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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遭多车碰撞碾压死者死因及与各车辆因果关系法医病理鉴定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遭多车碰撞碾压死者死因及与各车辆因果关系法医病理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13 浏览:4 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0日13时17分,陈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路段行走时被浙A某号小型轿车撞击倒地,后续又被其他机动车辆碾压,最终发现其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受某某区交警大队委托,要求对其死亡原因及多次损伤最终致死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有关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进行。

(一)现场情况:

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二)衣着检验:

上身依次着:黑色西装,前襟、后背及肩袖部见多处撕脱、缺损,衣领及背部见大量血迹污染及少量软组织附着;黑色内衫,后背下端见多处破损,左肩背部撕脱。下身依次着黑色长裤,双裤管前侧及臀部见多处撕脱、缺损,裆部及臀部多处破损、撕脱,深蓝色四角内裤,裆部撕脱缺失。

(三)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男性成年冰冻缓解尸体,尸长160.0cm,发育可,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背侧低垂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缓解。头发黑色,发长7.0cm。双侧睑、球结膜未见明显异常,角膜重度浑浊,双瞳孔直径0.6cm。双鼻腔及外耳道见血性液。左嘴角撕裂,上下牙床骨折下陷,牙齿松动脱落。

头面部:左额部见星芒状创口2.0×2.0cm。枕部头皮向上撕脱,创口15.0×7.5cm,头皮下侧见片状出血,右枕部见6.0×4.5cm擦伤。左眼周8.5×5.5cm挫伤,右眼眶上缘见星芒状撕裂创口6.0×5.5cm,部分组织缺失,创下缘露出骨折线。左颧骨外侧见11.0×10.0cm擦挫伤。右下颌见横行创口8.0cm,下方见下颌骨骨折。

颈项部:右颈部近甲状软骨平面见2.0×0.5cm大小擦挫伤,右颈部近锁骨缘见1.5×1.0cm挫伤。气管居中。

躯干部:胸部皮肤未见损伤。右髂前上棘上侧皮肤见7.0×4.5cm擦伤。左腰肋部见散在条片状擦伤19.5×13.0cm,腰部,左、右臀部外侧分别见一处擦伤,尾骨右侧皮肤见5.0cm撕裂创,生活反应均不明显。脊柱呈生理性弯曲。

四肢:左肩部见1.8×1.0创口,下侧见2.2×1.0cm擦伤,左三角肌下侧见竖行擦伤灶5.0×0.5cm。左上臂骨折畸形,切开肱骨断端无出血。左前臂背侧见24.0×5.0cm范围擦伤,左手背见20.0×6.0cm范围擦伤。右上臂外侧见1.8×0.8cm挫伤,右肘部见1.0×0.8cm擦挫伤。

左大腿根部外侧见13.5×8.0cm范围灶片状擦挫伤,右大腿根部下侧见散在擦挫伤。左大腿上段内侧见8.0×4.5cm大小挫伤,左大腿中段内侧见11.0×7.5cm大小挫伤,其中心距足跟50cm。左膝盖内侧见擦伤,左腘窝见21.0×14.5cm大小挫伤,左小腿见12.0×11.0cm大小挫伤。左小腿前缘皮肤见7.0×2.0cm擦伤、内踝见7.5×6.5cm擦挫伤。右膝盖及外侧10.5×7.5cm范围散在灶性擦挫伤。右外踝7.5×4.0cm范围内见散在灶性擦伤(上述双下肢擦挫伤生活反应不明显)。

外生殖器和肛门:未见明显异常。

(四)尸体解剖检验

头部:沿两耳后连线冠状切开剥离头皮,左额部创口头皮下血肿。双侧颞肌未见出血。左枕部硬膜外薄层出血,硬膜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明显出血,脑底动脉环未见异常。左后颅窝线性骨折。大脑、脑干和小脑切面未见挫伤出血及其他异常。

沿前正中线“一”字切开颈、胸、腹部。

颈部:右颈部下端肌肉灶片状出血。舌骨和甲状软骨无骨折,甲状腺无肿大。喉头、食道未见明显异常,气管内见少量血性黏液。

胸部:双侧第2-7肋骨多发骨折,肋骨骨折断端指向外侧;右锁骨骨折。右胸腔少量积血。肺包膜光滑,表面和切面可见灶性挫伤。心包腔未见积液,心脏完好。

腹盆部:腹腔无积血。肝右叶实质内破裂出血。脾破裂,周围出血不明显。胰腺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双侧肾上腺未见异常。双肾大小正常,表面和切面未见明显异常。胃、肠管未见明显异常。

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左后颅窝骨折,左枕部硬膜外薄层出血,上颌骨、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脱落;肋骨多发性骨折,右锁骨骨折,胸腔少量积血,肺挫伤;肝右叶实质内破裂出血;多处软组织损伤;

2.脾破裂,出血不明显;左肱骨骨折,断端无出血;部分尸表软组织损伤生活反应不明显。

【分析说明】

1.根据法医病理学检验发现:①被鉴定人陈某头颅多发损伤,左后颅窝骨折,左枕部硬膜外薄层出血,上颌骨、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脱落;肋骨多发性骨折,右锁骨骨折,胸腔少量积血,肺挫伤;肝右叶实质内破裂出血;颈部、右侧髂前上棘上方、左侧腰肋部、左肩部、左侧三角肌下方、左前臂、左手背、右上臂、左下肢、右膝盖、右外踝等多处软组织损伤,这些损伤生活反应明显,考虑系生前急性损伤(高速运动的车辆碰撞可形成上述损伤)。②其脾破裂,左肱骨骨折,腰部、臀部、右下肢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这些损伤生活反应不明显,考虑系死后伤(符合其死亡后尸体被后续车辆以拖擦、碾压等方式继续破坏)。

2.被鉴定人陈某胸腹部的生前伤存在外轻内重的特点,其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锁骨骨折、胸腔少量积血、肺挫伤、肝右叶实质内破裂出血等,结合其颅骨骨折,尤其是上、下颌骨均出现骨折,符合高速运动车辆碰撞伤的损伤特征,可引起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结合其颅腔、胸腹腔出血量较少的损伤特点,说明其死亡过程迅速。

综上:死者陈某系遭受交通事故损伤致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其致死伤由第一辆车(小型轿车)碰撞所致、与其最终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死后其尸体又被后续车辆破坏,后续车辆所造成的损伤为死后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2018年5月2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被鉴定人陈某,其致死伤由第一辆车(小型轿车)碰撞所致、与其最终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死后其尸体又被后续车辆破坏,后续车辆所造成的损伤为死后伤。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