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
然而,却有人存在这种心理
自己喝了酒不开车,却让同样喝过酒的人开车
自己就没有责任吗?答案未必!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闵某某驾驶被告人安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与周某、安某某一同前往周某的朋友刘某家中聚会,期间闵某某与安某某均饮用白酒。聚会结束后,安某某在明知闵某某已经饮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并搭载周某和自己回家。
在从古蔺镇汪家沟往古蔺镇一品上城方向行驶过程中,周某在途中下车,闵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搭乘安某某行驶。
在行驶至古蔺县职高红绿灯附近时,车辆撞向右侧绿化花坛,造成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法院认为
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明知闵某某喝了大量白酒仍将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
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古蔺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敲重点
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