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9日,由河南省法学会、河南工程学院主办,河南工程学院人文政法学院承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九届“法治河南乡村论坛”暨第九届“法治河南青年论坛”在郑州举办。论坛上,13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围绕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加快发展农业领域的法治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主题进行了发言交流。现将发言交流的主要内容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张红岩: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认识
202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好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可以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指明了方向,也说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体现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轻罪时代下,大多数轻罪案件社会危害较小、罪责更轻,有过轻微犯罪的人认罪悔过可能性较大、重新融入社会较快,社会关系较好修复。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体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二是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这一制度,既有助于惩治轻微犯罪,又可避免犯罪记录给有过轻微犯罪的人带来法律规定以外的后果,使其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打破回归社会的屏障,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三是遏制牵连现象,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古代有“连坐”“株连”。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实践中,有的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能够防止轻微犯罪记录对其亲属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不当影响,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适用条件、程序架构、保障机制等诸多方面需要考虑,未来我国应该在结合本土实践经验与域外制度的基础上系统推进,行稳致远,从而构建承载犯罪预防、权利保护、社会治理三重功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