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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2辆电动车交通事故成年女性脑干挫伤死亡死因法医病理鉴定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2辆电动车交通事故成年女性脑干挫伤死亡死因法医病理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13 浏览:7 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6日20时39分许,刘某驾驶无号牌XX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X市X区XX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XX路口南面路段时,与同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的XX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碰,造成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据浙迪司鉴[2020]毒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记载:所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8mg/100mL;所送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鼠药。

【鉴定过程】

(一)尸表检查

成年女性冷藏尸体。尸长159cm,体重90.5kg,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紫红色,位于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黄黑色长发,顶部发长26cm;右眉外侧见0.8cm条形擦伤,右颧部在10.0cm×7.5cm范围内见多发条形擦伤;双眼闭合,双球睑结膜充血,角膜轻度浑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4cm,口唇轻度发绀,上唇上方见2.5cm斜行擦伤,口腔、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舌居中,牙齿未见异常。左胸部见一穿刺孔,左、右胸部腋中线处分别见穿刺孔。双手指甲发绀,左大腿上段外侧在8.0cm×1.5cm范围内见散在擦伤,双足趾甲苍白。

(二)尸体解剖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验

头面部: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右侧额部见2.0cm×1.9cm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见0.8cm×0.6cm出血,左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环状锯开颅骨,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取出脑组织,右侧颅后窝见6.5cm×6.0cm硬膜下薄层血肿,剥离颅脑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纵行切开右颧部擦伤处,见皮下脂肪组织内出血,颧骨未触及骨折。

脑重1333g,表面光滑,脑底动脉未见异常,切开脑组织,脑各切面及脑室内未见异常。镜下见各部脑组织淤血,神经胞体及小血管周隙增宽,中脑及桥脑水平于脑室旁见多发灶性裂隙状出血,灶性围管性出血,左胼胝体处见灶性裂隙状出血,左、右枕叶见灶性裂隙状出血。

颈项部:分层解剖颈部,颈部皮下组织及各肌群未见出血,颈部血管无损伤;剪开喉头,喉头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喉头镜下见粘膜下层灶性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双侧甲状腺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多发性淋巴组织增生,淋巴隐窝扩大,正常甲状腺结构萎缩、消失。

自项部正中纵行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暴露椎弓根,皮肤及皮下各层组织未见异常,打开脊髓腔,暴露颈段脊髓及上段胸段脊髓,脊髓腔内未见异常,提取颈段及部分胸段脊髓,镜下见脊髓淤血。

胸部:打开胸腹部,胸骨及双侧肋骨无骨折,右侧4、5肋间见4.5cm×1.3cm肋间肌出血。打开胸腔,左、右胸腔内未见异常,气管及左、右主支气管内干净。倒“Y”字型打开心包,心包腔内未见异常。

心重446g,心尖圆钝,左、右心室壁分别厚2.0cm、0.5cm,室间隔厚1.6cm。心外膜、心内膜及各瓣膜检查未见异常,冠状动脉检查: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自分支口始见长1.3cm的Ⅰ-Ⅱ级粥样硬化,旋支未见异常;右冠状动脉距开口2.0cm处见长0.5cm的Ⅱ-Ⅲ级粥样硬化。镜下见心肌间质淤血,灶性心肌细胞肥大,心肌间质灶性纤维组织增生,局部心肌间质见灶性淋巴细胞浸润,左心室前壁心外膜见灶性炎细胞渗出;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增厚的管壁内见胆固醇结晶及泡沫细胞。

左肺重476g,大小为20.0cm×13.0cm×6.0cm;右肺重583g,大小为17.0cm×17.5cm×8.5cm,双肺表面肉眼观未见异常,各切面淤血。镜下见肺淤血,灶片状肺出血,弥漫性肺水肿,灶性细小支气管腔内见粘液成分。

