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晚上18时左右,鞠某与两位同事在饮用他人自酿的杨梅酒(约6两)后当晚出现3次呕吐症状,次日午餐后又出现恶心症状,呕吐2次,均为胃内容物,呕吐后腹部不适稍好转,但自感视物模糊,6月30日上午再次呕吐1次,为胆汁性液体,其家属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鞠某送至某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急诊查体:神志清楚,呼吸平稳,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口唇无发绀;全腹软,压之无痛苦反应、无肌卫,肝脾肋下未及,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不亢进。血气分析示:PH6.579,二氧化碳分压25mmHg,氧分压119.8mmHg,实际碳酸氢根2.3mmol/L,氧饱和度94.9%。电解质:钾5.25(↑)mmol/L。血生化示:肌酐159.2(↑)umol/L,谷丙转氨酶10U/L,尿素5.1mmol/L,总胆红素18.5(↑)umol/L,PT活性度92%,凝血酶原时间13.4秒。诊断:甲醇的毒性效应,代谢性酸中毒。处理:予行锁骨下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及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
收入院后6月30日护理记录示:总入量300mL,尿量300mL。7月1日血气分析示:PH7.381,二氧化碳分压31mmHg,氧分压117.8mmHg,实际碳酸氢根18mmol/L,氧饱和度99.3%,肌酐49.4umol/L,PT活性度92%,总胆红素18.1umol/L,凝血酶原时间13.4秒。7月4日检验报告示:肌酐51.4umol/L,总胆红素6.3umol/L,PT活性度130%。
经临床对症治疗后,鞠某病情逐渐稳定后出院。为妥善处理本案,当地公安机关遂委托本院对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正常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头颅外观无畸形,颅神经征(-)。双眼各方向运动可,双侧瞳孔对光反射灵敏。腹软,无肌卫,无压痛、反跳痛。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鞠某在饮用他人自酿的酒类饮料后出现恶心、呕吐、视物模糊等症状,2日后临床诊断“甲醇的毒性效应,代谢性酸中毒”,并予行锁骨下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及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
甲醇是一种无色、透明、高度挥发、略有酒精气味的易燃液体,经吸收至体内后,可迅速分布在机体各组织内。甲醇经体内代谢成甲醛、甲酸,可造成酸血症,甲醇及其代谢物在体内抑制某些氧化酶系统,抑制糖的需氧分解,造成乳酸和其他有机酸积聚以及甲酸累积,进一步加重了代谢性酸中毒,从而引起多系统多器官功能损伤。因此,甲醇中毒的临床过程既与乙醇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呈现中毒症状出现相对较迟且持续迁延的特点。
本案中,临床各项检查结果支持鞠飞符合体内酸碱平衡及电解质代谢紊乱,伴肾、肝功能急性损害,经治疗得以恢复。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A4、5.7.4g及附则6.4之规定,鞠某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评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病史材料,鞠某饮“酒”后出现视物模糊,故若其眼部待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仍存在功能障碍,则待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再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鞠某因喝自制杨梅酒,致甲醇中毒并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评定为轻伤(二级)。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