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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事故受伤儿童颅脑损伤后遗听力障碍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涉嫌交通事故受伤儿童颅脑损伤后遗听力障碍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4-01 浏览:5 次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蒋某(男性,9岁)乘坐父亲的电动车时与一辆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入住某区人民医院时情况:因“外伤后头痛头晕一小时余”入院。查体:神志嗜睡,呼之能应,GCS评分14分,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双侧瞳孔直径2.5mm,对光反射存在,左耳有流血,鼻腔有血迹,右耳无流血,口唇不绀,颈部对称,无抵抗,四肢自主活动,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CT示:气颅,左侧额颞顶骨折,左侧乳突积液。诊疗经过:入科后予重症监护,氧气吸入,止血、营养脑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3月30日出院情况:双耳有血迹等。出院医嘱:患者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等。出院诊断:头部外伤、左侧额颞顶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气颅症)、皮肤擦伤。

2018年3月30日转入某大学附属医院时查体见:左耳有血性液体渗出,量不多。辅助检查示:左侧额颞部骨折,颅内积气。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醒脑、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至4月8日出院时情况:左侧额颞部轻压痛等。出院诊断:急性颅脑外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骨骨折,颅内积气。

蒋某左耳多次纯音测听检查摘录(单位:dB)

500Hz1000Hz2000Hz4000Hz
2018.5.1435506590
2018.7.10355065100
2018.11.635555590
2019.3.19355585100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 )。

(二)体格检查

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诉左耳听不清。头颅外观无畸形,右面颊部见色素沉着改变,范围为2.0cm×2.1cm。双侧乳突无压痛,双侧外耳道通畅。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三)阅片所见

2018年3月28日、3月29日头颅CT片3张(片号540566)示: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积气,左侧额、颞、顶骨骨折(颞骨骨折累及乳突部)伴颅板下积气,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左耳乳突积液。

2018年4月7日头颅CT片1张(片号1640829)示:左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左侧额、颞、顶骨骨折愈合中改变,骨折线较前模糊;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吸收中改变。

2018年5月14日头颅CT片1张(片号1640829)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愈合中改变;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较前片吸收中改变。

2018年7月12日头颅MRI片4张(片号1807120235)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愈合中改变;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吸收中改变。

2019年3月30日头颅MRI片3张(片号1836321)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已愈合;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及左侧乳突积液已吸收。

2019年6月12日头颅CT片1张(片号2019-22910)示:左侧额、颞、顶骨骨折已愈合,左侧乳突气化型,中耳乳突透亮,骨折已愈合。

(四)听力实验室检查结果

(1)纯音听阈测试

检测设备:纯音听力计。

检测结果:气导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听阈:右耳分别为15dB、20dB、35dB、60dB;左耳分别为20dB、45dB、75dB、95dB。

(2)声导抗测试

检测设备:耳声阻抗测量仪。

检测结果:右耳鼓室图呈A型,右耳同侧镫骨肌反射引出,对侧镫骨肌反射部分未引出。左耳鼓室图呈Ad型,左耳同侧镫骨肌反射部分未引出,对侧镫骨肌反射部分未引出。

(3)畸变产物耳声发射

检测设备:耳声发射分析仪。

检测结果:右耳DPOAE大部分频率引出,左耳DPOAE在各频率均未引出。

(4)40Hz听觉相关电位

检测设备:听觉诱发电位仪。

检测结果:40Hz听觉相关电位言语频率(500Hz、1000Hz、2000Hz、4000Hz)反应阈值:右耳分别为20dB nHL、40dB nHL、45dB nHL、65dB nHL。左耳分别为35dB nHL、60dB nHL、85dB nHL、95dB nHL。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临床诊断“头部外伤、左侧额颞顶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气颅症)”等,并予行非手术治疗。

根据现有送鉴材料,本院阅蒋某伤后颅脑影像学资料,证实其存在左侧额、颞、顶骨骨折伴颅板下积气,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左侧乳突积液等,且影像学随访存在动态变化,符合本次外伤所致;同时,据伤后病史记载“双侧瞳孔直径2.5mm,对光反射存在,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提示尚未出现脑受压体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c、5.1.3e之规定,本次外伤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等评定为轻伤一级。

根据病史记载,蒋某受伤当日即出现“左耳有流血”等临床表现,且伤后临床多次行相关听力学检查,提示其左耳听力确存异常。本院阅其伤后系列影像学资料证实其左侧颞骨骨折(且累及乳突部),具有引起左耳听力障碍的损伤基础。故综合分析认为,蒋某左耳听力障碍符合本次交通伤所致。目前本院行客观言语频率听力学检查,提示其左耳听觉功能障碍(≥41dB,<81dB)。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4c之规定,上述损伤致左耳听力障碍已构成轻伤二级。

综上所述,蒋某本次交通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并后遗左耳听力障碍,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蒋某颅脑等处交通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并后遗左耳听力障碍,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