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架构、实施路径、运行规则、保障机制及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步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建设智能高效的数字政府已成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政务数据共享水平的日益提升,不仅极大提高了政务服务效率,更使“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脚”的惠民之举不断走向纵深。不过,实践中依然存在的数据壁垒、数据孤岛、数据安全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此次《条例》的出台,正是旨在以立法手段巩固既有成果、破解现实难题。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直面政务数据共享实践中的两大突出问题,即数据共享与保护的冲突、数据收集成本与使用效率的失衡,提供了清晰的法治解决方案。
政务数据的共享与保护始终存在着天然张力,过度强调保护会导致数据沉睡,片面追求共享又可能危及数据安全。面对这一焦点矛盾,《条例》创设了分类分级机制,将政务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这种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既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又防止了无序开放的潜在风险。此外,《条例》还要求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通过“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链条,既明确数据提供方的质量保障义务,又规范数据使用方的行为边界。从长远来看,随着技术进步和制度完善,政务数据共享的范围可望继续扩大,但数据安全的底线也必须始终坚守。而《条例》所构建的分类分级机制恰恰具有极大的弹性,能够为数据共享与保护的动态平衡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这种既立足当前实际、又预留发展接口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极具前瞻性的立法思路,也构建了面向未来的治理框架。
政务数据收集的高成本与使用的低效率,是政务数据共享实践亟待破解的又一难题。现实中,政务数据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来源不一等问题,不仅导致政务资源的严重浪费,也阻碍了政务数据的共享流通。针对这一现实困境,《条例》确立了“数源部门负责制”和“一数一源”原则,明确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不得另行收集,力求从制度源头杜绝重复建设等问题。政务数据收集成本与使用效率的优化是个持续的过程,但《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已经明确了优化的方向和路径,其现实意义将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而不断显现。
从统一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到细化共享使用规则,从加强统一平台建设,到完善安全可控措施……《条例》所构建的制度体系,必将促进政务数据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的共享利用。当然,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落地,还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仍需消除一些显性或隐性的障碍。比如,打破部门数据壁垒需要持续的制度激励、统一技术标准需要长期的跟进投入、提升基层数据共享水平需要系统的能力建设,等等。就此而言,《条例》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下政务数据管理的矛盾与痛点,更在于规划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未来方向。
《条例》的出台,是数字政府建设征途上的标志性事件。《条例》的原则架构和制度细节,为政务数据要素的顺畅流通与价值释放铺设了坚实的法治轨道,也擘画了未来政务数据共享“全国一盘棋”的治理蓝图。可以期待,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政务数据的澎湃动能将进一步转化为惠及全民的治理效能与服务暖流,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步入更高效、更智能、更惠民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