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蒋某(男性,9岁)乘坐父亲的电动车时与一辆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入住某区人民医院时情况:因“外伤后头痛头晕一小时余”入院。查体:神志嗜睡,呼之能应,GCS评分14分,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双侧瞳孔直径2.5mm,对光反射存在,左耳有流血,鼻腔有血迹,右耳无流血,口唇不绀,颈部对称,无抵抗,四肢自主活动,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CT示:气颅,左侧额颞顶骨折,左侧乳突积液。诊疗经过:入科后予重症监护,氧气吸入,止血、营养脑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3月30日出院情况:双耳有血迹等。出院医嘱:患者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等。出院诊断:头部外伤、左侧额颞顶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气颅症)、皮肤擦伤。
2018年3月30日转入某大学附属医院时查体见:左耳有血性液体渗出,量不多。辅助检查示:左侧额颞部骨折,颅内积气。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醒脑、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至4月8日出院时情况:左侧额颞部轻压痛等。出院诊断:急性颅脑外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骨骨折,颅内积气。
蒋某左耳多次纯音测听检查摘录(单位:dB)
500Hz | 1000Hz | 2000Hz | 4000Hz | |
2018.5.14 | 35 | 50 | 65 | 90 |
2018.7.10 | 35 | 50 | 65 | 100 |
2018.11.6 | 35 | 55 | 55 | 90 |
2019.3.19 | 35 | 55 | 85 | 100 |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 )。
(二)体格检查
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诉左耳听不清。头颅外观无畸形,右面颊部见色素沉着改变,范围为2.0cm×2.1cm。双侧乳突无压痛,双侧外耳道通畅。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三)阅片所见
2018年3月28日、3月29日头颅CT片3张(片号540566)示: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积气,左侧额、颞、顶骨骨折(颞骨骨折累及乳突部)伴颅板下积气,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左耳乳突积液。
2018年4月7日头颅CT片1张(片号1640829)示:左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左侧额、颞、顶骨骨折愈合中改变,骨折线较前模糊;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吸收中改变。
2018年5月14日头颅CT片1张(片号1640829)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愈合中改变;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较前片吸收中改变。
2018年7月12日头颅MRI片4张(片号1807120235)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愈合中改变;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吸收中改变。
2019年3月30日头颅MRI片3张(片号1836321)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已愈合;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已吸收。
2019年6月12日头颅CT片1张(片号2019-22910)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已愈合,左侧乳突气化型,中耳乳突透亮,骨折已愈合。
(四)听力实验室检查结果
(1)纯音听阈测试
检测设备:纯音听力计。
检测结果:气导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听阈:右耳分别为15dB、20dB、35dB、60dB;左耳分别为20dB、45dB、75dB、95dB。
(2)声导抗测试
检测设备:耳声阻抗测量仪。
检测结果:右耳鼓室图呈A型,右耳同侧镫骨肌反射引出,对侧镫骨肌反射部分未引出。左耳鼓室图呈Ad型,左耳同侧镫骨肌反射部分未引出,对侧镫骨肌反射部分未引出。
(3)畸变产物耳声发射
检测设备:耳声发射分析仪。
检测结果:右耳DPOAE大部分频率引出,左耳DPOAE在各频率均未引出。
(4)40Hz听觉相关电位
检测设备:听觉诱发电位仪。
检测结果:40Hz听觉相关电位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反应阈值:右耳分别为20dB nHL、40dB nHL、45dB nHL、65dB nHL。左耳分别为35dB nHL、60dB nHL、85dB nHL、95dB nHL。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临床诊断“头部外伤、左侧额颞顶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气颅症)”等,并予行非手术治疗。
根据现有送鉴材料,本院阅蒋某伤后颅脑影像学资料,证实其存在左侧额、颞、顶骨骨折伴颅板下积气,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左侧乳突积液等,且影像学随访存在动态变化,符合本次外伤所致;同时,据伤后病史记载“双侧瞳孔直径2.5mm,对光反射存在,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提示尚未出现脑受压体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c、5.1.3e之规定,本次外伤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等评定为轻伤一级。
根据病史记载,蒋某受伤当日即出现“左耳有流血”等临床表现,且伤后临床多次行相关听力学检查,提示其左耳听力确存异常。本院阅其伤后系列影像学资料证实其左侧颞骨骨折(且累及乳突部),具有引起左耳听力障碍的损伤基础。故综合分析认为,蒋某左耳听力障碍符合本次交通伤所致。目前本院行客观言语频率听力学检查,提示其左耳听觉功能障碍(≥41dB,<81dB)。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4c之规定,上述损伤致左耳听力障碍已构成轻伤二级。
综上所述,蒋某本次交通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并后遗左耳听力障碍,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蒋某颅脑等处交通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并后遗左耳听力障碍,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