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1日(农历新年前夕),在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内发生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家属多人在医院心胸外科病区,持刀将医生丁某刺伤,并造成另10名医务人员受伤。
为公正鉴定本案,当地警方于同年2月10日委托本中心对丁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1年1月31日急诊病史
入院时主诉:刀刺伤后即刻。查体:神清,面色苍白,HR120次/分,BP90/50mmHg,SPO296%。左侧第7、8肋间近腋前线处有约一5cm刀刺伤口,探查深及胸膜,立即试穿左侧胸腔,(抽出)共约100mL血性胸腔积液。左侧前臂近肘部约4cm刀刺伤口,探查深及深筋膜。胸腔听诊左侧呼吸音低,心率120次/分,(律)齐,心音正常。腹部及下肢(-)。诊断:胸部及前臂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处理:立即封闭胸部伤口,予以清创缝合,胸部共缝合4针,前臂4针。
2.2011年2月11日“抢救治疗经过”
患者入院后予以急诊清创缝合后,完善各项检查,2月1日CT提示:“左侧液气胸,左下肺局限性不张,右侧少量胸水”,予以局麻下左侧胸腔闭式引流,共引流120mL血性液体。2月2日复查CT:“左侧液气胸,左下肺实变影,右侧少许胸膜反应”,2月3日复查胸部B超:发现胸腔积液,深约3cm,予以局麻下胸腔穿刺抽液术,抽出60mL血性液体。目前患者病情较为稳定,伤口愈合好,双肺呼吸音清,左下肺呼吸音轻。心率80次/分,律齐,无杂音。现进一步治疗中。
(二)法医学检验
1.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体位自动,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呼吸平稳,未见肤色青紫、唇绀。气管居中。胸廓外观对称,未见明显畸形,胸式呼吸存在,左侧胸壁第7、8肋间可见一斜行长3.5cm缝合创,尚有部分缝线在位,胸廓挤压征阴性。两肺听诊清音,双侧触觉语颤对称。心率78次/分,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左前臂可见一纵行长2.4cm缝合创,部分缝线在位,左肘、腕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左上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上述胸壁及前臂缝合创形态规整,边缘整齐,未见拖刀痕。
2.阅片所见
2011年1月31日医院摄胸部平扫CT片示:左侧气胸,肺压缩约25%(以下肺为甚),纵隔无移位。左下肺外伤性湿肺伴左侧胸腔积液(血);右侧少量胸腔积液。
2011年2月2日医院摄胸部平扫CT片示:左侧气胸较前吸收,余改变基本同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丁某遭他人持锐器(如刀等)作用致伤。伤后临床诊断为“胸部及前臂刀刺伤,左侧血气胸”等,并行清创缝合术。术中见胸部伤(创)口深及胸膜,行穿刺抽出血性胸腔积液,并行胸腔闭式引流,引流出血性液体。本中心审阅其外伤当日病史、影像学资料并结合临床手术直视下所见,证实其本次外伤致左胸腔穿透创、左侧血气胸、左前臂软组织创等成立。
根据现有材料,丁某伤后生命体征平稳,未见有呼吸困难与失血性休克临床表现的确切记载;根据其胸腔积血与肺压缩程度,也不具备引起上述表现的损伤性病理基础。目前本中心检见其左胸部及左前臂遗留较新鲜皮肤缝合创累计长度为5.9cm,推断其损伤当时软组织创口单条未达10cm、累计未达15cm。
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之规定,上述左胸腔穿透创并左侧血气胸等损伤尚未达到重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注:如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第5.6.4f条、第5.6.4g条之规定,其损伤也应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丁某遭他人持锐器(如刀等)作用致左胸腔穿透创、左侧血气胸、左前臂软组织创等,构成轻伤。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