨饮酒时浑身抽搐、意识不清,救护车到场后已无心跳呼吸。尸检全身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未检见口、鼻、颈部损伤及颈部深层肌肉出血,未检见睑球结膜出血及心肺表面出血等典型机械性窒息征象,故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理化检验血样中未检见常规毒物,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未达致死浓度,故可排除常规毒物中毒及乙醇中毒致死可能;组织病理学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V级,管腔内见混合血栓,伴有心肌纤维肿胀、广泛断裂呈不规则波浪状排列、嗜伊红染色增强、横纹消失等心肌缺血改变,余脏器未检见致死性疾病。综上,结合死亡经过,分析认为张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心源性猝死,饮酒、疲劳等因素是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鉴定意见】
张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心源性猝死。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