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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纠纷头面部软组织创后遗瘢痕形成损伤程度重新法医临床鉴定案

涉纠纷头面部软组织创后遗瘢痕形成损伤程度重新法医临床鉴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4-01 浏览:4 次

【案情简介】

(一)病历摘要

2021年7月4日,王某(男,36岁)被他人打伤,头上有一处创伤。当日入住市人民医院。主诉:外伤后头部出血疼痛、头晕4小时。查体:神志清,左侧额顶部有约7.0cm头皮撕脱伤,深达肌层,边缘不整齐,向额部撕脱约3.0cm,未触及骨折线。伤处已于急诊科给予清创缝合治疗。摄片示:左侧顶部头皮血肿。出院诊断: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顶部头皮撕脱伤病血肿等。

(二)原鉴定意见

2021年7月30日,某市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摘录:王某头、面部软组织创均构成轻微伤。

2021年9月30日,某市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摘录:王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为明确王某的人体损伤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我院进行法医临床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额部可见一长6.3cm皮肤瘢痕,色淡红,质韧,未及皮下组织粘连。额部头发稀疏,发际线后退,经测量并应用3D扫描及计算机测量,眉线到鼻底线之间的距离7.6cm,确定眉线上7.6cm为发际线的位置。瘢痕处于发际线内(属面部瘢痕)的长度为2.7cm,瘢痕处于发际线外(属头皮瘢痕)的长度为3.6cm。

3.阅片所见

光盘中委托人所提供的王某的彩色照片1张:额部头发稀疏,发际线后退,额部可见软组织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王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额部软组织创等。临床予以清创缝合等治疗。现本院鉴定人审阅其病史材料及彩色照片,判定上述损伤诊断成立。

头皮撕脱伤是指头皮自帽状腱膜下撕脱。头皮创口是指深达皮下组织,一般需要手术缝合,包括锐器创、钝器创、火器创等。头皮瘢痕测量应根据检验所见直接测量瘢痕的长度,原则上不使用“疤痕收缩系数”根据瘢痕的长度去推断创口的长度。

面容范围一般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颏下缘之间的区域(见图1),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颏部、颧部、颊部、泪腺、咬肌部和耳廓。发际线是面部到发根间的界限,少数秃顶者发际线无法判别的,以发际线、眉线、鼻底线三条线间等距(见图2)作为发际线的参考标准。


本例中,王某头发稀疏,发际线后退,以发际线、眉线、鼻底线三条线间等距作为发际线的参考标准。经测量,确定王某发际线外面部瘢痕长度未达4.5cm,发际线内头皮瘢痕长度未达8.0cm,且瘢痕总长度未达8.0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5.2.5b及5.2.5a之规定,上述损伤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2021年7月4日遭他人持械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创并遗留瘢痕,上述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