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某,男,19岁。2010年1月23日凌晨4时30分,某集团公司员工马某某被发现躺在厂区某栋宿舍楼下东侧空地上,经120医生现场确认死亡。初步判定马某某系猝死。
1月25日下午,死者家属怀疑马某某是在工厂被迫害致死,接着在网上某社区发帖,在10多个小时内点击量超过20多万人次。1月25日晚8时,某集团公司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并不存在故意伤害及阻挠家属见尸体的行为。2月12日,该集团公司所在市公安局出具马某某解剖检验结论,认定马某某系“高坠死亡”。2月18日,马某某家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案发生后,受到媒体、网络和社会大众的极大关注,搜狐网、新浪网、网易、人民网等连续报道事件进展。鉴于事件社会影响较大,且死者家属对市公安局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不认可,并提出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市公安局遂委托我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2010年2月24日,法医病理学研究室3位鉴定人赶赴深圳,当晚即对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照片等卷宗材料进行了仔细审阅。2月25日又详细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在听取了家属对本次重新鉴定的意见和要求后,在深圳警方及4名家属的见证下,鉴定人在该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对马某某尸体进行再次尸体解剖,并提取了死者组织器官、体液等进行进一步组织病理学和毒物检验。
(一)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9-1996、GA/T 147-1996、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SJB-P-6-2009,对马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
(二)尸表检验记录
一般情况:身长168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尸体现象: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于体表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冰冻缓解尸体,下肢见轻度腐败静脉网。头部见冠状解剖切口。颈部、胸腹部见常规解剖切口。项部至骶部正中线见解剖切口。
头(面)部:头发已剃。双侧睑、球结膜苍白,未见出血点,角膜高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透视。口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右侧鼻腔见少量红褐色液体,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顶枕部左侧见5cm×3.4cm头皮擦挫伤伴周围头皮青紫色变。顶部见4处黑褐色斑点状表皮剥脱,大者0.8cm×0.7cm,小者0.3cm×0.3cm,切开见头皮下轻度暗红色变,未见明显创道。左眉弓外上方见1.2cm×0.3cm表皮剥脱。
颈(项)部:未检见索沟、扼痕。右侧颈根部见4.2cm×1.4cm陈旧性皮肤瘢痕。
躯干部:胸骨柄左侧见2.5cm×2cm范围皮肤暗红色变,未见表皮剥脱。
四肢:双手指甲床发绀。左肘关节伸侧见3.8cm×1.2cm皮肤擦伤,左前臂上段尺侧见3cm×1.5cm细条状皮肤擦伤,左前臂下段伸侧见0.3cm×0.3cm表皮剥脱,左手背见两处大小均为0.2cm×0.2cm表皮剥脱,左手中指远节背侧见0.3cm×0.2cm表皮剥脱。右肘关节伸侧见4cm×2cm表皮剥脱,右前臂中段尺侧见2.7cm×1cm皮肤擦伤,右前臂中下段屈侧见2.7cm×1.6cm皮肤擦伤,皮瓣方向由近端至远端,右手食指远节背侧见0.7cm×0.3cm表皮剥脱。左小腿中上段胫前见3cm×1.3cm、0.8cm×0.6cm皮肤紫红色变,左小腿后侧至左足跟见40cm长切口(沿原切口打开,踝关节腔内见少量暗红色出血),左外踝见边界不清片状皮肤青紫,左足跟皮肤青紫,左足拇趾及第5趾足底见小片状皮肤青紫色变。右小腿中下段胫前见0.6cm×0.5cm皮肤擦伤,右小腿中下段外后侧见0.8cm×0.7cm皮肤青紫伴0.2cm×0.2cm表皮剥脱(切开未见创道),右小腿下段近右内踝处见一11.5cm长切口(沿原切口打开,踝关节腔内见少量暗红色出血),右足跟皮肤轻度青紫,右足底前端见多处小片状皮肤暗红色变。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见异常。
