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尸体解剖申请书”摘录:2020年6月30日早上7点钟左右吴XX在家突然死亡,去世时口鼻流血。死亡前曾在X市XX街道XX路1XX-X号配了几副中药,并煎服了柒副。
资料摘要:
据浙X司鉴[2020]毒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记载:所送颈静脉血中检出次乌头碱,含量为0.045ng/mL,未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鼠药。所送汤药中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所送心血中检出次乌头碱,含量为0.075ng/mL,未检出乌头碱和新乌头碱。
【鉴定过程】
(一) 尸表检查
尸长171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色,位于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腹部见尸绿及腐败静脉网形成,四肢远端见腐败静脉网形成。花白短发,顶部发长6.0cm;双眼闭合,双球睑结膜充血,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见,口腔、鼻腔见黑褐色粘液附着,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舌居中,部分牙齿陈旧性缺失。颈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双手指甲及双足趾甲重度发绀。
(二) 尸体解剖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验
头面部: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头皮下、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环状锯开颅骨,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取出脑组织,脑组织轻度软化,剥离颅脑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脑重1421g,表面光滑,脑底动脉未见粥样硬化改变,切开脑组织,脑切面见部分组织自溶,脑干各切面见暗红色改变。镜下见各部脑组织神经细胞及血管周隙轻度增宽,皮质浅层灶性淀粉样小体形成,灶性小动脉管壁增厚、玻璃样变;脑干多发灶片状出血,局部血肿形成,局部皮质浅层见胶质细胞反应性增生,多发灶性围管性出血,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内灶性血管壁厚薄不均,可见动静脉延续现象。
颈项部:分层解剖颈部,颈部皮下组织及各肌群未见出血,颈部血管无损伤;剪开喉头,喉头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喉头镜下见喉头粘膜下见灶性炎细胞渗出,粘膜表面见炎性物附着,组织自溶。
双侧甲状腺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甲状腺滤泡增生,滤泡内胶质堆积,组织自溶。
胸部:打开胸腹部,胸骨及双侧肋骨无骨折。打开胸腔,左侧胸腔内见少量暗红色积液,右胸腔内未见异常,气管下段及左、右主支气管内见冰渣,未见胃内容物。倒“Y”字型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少量冰渣。
心重390g,左、右心室壁分别厚1.5cm、0.5cm。心外膜、心内膜及各瓣膜检查未见异常,冠状动脉检查: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自分支口始见长4.0cm的节段性Ⅰ-Ⅱ级粥样硬化,右冠状动脉见节段性Ⅰ级粥样硬化。镜下心肌组织内见冰晶裂隙,灶性血管腔内炎细胞比例升高,心外膜见灶性炎细胞浸润,心外膜灶性纤维组织增生;冠状动脉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增厚的管壁内见泡沫细胞、新生毛细血管及胆固醇结晶。
左肺、右肺分别重621g、688g,大小为25.5cm×13.5cm×4.0cm、25.0cm×15.0cm×5.0cm,表面肉眼观未见异常,各切面淤血。镜下见肺淤血,多发片状肺水肿,灶性肺气肿,肺间质见灶性炭末颗粒沉积,肺组织自溶。
腹、盆腔:腹壁脂肪厚度为2.6cm,双侧膈肌高度:左侧平第5肋间,右侧平第5肋,腹盆腔内干净。大网膜、肠系膜位置形态正常,肠系膜淋巴结无肿大。余腹腔脏器未见异常。
肝重1033g,大小为22.5cm×14.0cm×10.0cm,表面光滑,各切面淤血。镜下见多发灶性肝细胞内脂质空泡沉积,点灶性肝细胞坏死,肝组织灶片状自溶,组织间隙见多发冰晶裂隙形成。
脾重212g,大小为16.5cm×8.5cm×4.0cm,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脾淤血、自溶,灶性小动脉管壁增厚、玻璃样变。
一侧肾重137g,大小为10.0cm×5.5cm×4.0cm,另一侧肾重130g,大小为10.5cm×6.0cm×3.6cm,双肾包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分界不清。镜下见灶性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部分周围伴炎细胞浸润及肾小管坏死,灶性肾小管内管型形成,肾髓质间质灶性纤维化,肾组织自溶。
双侧肾上腺表面及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肾上腺组织自溶。
胰重117g,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胰组织弥漫性自溶。
胃内空虚,胃粘膜未见出血,各段小肠及大肠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肠组织自溶。
(三) 法医病理学诊断
1.脑干出血(脑干多发灶片状出血,局部血肿形成,多发灶性围管性出血),脑水肿,灶性淀粉样小体形成,灶性小动脉硬化;
2.脑血管畸形;
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重390g,左心室壁厚1.5cm,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病变Ⅱ级,右冠状动脉病变Ⅰ级);
4.肺淤血,多发片状肺水肿,灶性肺气肿;
5.多发灶性肝脂肪变,点灶性肝细胞坏死;
6.脾淤血,灶性小动脉硬化;
7.灶性肾小球硬化伴炎细胞浸润及肾小管坏死,灶性肾小管内管型形成,肾髓质间质灶性纤维化;
8.各器官不同程度自溶。
【分析说明】
1.根据对死者吴XX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征象,结合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死者吴XX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
2.根据毒化检验结果,被鉴定人颈静脉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鼠药,结合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死者吴XX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的死亡。被鉴定人颈静脉血中检出次乌头碱,含量为0.045ng/mL,未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心血中检出次乌头碱,含量为0.075ng/mL,未检出乌头碱和新乌头碱,提示被鉴定人生前曾摄入乌头碱类药物,其血液中次乌头碱含量较低,不足以直接导致被鉴定人死亡。
3.根据对死者吴XX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检见其存在脑干出血(脑干多发灶片状出血,局部血肿形成,多发灶性围管性出血),其出血范围较大,局部血肿形成,联系尸检结果,死者头面部未见损伤,颅骨未见骨折,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分析认为其脑干出血符合病理性脑干出血的特点,可致被鉴定人因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同时组织病理学检见其存在脑血管畸形,分析认为其病理性脑干出血符合脑血管畸形破裂所致。联系毒化检验结果,其颈静脉血及心血中检出次乌头碱,乌头碱类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心跳加速,可诱发脑内畸形血管破裂。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吴XX符合因脑血管畸形破裂造成病理性脑干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生前摄入乌头碱类药物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作用。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XX符合因脑血管畸形破裂造成病理性脑干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生前摄入乌头碱类药物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作用。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