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9日,邵某(女,82岁)报案称其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双方有肢体接触,其被他人推倒,臀部着地受伤。
2018年7月19日入住某市集团总医院时主诉:左大腿外伤伴疼痛3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2018年7月19日8:00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他人推倒,摔伤致左大腿,当即感左大腿疼痛,活动时加重,被家人送往我院就诊……查体:左大腿稍肿胀,未见皮肤青紫,触痛明显,活动稍受限。诊断:左大腿外伤,左侧耻骨、坐骨、骶骨骨折。治疗经过:入院后予对症治疗,于8月3日行永久性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出院医嘱:卧床休息,出院后一月门诊复查等。
2018年11月8日再次入住某市集团总医院时主诉: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两月余。查体:左下肢肿胀明显,以小腿、足背部为重,无张力水泡形成,无皮肤颜色发红,无青紫,无溃烂,无压痛,左下肢股动脉搏动(+),左腘动脉搏动(+),左足背动脉搏动(±)。诊断: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治疗经过:入院后予对症处理。11月21日出院情况:左下肢稍有肿胀,局限于小腿、足背部。
2019年2月28日第三次入住某市集团总医院时主诉:发现右下肢肿胀疼痛10日。查体:右下肢肿胀,小腿明显,压痛(+),皮温稍高(+),足背动脉搏动良好。诊断:右下肢深静脉血栓。治疗经过:入院后予抗凝、活血化瘀、抗炎等处理。至3月22日出院情况:右下肢无肿胀,无疼痛。
2019年2月23日某市人民医院骨密度检查报告:腰1-腰3(腰4)椎体、左侧股骨颈T值介于-1.0~-2.5,骨量减少。
2018年12月12日当地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邵某在自身具有严重骨质疏松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耻骨上支、左侧坐骨支、骶骨左侧轻微骨折,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微伤。邵某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为正确处理此案,公安机关委托本院对邵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二)体格检查
神清,查体合作,坐轮椅入检查室。自述目前因双下肢血栓而暂无法行走。骨盆处未见明显外伤后遗留皮肤瘢痕,局部无明显压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双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三)阅片所见
2018年7月19日、7月25日骨盆正位、左股骨正侧位、左膝关节正侧位X线片及骨盆平扫并图像重组CT片示:左耻骨下支骨质连续性中断,可见骨折线并断端骨皮质翘起,骶骨左侧前缘骨质连续性中断,提示左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
2018年8月27日骨盆平扫并图像重组CT片示:左耻骨下支及骶骨骨折处可见少量骨痂生长。
2019年3月28日本院骨盆正位X线片及骨盆平扫并图像重组CT片示:将本院摄片与上述送检影像学资料仔细比对,可以发现骨骼的形态学特征基本一致,符合同一人的影像学资料;左耻骨下支及骶骨骨折处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折线消失,骨折愈合;骨盆环结构正常,两侧闭孔形态对称,未见骨盆畸形愈合改变。
【分析说明】
2018年7月19日,被鉴定人邵某称被他人推倒受伤。临床摄片诊断为“左侧耻骨、坐骨、骶骨骨折”,并予对症治疗等。本院阅其伤后影像学资料,其左耻骨下支骨质连续性中断,可见骨折线并断端骨皮质翘起,骶骨左侧前缘骨质连续性中断,提示左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
骨质疏松症为一种以骨量减少、骨组织微结构破坏、骨骼脆性增加和易于骨折的全身疾病。在现实人群中,许多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性别、年龄等)或多或少都有不同程度的骨量减少,尤其随着年龄增大,骨量逐渐减少,骨质疏松不可避免。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外力作用发生骨折的伤者,除非确证外力作用轻微(作用于正常人群不足以引起骨折)且经过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达到骨质疏松症的程度时,方可认为伤者所患骨质疏松症对骨折起到关键作用。
本例中,邵某左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的部位均是骨盆结构的组成部分,其左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符合骨盆2处以上骨折,且其骨盆骨折具有如下特点:(1)伤后影像学资料显示的骨盆骨折系新鲜骨折,从时间上来看本次外伤可以形成;(2)其骨盆骨折从成伤机制上来看摔倒过程可以形成;(3)若邵某确系被他人推倒在地,则摔倒过程发生在正常人群亦可以引起骨盆骨折;(4)据现有送检材料显示,邵某为80多岁的老年人,骨量减少不可避免,但达到骨质疏松症程度的依据尚不足。
综上,本院分析认为,若经查证邵某2018年7月19日确系被他人推倒受伤,则本次外伤与骨盆骨折之间可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3a之规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若查证被鉴定人邵某骨盆骨折确系被他人推倒所致,则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