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0日23时50分许,马某某驾驶绿佳牌电动自行车沿某某区某某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某某路口往北100米处,车头与彭某某临时停放在该处机动车道内的豫PZ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豫PX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左角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死后马某某尸体停放在某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现因处理事故需要,委托人委托本所,按照GA/T 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对马某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
本中心鉴定人员对马某某尸体进行检验后发现其尸表损伤相对较轻,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经商议后,死者家属表示拒绝。本中心鉴定人员协同公安民警,通过医院CT(头颅+颈椎+胸部螺旋CT平扫)对马某某尸体进行虚拟解剖。
文证摘要:马某某的某某市人民医院2018年12月31日CT报告单3份(影像号CX264XXXX)记载:头颅+颈椎+胸部CT示:颅内脑组织界限不清,脑沟模糊,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密度影。脑室系统未见增宽扩大及受压移位。颅骨未见明显骨质异常。寰椎后弓不连,边缘硬化,余颈椎未见明显骨折影。两肺见片状及条索状高密度影,并可见多发气体密度影,右侧胸腔见大量液体密度影,底部见混杂高密度影,纵隔左偏,心脏缩小,包膜不完整,心包腔及腔静脉见气体密度影,心包腔见液体密度影,纵隔内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两侧多个肋骨骨折。胸骨骨折。
提示:脑组织水肿改变、寰椎后弓不连、两肺渗出性改变伴积气,局部肺不张、右侧少量气胸、右侧胸腔大量积液(血)、心脏破裂、心包腔积液积血积气、腔静脉及肝内静脉积气、两侧多个肋骨骨折、胸骨骨折。
【鉴定过程】
本机构鉴定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在某某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尸体检验,并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文证材料等进行审核、鉴定。
1.检查方法:
GA/T 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2.所用仪器设备:
法医勘查箱(编号XXX)、钢直尺(编号XXX)、钢卷尺(编号XXX、数码相机(编号XXX)。
3.检验所见:
衣着检验:死者上身着灰绿色羽绒服、黑色外套、黑色毛线衣、灰白色秋衣;下身着黑色外裤、灰白色秋裤、深蓝色平角内裤;黑色皮鞋。
尸表检验:尸长174.0cm,尸僵存在于四肢大关节,尸斑位于尸体背侧面未受压处,压之褪色,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均为5.0mm,口唇苍白,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血迹。前额部可见一处3.0cm×4.0cm表皮擦伤、周围可及5.0cm×6.0cm头皮血肿,中间见一2.0cm斜行创口。颈部未及外伤出血。胸部两侧均可及多肋骨折,右侧胸腔穿刺可抽出血性液体。骨盆处未及明显骨折。双手十指甲床色苍白,左小腿上段见一处1.5cm×2.0cm表皮擦伤,右小腿上段见一处3.0cm×6.0cm表皮擦伤。余未发现其他严重损伤情况存在。
4.虚拟解剖所见:
头皮、颅骨未见明显异常,颅内脑组织界限不清,脑沟模糊,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密度影。脑室系统未见增宽扩大及受压移位。
寰椎后弓不连,边缘硬化,余颈椎未见明显骨折影。
胸部两侧可见多肋骨质不连续,局部断端移位;胸骨骨质不连续,断端移位。右侧胸腔见大量液体密度影,底部见混杂高密度影,纵隔左偏。两肺见片状及条索状高密度影,并可见多发气体密度影。心脏缩小,包膜不完整,心包腔及腔静脉见气体密度影,心包腔见液体密度影。
提示:心脏破裂、心包腔积液积血积气;两侧多个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右侧胸腔大量积液(血);两肺渗出性改变伴积气、局部肺不张、右侧少量气胸、腔静脉积气;脑组织水肿改变。
【分析说明】
马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急送至某某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31日死亡。据尸体检验所见:马某某尸体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口唇苍白。前额可见一处3.0cm×4.0cm表皮擦伤、周围可及5.0cm×6.0cm头皮血肿,中间见一2.0cm斜行创口。胸部两侧均可及多肋骨折,右侧胸腔穿刺可抽出血性液体。左、右小腿可见小片状表皮擦伤。余未发现其他严重损伤存在。经CT对马某某尸体进行虚拟解剖检验提示:心脏破裂、心包腔积液积血积气、右侧胸腔大量积液(血)、两侧多个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两肺渗出性改变伴积气、局部肺不张、右侧少量气胸、腔静脉积气;脑组织水肿改变。
综上所述,结合案情,认为马某某的损伤呈外轻内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特点。
因此,分析认为马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胸部、头部受到暴力直接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液积血积气)、两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大量积液(血)伴颅脑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
马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胸部、头部受到暴力直接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液积血积气)、两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大量积液(血)伴颅脑损伤死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