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0日,陈某(男,34岁)被人用玻璃茶杯将头部打伤。受伤当日入院情况:头部外伤后疼痛伴伤处出血2+小时。查体:头顶部可见长约4.0cm“U”型不规则皮肤裂口,活动性出血。头部CT:未见明显颅内出血和错位性骨折,考虑顶部软组织内异物。诊疗经过:急诊行头部创口清创缝合术,术后予以对症支持治疗,复查CT示右顶部软组织异物。出院诊断:头皮挫裂伤,右顶部软组织异物。出院医嘱:建议上一级医院行头部异物取出术。
2016年10月27日当地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4.j之规定,陈某的上述外伤应评定为轻伤二级。嫌疑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为了明确陈某的伤情,妥善处理本案,2018年10月19日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就陈某本次损伤后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016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8日头颅CT片示:顶部软组织肿胀,内见高密度影,提示软组织内异物;摄片范围内未见明显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等。
2016年10月22日、2017年5月18日头颅CT片示:顶部软组织内异物,与前片相仿。
2018年10月19日头颅CT片示:顶部头皮内见多处高密度影,未达腱膜下疏松结缔组织,提示其头皮内异物,大小范围为1-5mm。
正常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外观无畸形,颅神经征(-)。顶枕部见一“U”形头皮瘢痕,长为4.1cm,局部可触及皮下硬结。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正常。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陈某被他人用玻璃茶杯将头部打伤,临床诊断“头皮挫裂伤、右顶部软组织异物”,并予以行头部创口清创缝合术。术后复查CT示右顶部软组织异物,建议上一级医院行头部异物取出术。
一般而言,软组织异物部位较浅时可通过简单的清创等外科手术即可取除,但深部软组织细小异物、散在多个异物、游动性异物、血管神经区域等危险部位的异物,外科手术处理往往比较棘手,因此,一些临床学者认为对于上述异物,外科手术难以完全取尽,若未出现症状且对周围器官不构成潜在威胁,则可以让异物存留一段时间再行手术取除。
额顶枕区软组织由浅入深可分为皮肤、浅筋膜、帽状腱膜、腱膜下疏松结缔组织及颅骨外膜等5层,其中浅部3层紧密附着,组成“头皮”。目前临床上已有多种手术方法进行头皮异物取除术,可将直径小至1mm的异物进行取除。
本案中,本院鉴定人阅陈某外伤后影像学资料示顶部软组织肿胀,内见高密度影,提示软组织内异物,证实其顶部确遭一定外力作用;现摄片示其顶部头皮内见多处高密度影,未达腱膜下疏松结缔组织,提示其头皮内异物,大小范围为1~5mm,属于目前医疗手段能够取除的异物大小范围。此外,其头皮内异物多次影像学随访无位置、大小等动态改变,且周围未见血管、神经,故不属于上述外科手术棘手异物(散在性、游动性、危险性等),具有行头皮内异物取除术的适应证。因此综合分析认为,陈某的软组织异物系头皮内异物,属可行手术取除的浅部异物,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4.j所规定的“深部组织内异物”的范畴,不宜依据此条款评定伤情。
根据送检材料,结合病史及本院鉴定人所见陈某头部软组织创成立。目前检见其顶枕部头皮瘢痕形成,长度未达8.0cm等。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被人打伤致头部软组织创等,构成轻微伤。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