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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行人死因法医病理鉴定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行人死因法医病理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13 浏览:3 次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4日05时26分许胡某驾驶苏NE597X半挂车(苏N526X挂),徐某驾驶浙HJ123X小型轿车自衢州市区方向出发沿兰贺线行驶88KM+980M衢江区后溪窑里村路口与自北往南横过赶着一只公猪的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公猪和行人张某都当场死亡。公安交警委托方要求能否分析前后两辆车,哪一辆是造成张某死亡的肇事车辆。

【鉴定过程】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事故发生时,前后有两辆车通过并碰撞碾轧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委托方要求通过尸体检验解决前后两辆车哪一辆车为直接造成张某死亡的肇事车辆。受案法医根据委托要求并结合案件,按委托要求提出必须进行系统的尸体检验解剖,解决死者本次受伤的碰撞点、直接致死原因、是否有生前、死后伤。经与警方沟通、并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张某进行全面的尸体检验解剖。

(一)法医学检验

1.尸表检验

死者男性,尸长156cm。上身由外至内着黑色棉毛衫、黑色夹克衫、蓝色工作服,下身由外至内着米色短裤、咖啡色长裤、灰色长裤。腰系黑色皮带。赤足。

头颅畸形崩裂,脑组织外溢。头发花白,长约4.0cm。双眼角膜清,瞳孔散大直径为0.8cm,口鼻腔及左侧外耳道见血迹。右前额挫裂创,范围为4.0cm×2.0cm,深达颅腔,左额部左眉弓表皮剥脱,范围为7.0cm×4.0cm,左颞顶枕部挫裂创,范围为15.0×5.0cm,深达颅腔,脑组织外溢,可及颅骨粉碎性骨折。右面颊部右颧部表皮剥脱,范围为7.5cm×3.5cm,下颌左侧挫裂创,范围为1.4cm×0.5cm,深达下颌骨。右耳廓挫裂创,范围为5.0cm×1.0cm。

胸腹部表面未及损伤,胸廓塌陷,挤压可及多发肋骨骨擦感。骨盆挤压可及骨擦感,左髋关节脱位,会阴部挫裂创,范围为12.0cm×4.0cm,深达盆腔,阴囊破裂,睾丸外露。臀部挫裂创,范围为21.0cm×12.0cm,深达盆腔。

左上肢外展外旋畸形,多处骨擦感,假关节形成。左前臂挫裂创,范围为2.0cm×0.4cm,左手背散在表皮剥脱,范围为11.0cm×7.0cm,右侧肩峰部表皮剥脱,范围为2.5cm×1.6cm,右肘后侧两处表皮剥脱,范围分别为3.0cm×1.5cm、2.6cm×1.4cm,右前臂背侧挫裂创,范围为3.2cm×1.3cm,深达皮下,右手背挫裂创伴表皮剥脱,范围为7.0cm×0.3cm。双下肢外展外旋畸形,左大腿根部内侧挫裂创,范围为11.5cm×4.5cm,深达髋骨,左大腿中段内侧表皮剥脱,范围为4.0cm×0.6cm,左膝内侧表皮剥脱,范围为7.0cm×2.0cm,左足背内侧表皮剥脱,范围为15.0cm×4.0cm,右大腿假关节形成,可及骨擦感。

其他部位无损伤。

2.尸体解剖

死者冰冻尸体,中度腐败,腹部出现尸绿。

右侧颞肌广泛出血,颅骨崩裂,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不成形。右侧下颌角断裂,呈粉碎性骨折,局部肌肉组织出血不明显。颈椎前组织广泛出血。

胸前壁广泛皮下组织出血伴凝血块,两侧1-12肋多发性骨折,胸骨粉碎性骨折,胸壁塌陷,双侧肺破裂、萎缩,双侧后肋广泛骨折。心包腔破裂,心脏多处出血斑,左心房见破裂口,范围为2.0cm×1.0cm,上腔静脉口处脂肪层及右心房破裂,范围为5.0cm×7.5cm。胸椎第7、8椎体骨折,完全错位畸形,胸腔有中等量的出血。

腹腔少量积血,肝右叶挫裂创,范围为6.0cm×5.0cm,呈星芒状。脾周少量积血,脾脏挫裂创,范围为3.0cm×0.3cm。右肾无挫伤,左肾广泛出血。左侧髋骨粉碎性骨折,局部组织无出血。阴囊破裂,睾丸外露。

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局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无挫伤出血,左尺桡骨中段骨折,断端错位,局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无挫伤出血。

右股骨中下段骨折,断端错位,局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无挫伤出血征象,左股骨颈骨折,与股骨头分离,局部组织无出血。

【分析说明】

1.根据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死者的尸表检查及解剖见右侧颞肌广泛出血,颅骨崩裂,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不成形。颈椎前组织广泛出血,胸前壁广泛皮下组织出血伴凝血块,双侧1-12肋多发性骨折,胸骨粉碎性骨折,胸壁塌陷,双侧肺破裂、萎缩,双侧后肋广泛骨折,心包腔破裂,心脏多处出血斑,左心房见破裂口,右心房破裂。胸椎第7、8椎体骨折,完全错位畸形,下腔静脉破裂,胸腔有中等量的出血。肝右叶、脾挫裂创,左肾广泛出血,腹腔少量积血。上述损伤生活反应、出血明显,认为系生前伤。

死者的尸表检查及解剖见右侧下颌角断裂,呈粉碎性骨折,局部肌肉组织出血不明显,左肱骨中下段、左尺桡骨中段、左股骨颈、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局部皮肤及皮下组织、肌肉均无明显出血征象。会阴部挫裂创,阴囊破裂,睾丸外露。臀部挫裂创,骨盆挤压可及骨擦感,左侧髋骨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上述损伤生活反应、出血均不明显,分析认为系死后伤。

2.上述尸体检验所见的损伤,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系钝性伤,在事故中车辆与人体碰撞、碾压等钝性暴力作用可形成。其中:

1)头面部损伤、颅骨崩裂,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并不成形;颈椎椎体前出血、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胸骨粉碎性骨折,胸椎的骨折移位;心、肺的损伤出血,破裂萎缩;肝右叶、脾挫裂创,左肾广泛出血;认为系被车辆碰撞、碾压形成的可能性大。

2)右侧下颌角断裂,呈粉碎性骨折;会阴部挫裂创,阴囊破裂,睾丸外露;臀部挫裂创,左侧髋骨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肱骨中下段、左尺桡骨中段、左股骨颈、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上述损伤系车辆碾压形成的可能性大。

3.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因生前被车辆碰撞,造成严重的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出血,肋骨多发性骨折,胸骨粉碎性骨折,胸椎骨折移位,心、肺破裂出血,根据上述损伤的严重程度,分析死者系在事故中被车辆碰撞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心肺破裂出血死亡。

4.综上分析,死者张XX在2014年10月24日的交通事故中有生前伤和死后伤,可以说明有二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并且根据死者所受的生前伤的损伤程度,认为其颅脑损伤、心肺破裂出血的生前伤足以导致其当场死亡。

【鉴定意见】

死者张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心肺破裂出血死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