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徐某(女性,41岁)被他人打伤。当日于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主诉:外伤致多处疼痛不适8小时余。查体:右肘、右膝关节、右季肋区局部轻度肿胀、压痛(+),可及浅表皮肤挫伤,活动稍受限。诊断:多处损伤,皮肤挫伤。
徐某外伤后3周许,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委托我院对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伤后未对右季肋区损伤区拍照。右肘背部可见一处小片状类椭圆形皮肤擦伤区,表面已结痂,长径为1.8cm,宽径为1.0cm。右膝前外侧可见类圆形片状色素沉着区,色淡,长径为5.0cm,宽径为4.0cm。
3.阅片所见
委托人提供的徐某伤后4天彩色照片电子文件示:右膝前外侧可见一处类圆形片状挫伤区,中心呈紫色,周围呈棕黄色,符合皮肤软组织挫伤后改变。
参照上述照片中体位、拍照距离对其右膝、右小腿再次拍照(放置比例尺),以再次拍照中比例尺为参考,通过计算机软件对原照片中右膝前外侧软组织挫伤区面积进行测量,测得面积为13.4cm2。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徐某于2022年6月5日被他人打伤,临床诊断“多处损伤,皮肤挫伤”。根据徐某伤后就诊病历记载,其“右肘、右膝关节、右季肋区局部轻度肿胀、压痛,局部可及浅表皮肤挫伤,活动稍受限”,结合本院体格检查所见,其右肘部软组织擦伤、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应予认定。
擦伤是指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挫伤是由于钝器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对于体表挫伤、擦伤等,应当在伤后及时进行检查,并作照相记录。挫伤的范围以肉眼可见的皮下出血区或明显肿胀区为界限,主观感觉疼痛或软组织压痛范围不得记为挫伤面积。
皮下出血的颜色,由于血红蛋白分解而呈现一系列变化。通常早期皮下出血为红色,1~3天由红色转变青紫色,3~9天由青紫色转变为绿色,之后逐渐呈黄褐色,经过2~3周颜色才完全消退。
本例中,徐某伤后电子照片中可见右膝前外侧挫伤区,中心呈紫色,周围呈棕黄色,首次照相记录时未放置比例尺,也无明显体表标志物可供参照。来院鉴定时距损伤时间三周许,皮下出血的颜色已基本消退,边界模糊,故参照伤后照片中体位和拍摄距离对其右下肢进行再次拍照,并放置比例尺。使用图片处理软件将上述两张照片半透明化、重叠合成,以再次拍摄照片中的比例尺为参考,通过计算机软件对原照片中右膝前外侧软组织挫伤区面积进行测量,测得面积为13.4cm2。
根据前文所述,经测量其右肘部擦伤面积未达20.0cm2以上,右膝部挫伤面积未达15.0cm2以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徐某的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2022年6月5日被他人打伤,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