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8年4月6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左髋臼骨折,经临床行内固定治疗,现临床体征稳定,因赔偿需要,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对其损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武警浙江省XX医院赵某出院记录(住院时间:2018.4.6-2018.4.25,住院号:50XXXX)摘要:患者因车祸致右髋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查体: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4”字征阳性,右髋部肿胀、压痛阳性,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足部无肿胀、压痛,踝关节活动良好。本院(2018.4.6片号99XXXX)X线片示:右髋臼后缘骨折,骨折端移位。本院(2018.4.6片号99XXXX)CT检查提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以骨臼后缘骨折较明显,局部骨碎片撕脱游离,多发骨折线累及关节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4.11在全麻麻醉下行右髋臼骨折切复植骨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活血及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右髋臼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法医学检查:
神志清,精神可,步入室内受检,问答切题,检查合作。
右髋部外侧可见一长19.0cm纵行手术瘢痕,右髋关节处压痛(+),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基本正常。
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3.阅片情况
阅读所有送检的赵某影像学片,其中:
2018年4月6日武警浙江省XX医院骨盆CT片2张(CT-99XXXX)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骨折块明显移位,骨折断端锐利。
2018年10月5日武警浙江省XX医院右髋关节X片1张(X-87XXXX)示:右髋臼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良好,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案情、现有的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法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赵某于2018年4月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入院检见“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4’字征阳性,右髋部肿胀、压痛阳性,右髋关节活动受限”,临床完善检查后予右髋臼骨折切复植骨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法医学阅片见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骨折块明显移位,骨折断端锐利,符合原发性损伤,本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现伤后半年余,被鉴定人临床体征稳定。法医学查体见其右髋部遗留一手术瘢痕,右髋关节处压痛(+),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基本正常。法医学阅复查片见右髋臼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良好,骨折线模糊,符合骨盆畸形愈合影像学判定标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被鉴定人赵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符合骨盆畸形愈合,符合5.10.6-4条之规定,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符合骨盆畸形愈合,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