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学术
涉嫌被人打伤失血性休克下颌骨右颞骨骨折右侧面神经损伤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涉嫌被人打伤失血性休克下颌骨右颞骨骨折右侧面神经损伤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31 浏览:7 次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被鉴定人邓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因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右面部,伤后在广西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广西某县公安局聘请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查。

(二)活体检查:

2016年4月19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鉴定人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自主步行至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检查室接受司法鉴定人的检查。

查体:神志清楚,应答切题,检查合作。右侧面颊部稍肿胀,右面颈部从右嘴角下方至右耳垂下后方到右侧颈部见一弧行瘢痕长约16.5cm(其中,右嘴角下方至右面颊部瘢痕为6.5cm×0.15cm,右面颊部至右耳垂下瘢痕长为6cm×0.2-0.3cm,右耳垂下至右侧颈部胸锁乳突肌处瘢痕长为4cm×0.2-0.3cm),色暗红.无压痛。额纹对称,双眼闭合正常,右侧鼻唇沟稍变浅,右侧口角轻度下垂,示齿受限,鼓腮稍漏气,口角稍向左下方歪斜。咬合关系尚可,张口活动受限,左食指能垂直置入,但左食指和中指不能同时垂直置入。

(三)阅读影像学片

1.广西某县人民医院(2015-9-3,片号:5***2)邓某某头颅X线片示:下颌骨右侧骨折、移位;右侧颞骨线形骨折。

2.广西某县人民医院(2015-9-8,片号:5***7)邓某某头颅CT片示:下颌骨右侧骨折,对位对线差。

3.广西某县人民医院(2015-9-21,片号:5***7)邓某某头颅CT片示:下颌骨右侧骨折端对位对线好,内固定在位,无松脱。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阅读其影像学片以及结合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邓某某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右面部,导致大量出血,血色素下降至57.20g/L(为重度贫血)。头颅CT片示:右侧颞骨线形骨折、下颌骨骨折。医院予以急诊行右颌面部刀伤探查清创缝合术,术中见:伤口自右下唇呈向上弧形经过颊部、腮腺下级、下咬肌附着处向后下至右耳垂下往下至颈部胸锁乳突肌,长约25cm。伤口与口内相通,口内颊粘膜2处伤口各约6cm,右咬肌下份、腮腺下级全层断裂,颊肌及胸锁乳突肌部分断裂,探查有活动性出血。下颌骨见骨折线,两侧松动,有移位。行右唇部缝合术+右腮腺断裂缝合术+右颊肌、咬肌、胸锁乳突肌断裂吻合术+下颌骨骨折钢丝牙结扎外固定术。

被鉴定人邓某某术中血压曾降至80/40mmHg(11:00-11:30)输红细胞3.5U,血浆1000ml,输代血浆1000ml,输晶体液3000ml,尿量1000ml。考虑失血量大,出现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术后转ICU进一步监护治疗。9月4日复查血常规:HGB:62.0g/L。术后予以输血、大量输液等抢救治疗。复查:血常规:HGB:81.0g/L。

被鉴定人被他人用刀砍伤右侧面颈部导致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下颌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面神经损伤的损伤事实,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予以认定。上述损伤经治疗后,经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检查:右侧面颊部稍肿胀,右面颈部从右嘴角下方至右耳垂下后方到右侧颈部见一弧行瘢痕长约16.5cm(其中,右嘴角下方至右面颊部瘢痕为6.5cm×0.15cm,右面颊部至右耳垂下瘢痕为6cm×0.2-0.3cm,共12.5cm属面部瘢痕;右耳垂下至右侧颈部胸锁乳突肌处瘢痕4cm×0.2-0.3cm,属颈部瘢痕)。额纹对称,双眼闭合正常,右侧鼻唇沟稍变浅,右侧口角轻度下垂,示齿受限,鼓腮稍漏气,口角稍向左下方歪斜。咬合关系尚可,张口活动受限,左食指能垂直置入。

被鉴定人邓某某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右面部,导致大量血液流失,血色素下降为重度贫血【血常规:HGB:46.20g/L(正常参考值:110-150g/L)】,血压下降低至80/40mmHg,脉搏增速高达140次/分,符合失血性休克(中度)的标准,若不经积极有效的急救治疗(手术、大量输血及输液等抢救),则可危及生命。

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2.2重伤二级d)条“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的规定,已构成重伤二级。参照上述标准第5.2.2 重伤二级a)条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和第5.2.3轻伤一级 a)条“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0.00cm以上”的规定,被鉴定人邓某某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右面颈部经治疗后遗留面颈部瘢痕长约16.5cm瘢痕,其中颈部瘢痕为4cm,面部瘢痕为12.5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第21页记载“标准中所指“面部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2mm以上的明显瘢痕”的规定,被鉴定人12.5cm面部瘢痕中属面部条状瘢痕的仅有6cm,未构成重伤二级,但已构成轻伤一级。参照上述标准第5.2.3轻伤一级p)条“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口角歪斜”的规定,被鉴定人右侧面神经损伤遗留口角歪斜,构成轻伤一级。参照上述标准第5.2.3轻伤一级n)条“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的规定,被鉴定人张口受限,食指能垂直置入,属张口困难Ⅱ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参照上述标准第5.1.4轻伤二级d)条“颅骨骨折”和第5.2.4轻伤二级t)条“颌骨骨折”的规定,被鉴定人右侧颞骨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标准综合评定,被鉴定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邓某某被他人用刀砍伤右侧面颈部导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失血性贫血,下颌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面神经等损伤,失血性休克(中度)危及生命,已构成重伤二级。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