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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 发布时间: 2025-06-25 浏览:460 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从根本法的高度确定了国家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制度框架。党中央从党的政策、基本方略角度,明确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法律基本上不强调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身份,而是基于组织形式、经营行为或者企业规模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除非特别针对国有企业规定的特殊义务和要求),从法律文本上体现和实现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但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实际上仍存在着一些对民营经济歧视性的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分配公共资源、实施监管等实践中,也存在着对民营经济不平等对待的情形,“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客观存在。如果不能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两个毫不动摇”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民营经济也不可能得到高质量的发展。因此,针对民营经济面临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依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关键举措,其将从下列几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具体通过规定政府部门义务、民营经济组织的权利和救济等制度予以落实和保障。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违反者的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违法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授权或要求政府部门制定和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大量条文使用了鼓励、促进、支持等用语,授权或者要求政府部门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落实。例如,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

  强化和充实了既有法律体系中的制度和规则。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规范经营”等内容,就是结合民营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在总结转化近年来我国政策规定和法律发展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专利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强化和充实,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引导、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推动其他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了回应现实经济生活中特殊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防止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遭受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制度。其中有的制度是原则性或框架性的规定,需要今后在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具体规定或者细化。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实际上推动着其他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例如,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最小影响原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的内容。此外,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格权益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两个内容,对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来需要在总结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司法适用的经验基础上,继续不断丰富、健全和完善。

  (作者:李友根 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