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家属介绍:张某于2018年6月28日大约9点多去某镇电动按摩床理疗,在理疗的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呕吐、抽搐,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点钟左右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抢救记录》摘录:患者张某因抽搐、呕吐于2018年6月28日13时35分急诊来院,家属代述患者在院外行理疗(具体不详)时出现头晕、全身冷汗,继而出现抽搐、呕吐等不适,抽搐以左侧肢体强直性为主,呈持续性,呕吐物为咖啡样物,非喷射状,遂来就诊,患者精神呈萎靡状,双侧瞳孔直径约3.5mm,对光反射迟钝,血压为152/107mmHg,心率117次/分,行头颅CT提示两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于13:40患者再次出现抽搐、呕吐,继续予10mg地西泮静脉推注,患者抽搐、呕吐好转,于14:20患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积极抢救于14:25患者心跳、呼吸未能恢复,心电图提示窦性停搏,继续予胸外按压、静脉推注肾上腺素2mg,至14:50患者心跳、呼吸仍未能恢复,心电图仍提示心脏停止搏动,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对张某的尸体和器官组织进行法医学检验。
2.尸体检验
2.1尸表检验
衣着检查:上身覆盖一件白色短袖T恤,右衣袖、前胸部有吐出污物;下身穿一条中筒休闲裤,右前裤袋内有一瓶维生素B12空药瓶;赤脚。
一般情况:尸体完整,尸长161cm,体形中等,平头短发,发色花白,头顶发长1.5cm。
尸体现象:冰冻缓解尸体,尸斑呈暗红色,浓厚,位于项、背、腰及双下肢背侧未受压部位。
头面部:头皮未检见损伤出血,未触及头皮下血肿。颜面部发绀,无损伤。双眼结膜苍白,未检见出血点,角膜混浊,无法透视瞳孔;鼻部无骨折,无损伤;口腔内有吐出物,口腔黏膜未见损伤,牙齿无脱落或折断;两侧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
颈项部:颈项部皮肤无损伤,无附加痕迹。
躯干、四肢:右手背见一针眼,局部肿胀,切开见皮下组织出血;手掌发绀明显;余躯干及四肢皮肤未见损伤出血,未触及骨折,指甲床发绀明显。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检见异常。
2.2尸体解剖
头部:头皮及头皮下组织未检见出血、血肿。双侧颞肌未见出血。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未见出血或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大脑、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颅骨无骨折。
颈部:皮下组织、肌肉无损伤及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喉头未见异常;气管、支气管内少量返流胃内容物。
胸部:皮下组织、肌肉无损伤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两侧胸腔无积液、积血。两肺表面光滑,无粘连,未检见明显出血点;右肺上叶前侧表面有6.0cm×3.0cm树枝状白色改变;两肺淤血明显。心包完整,心包腔内无积液、积血,心脏无破裂,体积为12.0cm×11.0cm×8.0cm,表面未见明显出血点。
腹部:皮下组织、肌肉无损伤出血。腹腔无积液、积血。肝、脾、胰腺、膀胱及两肾无损伤出血,胃内检见食糜约30g,胃、肠黏膜无溃疡、穿孔、损伤、出血。
2.3病理学检验
脑:脑各部表面及切面未见损伤、出血、血肿、脑疝,脑血管未见畸形。镜下:部分大脑组织自溶,脑实质见大量冰晶间隙,大脑、小脑及脑干的脑膜未见明显增厚、出血、炎症,脑膜血管及脑实质血管淤血,血管及神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神经细胞缺氧性改变,脑干基底动脉粥样硬化。
心:重420g,体积为12.0cm×11.0cm×8.0cm,左心室壁厚1.5cm,右心室壁厚0.4cm,室间隔厚1.4cm。左、右心室壁未见明显出血,心内膜及瓣膜未见明显异常,腱索无断裂,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狭窄Ⅲ级,左冠状动脉旋支管腔狭窄Ⅳ级,右冠状动脉管腔狭窄Ⅱ级。镜下:心肌组织腐败自溶,部分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排列,部分心肌纤维断裂,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室间隔心肌见片状陈旧性瘢痕。窦房结区心肌腐败自溶严重,无法辨识有无出血等病理改变。冠状动脉管壁增厚,内膜下见大量粉红色不定形物、胆固醇结晶、泡沫细胞,粥样斑块见紫蓝色钙化灶、钙化点形成,外膜见大量淋巴细胞浸润;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狭窄Ⅲ级,左冠状动脉旋支管腔狭窄Ⅳ级,右冠状动脉管腔狭窄Ⅱ级。
肺:暗红色,质稍实,表面光滑,肺叶间无粘连,切面暗红色,无空洞及肿块。镜下:肺组织腐败自溶,两肺部分支气管腔见脱落的上皮细胞,部分支气管腔黏膜上皮缺失,肺间质血管淤血,部分肺泡腔见粉红色液体,部分肺泡腔呈代偿性扩张。
肝:灰黄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被膜致密,被膜下肝细胞腐败自溶,深部肝组织见大量冰晶间隙,肝细胞水样变性, 肝窦淤血,汇管区较多炎细胞浸润。
脾:暗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被膜皱缩,组织腐败自溶,见较多腐败液,红髓、白髓分界不清,小动脉硬化。
肾:灰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两肾组织腐败自溶,部分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性,所属肾小管萎缩,间质纤维组织增生,淋巴细胞浸润,小动脉硬化。其余肾小管上皮自溶。
胰:灰白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组织自溶,间质血管淤血,未见出血改变。
胃:灰褐色,未见明显糜烂、溃疡、穿孔及出血。镜下:黏膜浅层上皮细胞自溶,局部黏膜见淋巴细胞灶状浸润。
喉:灰褐色,未见明显水肿、出血。镜下:黏膜脱落,黏膜下层组织见较多淋巴细胞散在浸润,未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主动脉:灰白色。镜下:未见异常改变。
3.病理学诊断
3.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2高血压病。
3.3肺水肿,代偿性肺气肿。
3.4脑、肺、肝等器官急性淤血。
【分析说明】
据案情介绍:张某于2018年6月28日大约9点多在电动按摩床理疗,在理疗的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呕吐、抽搐,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点钟多死亡。
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所见,张某心脏重420克,部分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排列,部分心肌纤维断裂,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室间隔心肌见点状陈旧性疤痕,冠状动脉管壁增厚,内膜下见大量粉红色不定形物、胆固醇结晶、泡沫细胞,粥样斑块见紫兰色钙化灶形成。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旋支、右冠状动脉管腔分别狭窄Ⅲ、Ⅳ、Ⅱ级,同时伴有脾小动脉硬化,部分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性,所属肾小球萎缩、小动脉硬化,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的病理学改变,此构成其心源性死亡的病理学基础;脑、肺、肝多器官急性淤血,以及手掌及指甲床重度发绀,符合急性循环衰竭的病理学改变。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的改变;未检见电击致死的病理学改变。案情介绍,张某在电动按摩床按摩过程中出现呕吐、抽搐,送医抢救无效于短时间内死亡。在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进行“电按摩”,机体瞬间的刺激可诱发基础疾病加重而猝死。“电按摩”可构成张某死亡的诱因。
根据尸体检验并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张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鉴定意见】
张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