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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干的漂亮!看瀍河法院如何异地强制执行→

【以案释法】干的漂亮!看瀍河法院如何异地强制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6-08 浏览:8541 次

6月5日上午,瀍河区法院执行干警文明执法,强制执行,将登封市一套法拍房腾空并交给买受人。


当天上午8点整, 7辆警车直奔登封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家的住处。


之前,由执行局确定并经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世良审定的腾房方案出台,对执行干警的任务进行了细致的分工。


瀍河区检察院派两名干警现场监督。


9时30分,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到达目的地。

干警们迅速拉开警戒线,各梯队人员短平快站在了警戒线的周围,笔挺站立,英姿飒爽,外围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使得腾房工作道路畅通,不受干扰。


与此同时,登封市公安局民警6人赶赴现场配合执法;登封市公证处5名同志到现场登记物品;120救护车和消防救护车随时待命。   


10时,外围工作布置停当,执行局干警刘家定和王玉虎来到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门前喊话,几分钟后大门打开,被执行人的家人及亲属总计7人在一层房间坐着(房子共三层),刘家定先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进行沟通,后将杨某某带离房间控制。


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杨某某妻子拿起一瓶准备好的汽油进行投掷,刘家定见状迅疾夺瓶,刘家定的手机也因夺瓶摔到了地板上,瓶子落地后流下大面积汽油;紧接着,杨某某的妻子又拿起一瓶农药要喝,被执行干警王根虎、司达看到后迅速制止,根虎的前臂上被划出一道血痕,摔碎到地上玻璃瓶流出的液体弥漫着一股浓重的农药味,根虎等人迅速将杨某某的亲属架到房子外面进行控制,随即而来的消防战士对地面上泼洒的汽油和农药进行了喷水处置。


10时10分,房间内被执行人的亲属一一被带出控制。


10时20分,家属被全部带出之后,锁匠把被执行人家属锁着的房子全部打开重新换锁;并把新锁的钥匙当场交到了申请人的手里。


10时30分,搬家公司开始把房间内所有物品搬出门外,执行干警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


12时30分,腾房结束。登封腾房全程由检察院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全方位监督,公证处公证留痕的方式,受到了过往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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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来源:河南法制报洛阳新闻 瀍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