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琼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送检案情资料记载:2021年11月29日12时15分,某群众在琼文高速万泉河大桥南侧万泉河岸边钓鱼时发现一具男尸。经调查,该男尸系冯某某。现琼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本机构对冯某某进行法医病理解剖检验,以明确其死因。
【鉴定过程】
1.鉴定方法:
根据《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法医学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 150-2019、《人体组织器官中硅藻硝酸破机法检验》GA/T 813-2008、《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8-2014、《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GA/T 1585-2019、等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检验。
2.法医病理学检验结果:
(1)法医学尸表检验
死者成年男性,身长158.0cm,发育正常,上身着黑色短袖T恤、下身着蓝色牛仔长裤、黑色腰带及蓝色平底内裤;尸体高度腐败,气味恶臭,巨人观,全身肿胀膨大,尸僵已缓解;全身体表稍油腻伴广泛性表皮剥脱,面颜部、颈项部及胸腹腰背部大片状尸绿形成,双下肢腐败静脉网形成。
头面部:黑色短发,顶部发长5.0cm,剔除毛发后,头皮呈浅红色,头皮表面无明显损伤;颜面部尚存表皮发绿,大部分表皮剥脱处真皮发红,颜面部(口鼻周)均无明显损伤;双侧眼球外突,双侧球结膜苍白,双睑结膜红染,均无淤点状出血,双侧瞳孔重度浑浊,无法透视;双侧鼻腔内见少量异物附着;舌尖挺出口外,上下唇外翻呈漏斗状,口唇与齿列间隙可见较多异物及一个松子,双侧口唇黏膜、牙龈及颊黏膜无损伤;右上颌牙第6齿缺失,余牙齿完整,提取部分牙齿,牙齿牙颈以下牙根呈淡红色;双侧外耳道内少量异物附着。
颈项部:颈项部体表表皮大部分剥脱,颈部中段见黑色挂绳绿色圆珠吊坠,绿色圆珠直径为1.2cm,挂绳周长为44.0cm、直径为2.0mm;颈部肿胀压迫挂绳形成一闭环形印痕,印痕宽2.0mm,印痕表皮剥脱,印痕真皮苍白且无生活反应,印痕可见花纹与挂绳编织花纹一致,印痕周边真皮发红;颈项部体表均无明显机械性损伤改变;颈椎未触及骨擦感、骨擦音。
躯干部及会阴部:胸部及背部大部分表皮剥脱,多发灶状、片状真皮呈暗红色改变,体表均无明显机械性损伤改变。左侧乳头上方2.0cm处见一长8.0cm缝合切口(提取肋软骨检材)。阴囊肿胀,大便溢出,肛周便染。
四肢:四肢大部分表皮剥脱,双上肢大片状真皮呈暗红色改变,四肢体表均无明显机械性损伤改变;双手掌心均见大量泥沙附着,左手呈“洗衣妇手”改变,右手呈脱套样改变,双足足底表皮褶皱改变;双手十指甲床轻度紫绀,双足十趾甲床苍白。
(2)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自两耳后冠状打开头皮,前后分离,头皮及帽状腱膜无明显损伤及出血,左、右颞肌无出血,颅盖骨无骨折。环状锯开颅骨,打开颅腔,见硬脑膜外无异常,剪开硬脑膜,硬脑膜下无异常,取出脑组织,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无骨折,双侧颞骨岩部多发点状、灶状暗红色改变。
脑重1354.0g,部分脑组织及脑干自溶,蛛网膜下腔无异常,切开大小脑组织,脑各切面均无挫伤、出血改变。镜下见脑水肿、淤血,大部分脑组织重度自溶。
切开颈、项部及背部,颈项部及背部皮下软组织及各肌群无明显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喉头无明显水肿,喉头处可见较多腐败气泡,食管黏膜呈腐败状,可见少量淡红色稍浓稠液体附着;颈前筋膜无出血改变,各颈椎无骨折;颈部挂绳印痕真皮切面苍白、无出血改变。镜下见颈部印痕皮肤组织重度自溶。
正中切开胸腹部,皮下软组织无出血,左胸部切口对应第5前肋缺失(提取检材);胸骨、余肋骨及胸腰椎无骨折;左侧胸腔内见少量暗红色积液,右侧胸腔内见150ml暗红色积液,均无凝血块形成;气管及双侧主支气管内无明显异物堵塞,气管黏膜呈暗红色改变。心包心尖处(对应左侧第5肋缺失处)可见1处长1.2cm的切口,切口边缘整齐、无出血改变,心包壁层见少量淡红色液体附着、无凝血块形成。
心组织重330g,心尖圆钝,心外膜腐败状,右心室壁近肺动脉圆锥处见2.5cm×1.2cm(宽)×2.0mm(厚)脂肪样增生游离物;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分别厚1.8cm、0.4cm及1.8cm,心内膜、各瓣膜呈腐败状、无明显结构异常,二尖瓣乳头肌稍增粗,心腔内无凝血块;冠状动脉系统检查:冠状动脉开口位置无明显异常,左冠状动脉开口直径为4.0mm;右冠状动脉开口直径为1.8mm,自开口始其后3.0cm冠脉管腔内直径为1.5mm,其后2.0cm管腔内直径为1.0mm~0.5mm,再其后管腔内直径呈针点状。心包切口对应心尖前侧见宽1.8cm、深1.5cm斜形切口,深达室间隔,未与心腔贯通,切口切面无生活反应、无凝血块;其上方0.7cm处见另一处宽1.5cm、深1.6cm的横形切口,深达右心室腔内,切口切面无生活反应、无凝血块。镜下见心肌组织重度自溶,右心室心外膜增生物为脂肪组织,心尖2处切口无出血。
左、右肺分别重260.1g、352.9g,双侧膨隆,触之有揉面感,指压凹陷,表面大片状浅灰色间夹杂暗红色出血斑块,切面见大量暗红色液体流出并重度淤血。镜下见肺组织重度自溶,片状肺气肿肺泡腔内充满淡红色水肿液,炭末颗粒沉积。
打开腹腔,皮下脂肪厚度为2.0cm,各器官位置未见异常,腹腔及盆腔内无积液,膀胱空虚,左、右侧膈肌高度均位于第4肋间;大小网膜、各段大小肠及肠系膜无异常。
肝组织块重1715.6g,表面污褐色,切面呈海绵空泡状。镜下见肝组织重度自溶。
脾重85g,表面稍皱缩,切面呈海绵空泡状。镜下见脾组织重度自溶。
双肾共重449.8g,表面及切面腐败状。镜下见肾组织重度自溶。
胰重60g,表面及切面腐败状。镜下见胰组织重度自溶。
肾上腺表面及切面腐败状。镜下见肾上腺组织重度自溶。
