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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事故现场死者死因及致伤方式与损伤是否为生前伤法医病理鉴定案

涉嫌交通事故现场死者死因及致伤方式与损伤是否为生前伤法医病理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28 浏览:6 次

【案情简介】

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鉴定聘请书记载:2021年9月21日19时35分许,王某某驾驶琼F18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都线从峨蔓往木棠方向行驶,途径东都线39公里加250米路段时,撞及前方同向行走的步行人杨某某,致使杨某某现场死亡,琼F18XXX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8-2014、《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GA/T 1585-2019等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检验。

2.法医学尸表检验技病理学检查

死者成年男性,身长163.0cm,足底至髂前上棘长度为92.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全身赤裸,尸斑呈浅淡红色,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

头颈部:黑色头发,顶部发长4.0cm;眼球无异常,双眼角膜可透视,双侧瞳孔直径均为5.0mm,双侧球睑结膜均苍白,鼻部无异常,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内无异常分泌物,上唇系带见0.5cm×0.3cm挫伤,牙齿完整,舌位于齿列内,左颞顶部头皮见4.0cm×3.0cm擦挫伤,右颧部见2.0cm×0.3cm挫裂创,右顶枕部可触及10.0cm×6.0cm头皮下血肿,其内枕部见长3.0cm浅表挫裂创伴周围5.0cm×2.5cm擦挫伤及长1.5cm浅表挫裂创伴周围5.0cm×2.0cm擦挫伤,创缘不整,枕部见3.0cm×1.0cm皮肤瘢痕。

胸腹部及四肢:颈项部及胸腹部体表无明显损伤,左肩峰见2.0cm×1.8cm擦挫伤,右肩部见7.0cm×2.5cm擦挫伤,左腰背部见18.0cm×5.0cm擦挫伤,左髂臀部见3.0cm×1.5cm擦挫伤,右髂部见5.5cm×2.0cm擦挫伤,右臀部上方见3.5cm×2.0cm擦挫伤,右臀部见12.0cm×7.0cm擦挫伤,骶尾部正中见4.5cm×3.0cm擦挫伤;双侧胸部外侧及双侧腹股沟区均可见穿刺针痕(公安法医穿刺)。切开左腰背部皮肤,皮肤切面呈暗红褐色改变;左腰背部皮肤镜下真皮层见散在出血。

左右侧腘窝分别见2.0cm×1.0cm、2.5cm×2.0cm挫伤,右小腿中上段背侧见5.0cm×2.0cm挫伤,左外踝见4.5cm×2.0cm擦挫伤,左后踝见2.5cm×2.0cm挫伤,右外踝见2.5cm×1.5cm擦挫伤,右后踝见1.5cm×1.0cm擦挫伤,右足外侧见4.0cm×2.0cm挫伤;双手十指甲床轻度紫绀,双足十趾甲床苍白。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3.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自两耳后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右顶枕部正中见12.0cm×8.0cm×0.6cm(厚)广泛头皮下血肿形成,左侧颞肌无出血,右侧颞肌见2.0cm×2.0cm出血;环状锯开颅骨,打开颅腔,颅盖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无异常,剪开硬脑膜,硬脑膜下无异常,取出脑组织,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脑重1451.7g,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大脑各叶表面及小脑背侧面多发灶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右侧大脑为重;切开脑(大小脑及脑干)组织,脑各切面无明显出血灶;双侧侧脑室及第四脑室内可见少量积血。镜下见大小脑及脑干多发灶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内囊区及胼胝体多发灶状脑挫伤出血,中脑实质及周围神经根多发灶片状挫伤出血伴灶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延脑后正中沟区灶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伴其下延髓浅层灶片状挫伤出血,内囊少量小动脉管壁中层钙化,各脑实质少量淀粉样小体形成,各部脑组织明显水肿、自溶。

切开颈项部,颈部皮下软组织及浅层肌群无明显出血,颈前深肌群在12.0cm×8.0cm范围内广泛性出血,左颈动脉周围见12.0cm×4.0cm血肿形成,项部脊椎旁双侧肌群大片状出血;C3椎体C4椎体椎间关节脱位并黄韧带撕裂;颈椎于C5椎体及C6椎体间完全脱位、椎体呈离断状态,其间仅见少许软组织粘连,双侧颈椎断面呈暗红色并可见较多撕脱骨碎片,可见硬脊膜紧绷,局部硬脊膜撕裂;打开脊髓腔,C5-T1节段硬脊膜外较多出血,硬脊膜张力高,颈髓肿胀;切开颈髓,C5节段颈髓右侧灰质前角区、后角区分别见0.2cm×0.2cm×0.4cm(长)、0.1cm×0.1cm×0.2cm(长)呈灰褐色改变,余切面肉眼观无明显异常改变。镜下C5节段颈髓右侧灰质前角及后角灰褐色改变区可见多发裂隙状挫裂出血,挫伤灶区部分神经元肿胀坏死、嗜酸性变,周围白质可见点灶状出血;C6节段颈髓前正中裂区灶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脊髓明显水肿、少量淀粉样小体形成。

