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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碾压致死死因法医病理鉴定案

司法部入库案例:涉嫌交通事故碾压致死死因法医病理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19 浏览:7 次

【案情简介】

据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2022年X月X日X时许,XXX驾驶小型轿车顺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哈线处,碾压到前方躺在路上的王某某,造成小型轿车损坏,疑似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我机构受理后,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核,指派鉴定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殡葬管理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对王某某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检验过程及结果如下:

(一)尸表检验

1.一般情况:

男性尸体一具。上身着灰色格子T恤,有泥土附着,左前襟撕裂破损;下身着蓝色长裤,有泥土附着,臀部、双小腿、会阴部破损,黑色花内裤,前片破损。

尸长167cm,发育正常,营养消瘦。黑发,发长约2cm。双侧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尸斑呈暗红色,位于背腰部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

左颧部及耳廓至下颌见14cm×13cm皮下出血伴擦伤。右额部见4.5cm×1.5cm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耳前见2cm×1.5cm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耳廓见4cm×3cm擦伤。右下颌见8cm×3cm皮下出血伴擦伤。左颞部见3.5cm×0.5cm裂创,深达骨质,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右顶枕部见5cm×3cm擦伤。

2.颈部及躯干部:

左胸部见9cm×7cm擦伤。左季肋下部至左髋部在30cm×25cm范围内散在擦伤。左肩部至背部见30cm×14cm散在擦伤。

左肱骨触及骨折。左上臂内侧见3cm×3cm皮下出血伴擦伤。左肘内见5cm×4cm皮下出血。左肘背见4cm×3cm擦伤。右肩峰见4cm×2cm擦伤。右上臂外侧见10cm×3cm擦伤。右腕关节桡侧见15cm×2cm擦伤。双手背见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左臀部见18cm×7cm散在擦伤。左股骨远端触及骨折。左膝部外侧至左小腿前在39cm×16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右小腿内侧见12cm×10cm皮下出血伴擦伤。

(二)解剖检验

1.头面部:

冠状位切开头皮,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未见血肿,双侧颞肌未见出血。常规开颅,颅骨未见骨折,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2.颈部及躯干部:

自下颌下缘至耻骨联合上方直线切开,分层解剖颈部、打开胸部及腹部。颈部皮肤及各层肌肉无出血,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及舌骨等未见明显骨折。喉头未见明显水肿,气管居中,管腔内未见异物。

打开胸腹腔,胸骨柄骨折。左锁骨骨折,左侧4-8侧肋肋骨骨折,肋间肌出血。右锁骨骨折,右1-6前肋肋骨骨折,右1、4、5、6、7肋间肌广泛出血。左侧胸腔积血约700ml,含冰碴及凝血块。右侧胸腔积血约500ml,含冰碴及凝血块。左侧1-5后肋肋骨骨折。右1-10后肋肋骨骨折。“Y”形剪开心包。心外膜光滑,暗红色,冠状动脉走形未见异常。右肺下叶见1.5cm×1.5cm、1.5cm×1.5cm、4cm×3cm三处破裂。肺动脉离断。胸2至胸3椎体骨折断裂。胃内可见约840ml白色乳糜样食物残渣。腹腔内可见血性冰碴。肝左叶可见2.3cm×0.3cm、3cm×1cm破裂;肝右叶上缘见4cm×2cm破裂;肝右叶外缘见3.5cm×0.5cm、4cm×0.5cm破裂;肝右叶下缘见六处破裂,最长5cm×1.5cm、最短1.6cm×0.5cm。

(三)病理检验及诊断:

1.病理组织学检验:

全脑重1101.0g,大脑、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检大脑、小脑及脑干实质均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11.9g,右室壁厚0.3cm,左室壁厚1.3cm,血供呈均衡型。沿血流方向打开房室腔、肺动脉及主动脉根部,肺动脉瓣周径6.0cm,主动脉瓣周径6.5cm,三尖瓣周径11.5cm,二尖瓣周径9.0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管腔通畅,距左冠状动脉开口4.5cm处,前降支呈浅肌层内走行约1.5cm,前降支管壁见不同层度增厚及管腔狭窄。镜检心肌纤维肥大,冠状动脉前降支纤维化、玻璃样变性、泡沫细胞浸润、钙化及胆固醇结晶,管腔狭窄70%;右主干管壁内膜见少许泡沫细胞浸润,管腔狭窄5%。左旋支、窦房结及房室结未见明显异常。