打开胃,胃内见少量淡粉红色糜稠液体伴大量小泡沫,胃黏膜无异常;十二指肠内见较多淡粉红色糜稠液体伴少量小泡沫,提取十二指肠肠内容物。镜下见胃肠组织重度自溶。
(3)绪方染色
颈部挂绳皮肤印痕绪方染色阴性。
(4)“玫瑰齿”实验结果
被鉴定人冯某某部分牙齿乙醇浸泡前牙齿牙颈以下牙根呈淡红色;经乙醇浸泡后牙齿牙根淡红色稍变暗。
(5)硅藻检验结果
剪取肺、肝、肾组织各15g及现场水样20ml分别破机、离心、涂片、中性树胶封片后镜下观察。
现场水样(河流上段及冯某某遗体周围水样)中均检出较多量直链藻、小环藻、羽纹藻、异极藻、桥弯藻、针杆藻、脆杆藻、菱形藻及布纹藻。
被鉴定人冯某某肺组织内检出较多量直链藻、小环藻及少量羽纹藻、异极藻、桥弯藻、针杆藻、脆杆藻、菱形藻。
被鉴定人冯某某肝组织内检出少量羽纹藻、针杆藻。
被鉴定人冯某某肾组织内检出少量直链藻、羽纹藻。
被鉴定人冯某某十二指肠内容物内检出少量直链藻、小环藻、针杆藻。
(6)法医病理学诊断(结合原尸表检验及现场照片)
①十二指肠溺液,口部蕈样泡沫,肺表面“溺死斑”,水性肺气肿
②双侧颞骨岩部多发出血、玫瑰齿改变
③脑水肿,重度肺淤血
④右冠状动脉开口及管腔狭窄
⑤多器官(心、肺、肝、脾、肾及胰等)重度自溶
(7)毒化检验结果
①从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49mg/100mL,未检出正丙醇成分。
②从冯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苯丙胺(AMP)、甲基苯丙胺(MAMP)、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O6-单乙酰吗啡、吗啡、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可卡因、可待因、苯甲酰爱康宁;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二嗪农、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喹硫磷;三唑仑、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硝西泮、氟硝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地西泮、咪达唑仑,均认定为阴性。
【分析说明】
(一)死后改变或死后人为改变:
被鉴定人冯某某颈部闭环形印痕真皮表面及切面苍白、无生活反应,且皮肤印痕绪方染色阴性;分析认为其颈部闭环形印痕符合死后颈部腐败肿胀后压迫挂绳作用所致;
心尖部及心包切口均无生活反应,心包腔内无明显积液及凝血块,符合死后切口的特点,结合其存在死后提取左侧第5肋软骨行为,分析认为其上述改变均为死后提取检材过程中人为作用所致。
(二)毒化检验结果:
被鉴定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49mg/100mL,未检出正丙醇成分,未达乙醇中毒血浓度为100mg/100mL,远未达乙醇致死血浓度为400~500mg/100mL,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冯某某因乙醇(酒精)中毒所致的死亡;
被鉴定人冯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苯丙胺(AMP)、甲基苯丙胺(MAMP)、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O6-单乙酰吗啡、吗啡、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可卡因、可待因、苯甲酰爱康宁;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二嗪农、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喹硫磷;三唑仑、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硝西泮、氟硝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地西泮、咪达唑仑;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冯某某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的死亡。
(三)自身疾病:
被鉴定人冯某某存在右冠状动脉开口及管腔狭窄,其余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大体未检见器质性病变,镜下多器官(心、肺、肝、脾、肾)重度自溶,分析认为其因自身器质性疾病所致死亡的依据不足。
(四)机械性损伤:
被鉴定人冯某某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无头皮损伤、无颅骨骨折、无脑挫伤、颈椎无骨折、无胸腹脏器损伤等),分析认为可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所致的死亡。
(五)机械性窒息:
被鉴定人冯某某颈项部体表无八字不交、不周项、项痕匝、勒痕、扼痕、指压痕特征不符,且口鼻部无损伤,口唇、牙龈及双侧颊黏膜无破损,四肢无明显抵抗伤,分析认为可排除其因缢索套颈、勒颈、扼颈及捂压口鼻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鉴定人冯某某存在十二指肠溺液、口部蕈样泡沫、肺表面“溺死斑”及水性肺气肿等改变,亦存在窒息征象(双侧颞骨岩部多发出血、玫瑰齿改变),硅藻检验呈阳性(其肺、肝及肾组织内均检出与现场水样相似的藻类);其上述病理学改变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的特点;
结合送检案情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冯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冯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