剪开喉头,喉头无明显异常,剪开食管,食管内无明显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甲状腺肉眼观无异常。镜下见喉头部分黏膜上皮细胞自溶、脱落,黏膜下层灶状单核、淋巴细胞浸润;甲状腺滤泡胶质饱满,部分滤泡上皮细胞自溶。

正中切开胸腹部皮肤,皮下软组织及肌群无出血,胸骨及双侧肋骨无骨折;打开胸腔,左侧胸腔见血性液体120ml,右侧胸腔见积血10ml;上纵隔至前纵隔中段见大片状血肿形成,后纵隔12.0cm×6.0cm范围内见广泛血肿形成,左肺下叶于后纵隔折返处见6.0cm×2.0cm肺被膜撕裂。气管及左主支气管腔内无异常。心包膜完整无破裂,“人”字型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20ml淡红色积液,主动脉外膜大片状出血。

心重318.9g,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分别厚1.5cm、0.5cm及1.7cm,左心离心性肥大,左室乳头肌缩短增粗,腱索长度尚可,二尖瓣及三尖瓣局部呈黄色结节状隆起,瓣膜大小及硬度尚可;心外膜、心内膜及余各瓣膜检查无异常;冠状动脉系统检查:各冠状动脉无明显管腔狭窄;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距分支口3.0cm处见冠状动脉走行于心肌内,壁冠状动脉长2.0cm,深0.15cm。镜下见心室壁部分心肌细胞肥大,间质无明显小动脉硬化改变,左心室壁灶片状心肌纤维排列紊乱,乳头肌间质灶状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片状心肌纤维断裂,室间隔间质散在出血;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被心肌包绕,其供养区域心肌无明显心肌纤维化改变,可见心肌间质少量脂肪浸润,小灶状心肌纤维排列紊乱;二尖瓣及三尖瓣瓣膜局部增厚伴成纤维细胞呈团块状增生,瓣膜边缘见散在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左、右肺分别重448.1g、520.0g,双肺表面及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表面大量炭末颗粒沉积,双肺肺门处挫伤出血,以左侧为重,左肺门区切面见8.0cm×4.5cm×3.0cm暗红色出血区,质地较硬。镜下见双肺多发片状肺出血、水肿,灶状肺气肿,间质炭末颗粒沉积;左肺门区弥漫性肺出血伴血肿形成。

打开腹腔,皮下脂肪厚度为0.8cm,左、右侧膈肌高度均位于第5肋间,各器官位置未见异常,腹腔脾窝区见8ml积血,盆腔至左肾区在24.0cm×10.0cm范围内见厚0.5-1.0cm血肿形成,右肾门包膜血肿形成。

肝重941.5g,肝右叶肝门区见散在细条状浅表挫裂创伴肝被膜少量出血,余肝表面及切面无明显异常。镜下见肝被膜外灶片状出血,其下被膜下灶状出血及灶状肝组织挫碎出血,灶状肝细胞水样变。

脾重60.0g,大小为9.5cm×6.0cm×3.0cm,表面稍皱缩,脾上极近脾门区见长3.0cm×0.5cm×0.4cm挫裂创,下极近脾门区见长1.0cm浅表挫裂创,脾门血肿形成。镜下见脾门挫裂创处出血伴脾门软组织大片状出血。

双肾共重144.6g,双肾表面光滑,双肾切面肾盂区出血,肾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厚0.5cm。镜下见肾皮质较多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伴周围灶状单核淋巴细胞浸润及部分肾小管萎缩,偶见肾髓质呈团块状纤维化实变,肾盂区挫伤伴大片状出血。

胰重132.7g,胰表面及切面无明显异常。镜下见胰组织轻度自溶。

左侧肾上腺周围软组织明显出血,右侧肾上腺周围软组织少量出血,切面无异常。镜下见双侧肾上腺周围软组织大片状出血,部分肾上腺皮髓质细胞自溶。

打开胃壁,胃内见450ml胃内容物,可辨米粒及菜类,胃壁黏膜无明显异常。镜下见胃壁黏膜轻度自溶。

打开肠管,各段小肠、大肠及肠内容物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见部分肠黏膜自溶、脱落,黏膜层少量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4.法医病理学诊断

