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日,学生王某(男,17岁)下晚自习后在校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钢管打伤头部等处。王某伤后诉称存在听觉功能障碍,并多次就诊。经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而另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被人打伤致左耳重度感音性耳聋,鉴定为重伤二级。因两次鉴定意见存在显著差异,为明确王某的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听觉功能障碍及其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5年1月4日至2月2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王某因“外伤后头痛头晕伴头皮裂伤2天”入院。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GCS(格拉斯哥昏迷指数)评分15分,左侧顶部可见一长约3cm的冠状位缝合口,其稍下方可见一长约3.5cm的缝合口。双侧瞳孔大小、圆度相同,对光反射灵敏。双耳无畸形,外耳道通畅。
治疗经过:入院后王某自诉有耳鸣症状,医院给予伤口局部换药、改善微循环、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王某称经治疗后耳鸣无明显缓解。2015年1月7日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1月12日耳鼻咽喉科会诊进行纯音测听显示:右耳气导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听阈:20dB、15dB、15dB、15dB;左耳气导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听阈:45dB、30dB、25dB、20dB。
出院诊断: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耳混合性聋(中度)。
2.2015年1月29日门诊病历
王某称左耳被打伤27天,现听力差。查体结果:双鼓膜(-)。纯音测听结果为重度感音性耳聋。2015年1月29日进行鼓膜摄像显示双耳鼓膜完整,标志清晰;进行声导抗测试及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检查未见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步入检查室,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头颅外观无畸形,左顶部可见一处长2.4cm头皮瘢痕,左颞顶部可见一处长3.9cm头皮瘢痕,上述瘢痕略突起于头皮,呈暗红色改变。双耳乳突无压痛,双耳廓无畸形,双外耳道畅,双耳鼓膜完整。
3.听力检查
纯音测听:气导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 Hz)听阈:右耳10dB、15dB、15dB、30dB,左耳60dB、80dB、90dB、85dB。
中耳阻抗:右耳鼓室图呈A型,同侧镫骨肌反射引出,对侧镫骨肌反射大部分引出;左耳鼓室图呈A型,同侧镫骨肌反射引出,对侧镫骨肌反射大部分引出。
耳声发射:双耳DPOAE各频率引出。
40Hz听觉相关电位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经校准后阈值:右耳分别为10dBnHL、15dBnHL、15dBnHL、30dBnHL;左耳分别为20dBnHL、15dBnHL、15dBnHL、30dBnHL。
双耳听性脑干反应click V波阈值:右耳15dB HL,左耳15dB HL。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王某遭他人持械打伤,临床诊断“脑震荡,头皮创,头皮血肿、左耳混合性聋(中度)”等。伤后病史记载“左侧顶部可见一长约3cm的冠状位缝合口,其稍下方可见一长约3.5cm的缝合口”。据此,其头部外伤,多发性头皮创等诊断成立。本次鉴定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查发现其头皮瘢痕形成,累计长度未达8.0cm。
王某外伤后就诊病史记载其存在头痛、头晕、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临床已经给予对症治疗。伤后半个多月,病史记载“声导抗及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未见异常”。本次鉴定时进行客观听力学检查显示其左耳听觉功能基本正常,左耳听阈为20 dBnHL,同时进行主观听力学检查(纯音测听)显示左耳听阈为79 dB,与客观听力明显不符,提示王某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成立的依据不足。王某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耳鸣,符合颅脑损伤所致相应神经功能障碍。(注:颅脑损伤者若伤及听觉中枢、听神经通路或者累及听觉器官,可以引起听觉功能障碍。本案中缺乏上述损伤基础,且主观电测听检查与客观听力检查结果不相吻合,因此鉴定人排除了听觉功能下降的主诉,不以此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被他人持械打伤,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创、头皮血肿等,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a)条、第5.1.5b)条、第5.1.5c)条等条款之规定,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