腹、盆腔:腹壁脂肪厚度为5.6cm,左侧膈肌高度平4、5肋间,右侧膈肌高度平第3肋;腹盆腔内未见积血、积液,膀胱空虚。大网膜、肠系膜位置形态正常,肠系膜淋巴结无肿大。余腹腔脏器未见异常。

肝重1561g,大小为23.0cm×17.5cm×8.5cm,表面光滑,各切面淤血。镜下见肝窦扩张、淤血,多发灶性肝细胞内脂质空泡沉积,多发灶性肝细胞水肿。

脾重192g,大小为12.5cm×9.0cm×5.0cm,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脾淤血。

一侧肾重160g,大小为12.0cm×6.0cm×4.5cm,另一侧肾重155g,大小为11.0cm×6.5cm×4.0cm,双肾包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清楚,皮质厚0.4cm。镜下见肾淤血,灶性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

双侧肾上腺共重30g,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肾上腺淤血,组织自溶。

胰重113g,大小为18.5cm×4.5cm×3.0cm,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胰组织弥漫性自溶。

胃内充盈,内见约400ml半消化食糜,可辨别木耳、白菜、绿豆、肉类等,胃粘膜未见出血,各段小肠及大肠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肠粘膜自溶。

子宫及双附件共重174g,子宫大小为9.5cm×7.5cm×4.0cm,宫腔内见节育环。子宫及附件镜下未见异常。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脑干挫伤(中脑及桥脑水平多发灶性裂隙状出血,灶性围管性出血),左胼胝体灶性挫伤,左、右枕叶灶性挫伤,脑水肿,右侧颅后窝硬膜下薄层血肿,右侧额部灶性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灶性出血,右面部擦挫伤。

2.心脏肥大(心重446g,左心室壁厚2.0cm,灶性心肌细胞肥大,心肌间质灶性纤维组织增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右冠状动脉病变Ⅲ级,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病变Ⅱ级),局灶性心肌炎(心肌间质灶性淋巴细胞浸润,左心室前壁心外膜灶性炎细胞)。

3.灶片状肺出血,弥漫性肺水肿。

4.多发灶性肝脂肪变,多发灶性肝细胞水肿。

5.灶性肾小球硬化。

6.胰弥漫性自溶。

7.胃、肠粘膜自溶。

8.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

9.喉头粘膜下灶性炎细胞浸润。

10.多器官淤血(脑、脊髓、心、肺、肝、脾、肾、肾上腺)。

【分析说明】

1.根据对死者杨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机械性窒息征象,结合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死者杨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

2.根据毒化检验结果,被鉴定人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鼠药,结合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死者杨某某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的死亡。

3.根据对死者杨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检见其存在脑干挫伤(中脑及桥脑水平多发灶性裂隙状出血,灶性围管性出血),左胼胝体灶性挫伤,左、右枕叶灶性挫伤,脑水肿,右侧颅后窝硬膜下薄层血肿,右侧额部灶性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灶性出血,右面部擦挫伤。脑干挫伤可致被鉴定人因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4.根据毒化检验结果,被鉴定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8mg/100mL,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中毒血液浓度(100mg/100mL),未达致死血液浓度(400-500mg/100mL),法医学检查见双侧睑球结膜充血、双手指甲发绀、全身多器官呈淤血、水肿等表现,上述改变符合乙醇中毒的特点。乙醇作用于人体,可造成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及通透性增加等,在死亡过程中可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5.根据对死者杨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检见其存在心脏肥大(心重446g,左心室壁厚2.0cm,灶性心肌细胞肥大,心肌间质灶性纤维组织增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右冠状动脉病变Ⅲ级,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病变Ⅱ级),局灶性心肌炎(心肌间质灶性淋巴细胞浸润,左心室前壁心外膜灶性炎细胞),提示被鉴定人存在心脏疾病,结合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其所患心脏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可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杨某某系因脑干挫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生前饮酒及所患心脏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可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系因脑干挫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生前饮酒及所患心脏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可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