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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椎体骨折交通伤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与"三期"法医临床鉴定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椎体骨折交通伤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与"三期"法医临床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14 浏览:4 次

【案情简介】

王某,男,60岁,因“车祸伤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15分钟”入院。现病史:入院15分钟前骑电瓶车被小轿车撞倒,腰背部着地,当即感腰背部疼痛明显,不能站立。DR:T11-L5椎体骨质疏松性压缩性骨折。T12、L2椎体术后改变。胸腰椎退行性改变,骨质疏松,多发椎体楔形样变。既往史:1个月前因搬东西摔倒致胸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2021-2-4行“胸12、腰2椎体PKP术”。其有痛风史10年,有长期应用激素史。专科情况:腰背部广泛压痛,叩击痛阳性,腰部活动受限。辅助检查:2021-3-21胸椎MR:T6-9、T11-L1椎体楔样变,T8椎体上部、L1椎体少许骨髓水肿;T11椎体弥漫性骨髓水肿,累及椎体后缘,骨性椎管未见明显狭窄。椎缘水肿。诊断:T6-9、T11-L1椎体骨质疏松性压缩骨折,其中T11椎体为新近压缩骨折,余所示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改变,T12椎体压缩骨折术后改变。诊疗经过:行“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形术”等治疗。出院诊断: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6、7、8、9椎体陈旧性骨折,腰1、3、4、5椎体陈旧性骨折,胸12腰2椎体骨折术后,骨质疏松伴有病理性骨折等。

2021年12月9日超声骨质分析报告记载:SOS:3842.11,T值:-1.46,测值/峰值比:91.33,相对骨折风险率:2X。结论:轻度骨量减少。

【鉴定过程】

1.鉴定检验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2.鉴定检验地点:

临床检查室

3.法医临床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等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工具

使用活体伤残鉴定箱(ZJGHHYFS/SB-01)、钢直尺(ZJGHHYFS/SB-08)、角度尺(ZJGHHYFS/SB-05)等工具进行检验。

(3)体格检查

自行入室,神志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脊柱外观无明显畸形改变,正常生理曲度存在,胸、腰背部见点状瘢痕,背部局限性压痛(±),叩击痛(±),腰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病理征(-)。

(4)阅全部影像学资料,其中:

电子MR片(2021.1.28,某市某医院):胸12、腰2椎体见信号异常,胸12、腰2椎体骨折。胸11椎体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改变。

电子CT片(2021.1.30,某市某医院):胸12、腰2椎体见骨皮质不连续,相应椎管未见明显狭窄。提示胸12、腰2椎体骨折。胸11椎体未见明显骨折线影。

电子MR片(2021.3.20、2021.3.21,某市某医院):胸11椎体高度稍变扁,椎体内见异常信号影,累及椎体后缘,T1WI、T2WI呈低信号,STIR呈高信号,相应椎管未见明显狭窄,提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新近骨折)。余胸椎、腰椎见多个椎体楔形改变,椎体未见明显骨髓水肿表现。胸12、腰2椎体术后改变。

电子CT片(2021.3.25,某市某医院):胸11椎体高度变扁,椎体骨皮质不连,椎体内骨小梁结构紊乱,提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腰2椎体骨水泥术后改变。余胸椎多个椎体、腰1椎体楔形改变。

电子CT片(2021.4.24,某市某医院):胸11、12、腰2椎体骨水泥术后改变,椎体高度变扁。余胸椎多个椎体、腰1椎体楔形改变。

电子胶片(2021.11.16,某市某医院):胸11、12、腰2椎体骨水泥术后改变,椎体高度变扁。余胸椎、腰椎多个椎体楔形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其受伤史、病历记载及检验情况,结合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如下:

1.伤病(因果)关系鉴定:

被鉴定人2021.3.19发生交通事故后,即感腰背部疼痛,不能站立。查体示腰背部广泛压痛,叩击痛阳性,腰部活动受限。予“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形术”等治疗。说明当时其背部受到外力作用。

据鉴定材料记载,其在本次外伤前脊柱受过伤,阅2021.1.28及2021.1.30影像片未见胸11椎体有骨折影像学表现;2021.3.20、21、25日影像片见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新近发生)。据超声骨质分析报告记载:其相对骨折风险率:2X。结论:轻度骨量减少。当其脊柱受到外力作用时较正常人易发生骨折。因此,认为其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本次交通事故起到主要作用。

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目前其临床症状稳定,已达鉴定时机。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2)之规定,其胸1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3.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根据其所受的损伤及治疗恢复情况,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2等条款及附录A之规定,综合评定其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以上时限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明确。

1.其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本次交通事故起到主要作用。

2.其胸1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3.综合评定其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以上时限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