左肺重432.5g,右肺重473.2g,双肺触之呈捻发感,左肺下叶及右肺下叶各见一直径1.5cm和2.0cm的大泡。右肺上叶切面见2.5cm×2.0cm×0.7cm范围的出血;右肺下叶肺大泡旁肺组织见4.0cm×3.0cm×1.0cm范围的出血,表面肺组织完整。镜检双肺组织部分肺泡壁中断,肺泡腔融合扩大,双肺下叶见肺大泡。双肺少许肺小静脉及毛细血管扩张淤血,少许肺泡腔内见均质红染物。右肺上叶及下叶见出血。右肺中叶一血管腔内见血栓栓塞。

肝重1228.4g,大小25.0cm×14.0cm×6.5cm,肝右叶膈面见总长4.5cm的“Y”字型裂口,创腔最深达1.0cm;肝右叶脏面见一弧形长4.0cm的裂口,创腔最深达0.8cm;肝方叶脏面见不规则形裂口,总长9.0cm,创腔最深处达1.5cm。镜检肝脏裂口创缘见少许红细胞附着。胆囊粘膜光滑,镜检胆囊自溶。

左肾重125.4g,大小为10.5cm×5.5cm×4.0cm,皮质厚0.5cm;右肾重109.9g,大小均为9.0cm×5.5cm×3.5cm,皮质厚0.4cm;双肾被膜易剥离,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检肾组织自溶,部分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性。

胰腺重51.1g,大小为13.5cm×3.0cm×2.5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检胰腺组织自溶。

脾脏重127.8g,大小为10.0cm×5.5cm×2.5cm,切面呈淤血状。镜检脾组织自溶,脾中央动脉玻璃样变性。

一侧肾上腺重1.2g,大小为4.0cm×1.0cm×0.5cm。镜检肾上腺组织未见明显异常。

部分胃壁,大小10.0cm×6.0cm;小肠一段,长8.0cm;结肠一段,长8.0cm。大体胃肠黏膜光滑,镜检胃肠黏膜自溶。

2.病理诊断:

冠状动脉前降支壁冠状动脉畸形,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Ⅲ级、右主干粥样硬化I级;

右肺中叶血栓栓塞,肺气肿伴双肺下叶肺大泡,右肺上叶及下叶局灶性出血,双肺轻度淤血水肿;

肾细小动脉硬化症;

脾中央动脉玻璃样变性;

全脑及一侧肾上腺未见明显异常;

胰腺、胆囊、胃、小肠、结肠自溶。

【分析说明】

1.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王某某双球睑结膜未见出血点;颈部未见明显扼、缢、勒痕迹,颈部肌层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等;结合案情,可排除因机械性窒息致死。

2.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王某某第2至3胸椎脱位断裂,肺动脉断裂,胸骨、双侧锁骨及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右肺破裂,双侧胸腔大量积血;结合组织病理学见右肺中叶血栓栓塞,肺气肿伴双肺下叶肺大泡,右肺上叶及下叶局灶性出血;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其符合胸腔重要器官损伤死亡。

3.通过法医学尸体检验,被鉴定人头部裂创可见组织收缩反应;打开胸腔,可见多发肋骨骨折,肋间肌出血,左侧胸腔积血可见大量血凝块。被鉴定人头部、胸部损伤存在出血、凝血、组织收缩等生活反应,均为生前伤。

4.被鉴定人王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骨折部位广泛,骨折断端向外,符合胸廓变形前后径变小形成,其胸部损伤符合碾压伤特征,其肋骨骨折对应部位肋间肌出血明显,胸腔出血存在大量血凝块,生活反应明显,说明其被车辆碾压时为生前碾压。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重要器官损伤死亡;头部、胸部损伤存在生活反应,均为生前伤;其被车辆碾压时为生前碾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重要器官损伤死亡;头部、胸部损伤存在生活反应,均为生前伤;其被车辆碾压时为生前碾压。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