(三)尸体解剖记录
(1)头部:沿原切口打开头部。左侧顶枕部见7cm×5cm范围头皮内出血。颅腔内存留大部分脑组织,已高度自溶,质地极软,切面未见出血,颅前窝筛板处见两条线性骨折,未见明显出血。余部位未见骨折。
(2)颈项部:沿原切口打开颈部,存留颈部肌肉未见明显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气管未见异常。颈前第3、4颈椎椎体前缘分离伴轻度出血。打开项部见第7颈椎棘突骨折伴周围肌肉出血,原位打开颈部脊髓腔,见颈椎硬脊膜外少量暗红色液体,颈髓未见出血。
(3)胸腹部:沿原切口打开胸腹腔。胸骨于第2肋间、第4肋水平处见两处斜形骨折,骨折断端向内凹陷,伴周围软组织出血。两侧胸后壁呈广泛性暗红色变,左侧第2~11肋骨肋椎关节分离脱位,右侧第2~5肋骨肋椎关节分离脱位。第7、8、11胸椎压缩性骨折伴出血。胸腹腔内存留部分组织器官,已呈高度自溶改变。
(4)盆腔:骶、尾骨粉碎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广泛性出血,以左侧重,骨折线延伸至左侧髋臼,左股骨头关节面软骨呈暗红色变,两侧骶髂关节分离。腰骶部筋膜下广泛性出血,两侧臀大肌内出血。
(四)器官大体及组织病理检查
器官均已经福尔马林液固定并切开检查,部分器官呈大小不一组织块。检查如下:
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表面、切面未见挫伤、出血。心脏重247g,心内、外膜光滑,右心耳近上腔静脉处见片状暗红色变。左、右心室腔未见扩张,心肌呈暗红色。左心室壁厚1.2cm,右心室壁厚0.2cm;心脏各瓣膜未见异常,各瓣膜周径测量如下:二尖瓣8cm,三尖瓣10cm,主动脉瓣5.5cm,肺动脉瓣6cm,冠状动脉未见异常。两肺轻度萎陷,局部肺膜下见暗红色片状出血,左肺门及左肺叶间撕裂伴出血,两肺切面呈暗红色,局部见斑片状出血。肝包膜光滑,质地软,镰状韧带处包膜轻度撕裂,切面灰红色,未见结节病变。脾高度自溶,脾门处包膜见条形撕裂口,切面脾小体不清。肾组织块包膜光滑,其中一块肾周脂肪囊见出血。胃粘膜未见异常。肠高度自溶,未见破裂,肠系膜见灶性出血。胰腺、肾上腺均未见出血、坏死。
镜检示:肺淤血、水肿,局部肺组织内见片状出血。脾局部包膜中断,边缘实质见灶性出血,中央动脉未见异常。脑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实质未见挫伤。心、肝、肾、胰腺、肾上腺等未见异常。
(五)毒物分析
死者的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利培酮成分,血液中利培酮浓度为0.18ng/mL。血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其他常见毒、药物成分。
【分析说明】
本例死者马某某体表损伤较轻,主要分布于左侧顶枕部、双上肢背侧及足底部,以擦挫伤为主,均未反映出工具类致伤物接触面特征。而内部损伤严重、广泛,内部器官损伤多位于相对固定部位(如肺门撕裂,肾门出血,脾门处撕裂,肠系膜挫伤等)。马某某损伤具有高坠损伤特点。结合其双足底多处皮肤青紫,踝关节腔少量积血,骶尾骨粉碎性骨折,以及肋骨、胸骨、脊椎骨折等损伤特点分析,其损伤符合高坠过程中双足、臀部着地并向后倒地形成。此外,马某某顶部见4处黑褐色斑点状表皮剥脱,损伤轻微,切开未见创道。
本例未检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经毒物分析,马某某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利培酮成分(注:新一代抗精神病药),血液中利培酮浓度为0.18ng/mL,该浓度低于治疗量血液浓度;血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其他常见毒、药物成分。
综上所述:马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
【鉴定意见】
马某某系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