(1)颈椎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

①颈椎旁肌群广泛性出血伴血肿形成

②C3-C4椎体椎间关节脱位并黄韧带撕裂,C5-C6椎体间完全脱位并椎体呈离断状态

③C5-T1节段硬脊膜外较多出血,硬脊膜撕裂紧绷

④颈髓及中延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⑤C5节段颈髓右侧灰质前角及后角挫伤出血,

⑥中脑、延脑及周围神经根挫伤出血,颈髓脑干水肿

(2)闭合性颅脑损伤

①右颧部挫裂创,上唇系带挫伤,左颞顶部头皮擦挫伤,右枕部挫裂创伴擦挫伤,右顶枕部广泛性头皮下血肿,右侧颞肌出血

②大小脑多发蛛网膜下腔出血

③胼胝体及内囊挫伤,脑水肿

④双侧侧脑室及第四脑室内可见少量积血

(3)闭合性胸腹盆部损伤

①双侧肩部擦挫伤,左侧腰背部体表大片状擦挫伤,左髂臀部及骶臀部多发擦挫伤

②纵隔广泛性血肿,双肺挫伤,左肺被膜撕裂,左侧胸腔积血120ml

③脾挫裂创,脾窝少量积血,肝肾挫伤

④盆腔至左肾区广泛血肿

(4)双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

(5)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左心离心性肥大

(6)内囊少量小动脉管壁中层钙化,脑水肿

(7)灶状肝细胞水样变,较多肾小球硬化,部分肾髓质纤维化

5.毒化检验结果

①杨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②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二嗪农、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喹硫磷、苯丙胺(AMP)、甲基苯丙胺(MAMP)、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O6-单乙酰吗啡、吗啡、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三唑仑、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硝西泮、氟硝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地西泮、咪达唑仑,认定为阴性。

【分析说明】

(一)生前死后伤及致伤方式分析

1.根据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存在全身多发伤(颈椎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盆部损伤及双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其体表可见多发擦伤、挫伤(皮内及皮下出血),颈椎旁肌群大片出血,内部脏器破损处出血明显,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髓、脑干及大脑挫伤出血等,上述损伤具有明显的生活反应,符合生前伤的特点。

2.其存在左侧腰背部体表大片状擦挫伤,左髂臀部多发擦挫伤,符合左侧腰背部、髂臀部与具有一定平面的钝性物体平面作用形成,上述体表损伤对应皮下盆腔至左肾区血肿较为广泛且严重,符合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联系送检案情及事故车辆照片,杨某某与其后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右前大灯灯罩破损及引擎盖右前角凹陷变形,二者距距地高度为85cm-98cm,死者足底至髂前上棘长度为92.0cm,分析认为上述损伤符合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左侧髂臀部、腰背部与车辆右前大灯灯罩、引擎盖右前角直接碰撞所致;

其存在右枕部挫裂创伴擦挫伤,其创缘不整伴挫伤带,符合右枕部与与具有一定平面的钝性物体平面作用形成,其对应右顶枕部头皮下血肿较为广泛且严重,符合右顶枕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联系送检案情材料,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见类圆形蛛网状破损、粘附毛发,分析认为其闭合性颅脑损伤符合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右顶枕部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碰撞所致;

其颈项部体表无明显损伤,但颈椎旁肌群出血较为严重,且C3-C4椎体椎间关节脱位并黄韧带撕裂,符合颈椎过度屈曲损伤的特点;C5-C6椎体间完全脱位并椎体呈离断状态,符合颈椎过度屈曲和伸展损伤的特点;结合上述损伤机制分析,事故车辆与其左侧腰背部、髂臀部发生直接碰撞及右顶枕部与车辆前挡风玻璃碰撞过程中可以导致颈椎产生过度屈曲和或伸展运动,故综上分析认为其颈椎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在2021年09月21日交通事故碰撞过程中颈椎过度屈曲和或伸展可以形成。

其余全身多发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碰撞伤、摔跌伤、擦划伤可以形成。综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杨某某上述全身多发伤符合2021年09月21日交通事故外伤所致。

(二)死亡原因分析

1.根据毒化检验结果,杨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及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二嗪农、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喹硫磷、苯丙胺(AMP)、甲基苯丙胺(MAMP)、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O6-单乙酰吗啡、吗啡、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三唑仑、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硝西泮、氟硝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地西泮、咪达唑仑,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杨某某因上述毒(药)物及乙醇(酒精)中毒所致的死亡。

2.根据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气管、双侧支气管腔、小支气管及肺泡腔内均无明显异物,其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明显机械性窒息征象,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杨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

3.根据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存在全身多发伤(颈椎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盆部损伤及双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左心离心性肥大,内囊少量小动脉管壁中层钙化等;其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右侧支供养区域心肌无明显陈旧性心肌梗死改变,余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亦未检见致死性器质性病变,分析认为其因自身器质性病变所致死亡的依据不足,且其存在颈椎脱位、离断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颈髓可因颈椎脱位、离断受压或被冲击而致支配区瘫痪,如出现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为极其严重的致命性损伤,其胸腹盆部及双下肢损伤相对较轻,结合上述合理排除其他死因及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生前因2021年09月21日交通事故外伤致颈椎脱位、离断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而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生前因2021年09月21日交通事故外伤致颈椎脱位、离断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而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2.被鉴定人杨某某左侧腰背部体表大片状擦挫伤,左髂臀部多发擦挫伤,盆腔至左肾区广泛血肿,符合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左侧髂臀部、腰背部与车辆右前大灯灯罩、引擎盖右前角直接碰撞所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符合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右顶枕部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碰撞所致;颈椎合并颈髓及脑干损伤在本次交通事故碰撞过程中颈椎过度屈曲和或伸展可以形成;其余全身多发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碰撞伤、摔跌伤、擦划伤可以形成。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