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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实践与创新——以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视角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实践与创新——以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视角

来源:民主与法制 发布时间: 2025-09-26 浏览:233 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纠纷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也随之呈现上升态势。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成本低廉、便捷高效和保密性强等独特优势,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正在吸引大量国内外企业投资兴业。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海南充分融合传统东方智慧的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等理念,积极探索具有实践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实践路径和制度建设。

  2020年9月,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从成立之初就始终严格对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坚持从组织形式到调解程序的市场化和国际化。2025年3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开始施行,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国际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必将进一步推动制度完善,开辟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工作新篇章。

  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实践

  对标高标准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收费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市场化收费标准有利于形成健康良好及可持续发展的调解业务生态。经济活动中的契约精神,来自合理对价及由此带来的服务质量和品牌信誉。在国际商事调解行业的初创期,应着眼于行业未来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市场化收费标准,以此引领带动商事调解行业的发展。市场化收费标准有利于建设稳定多元、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调解员队伍。调解员是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核心环节,建设一支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责任态度一流的调解员队伍,必然需要相应的物质保障。聘请多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调解员,更需要逐步向全球统一薪资靠近。优秀的调解员队伍最终会回馈商事调解行业,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市场化收费标准有利于提高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将通过培训、实践和宣传,形成有别于法官调解、仲裁调解和律师调解的调解特色和影响力,并且将逐步服务全国市场、国际市场。

  二是推动调解员甄选程序和制度不断优化。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调解员甄选规则和程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辅以客观、中立并有效的推荐。当事人可以从调解组织的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也可以经同意后由调解组织推荐或指定,甚至可以在名册外共同选定,且不拘泥于学历、资历。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在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基础上有所创新,逐步形成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及案件的个性化需求。在建设和打造调解员队伍的过程中,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逐步摸索出一套充分发挥各行各业及各国家地区案件需要的特定专业人才、企业高管和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者担任调解员的机制,比如施工合同纠纷,一位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工程从业人员会更适合担任调解员,因为他充分熟悉行业和当地习惯,在案件调解中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调解能力。

  三是探索专业化调解程序规范。在调解程序规范上,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明确调解程序自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开始,对无争议事实确认、调解员任职条件、保密义务、调解程序终止、调解地点方式和期限、调解协议效力等都进行了细致规范,与国际商事调解程序要求和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相契合,为商事调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提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的国际化水平。以商业秘密为例,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对保密的要求很高,不做任何录音、不做任何记录,有效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权。

  四是坚持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总体发展路径。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发展初期,协助法院调解了大量案件。同时坚持市场化路线,建立自己的品牌,形成调解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国际化是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趋势,推动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机构建设、发展模式和人才结构等符合国际化要求,才能更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发挥作用。

  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司法确认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均规定国际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组成部分。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时,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均予以相应支持。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后与多个法院签署了合作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司法确认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对司法确认机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是形成调解服务供给体系。国际商事调解不是一个孤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形成一个有机体系,相互结合又各有特色。国际商事调解是调解服务供给体系中的“明珠”。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境外调解组织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并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实现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了海南国际商事调解服务的发展。

  三是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调解方式。为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需求,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支持当事人选择线上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使不同语言和地区的当事人参与调解更为便捷化。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实践中应用线上调解和线上线下结合的调解方式,并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等应用于调解实践。

  四是探索国际商事调解的科学规律。国际商事调解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独特规律,需要依靠真正的调解技术和智慧去解决纠纷。国际商事调解通常有两种方式:评估式和促进式。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对大量案件通过开展统计、座谈调研,认为促进式是更为有效的调解方式,因此更加注重打造促进式调解能力。这不仅印证传统东方智慧的核心理念,契合当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政策实践,也与国际通行做法和趋势接轨。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持续开展总结和培训,不断总结和形成科学调解规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的创新

  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改变了过去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的分散状况,有利于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是突出调解优先导向。海南支持在投资、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个重点领域设立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鼓励优先选择商事调解。专业化调解组织凭借其专业优势,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特定领域的复杂纠纷。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引导成员单位自愿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将商事调解写入纠纷解决条款。同时,创新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事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予以减免法院案件受理费,从经济利益角度激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事调解。

  三是支持国际商事调解发展。海南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规则制定等方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积极开展国际商事调解。一些商事调解组织借鉴国际先进的调解规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规则。海南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商事调解。这不仅引入了国际先进的调解理念和经验,也促进了国际商事调解资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汇聚。

  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的对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具备打造顶尖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优势条件。在政策上,海南自由贸易港具有人员往来、数据传输、税收优惠等政策,更容易参与到国际商事调解事业中。在地理上,海南是各类学者、律师和专业人才的集聚地,出入境方便,是大量国际中青年人才涌入的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空间广阔,急需进一步完善对策,开辟国际商事调解新天地。

  进一步加强和解协议执行力。一是对和解协议执行力进行突破或简化司法确认审查程序。目前,我国商事调解协议被视为民商事合同性质,若使其具备强制执行力,需经过司法确认等前置程序。《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采用直接执行原则。《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出台以后,司法确认有了更为明确的机制,为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海南自由贸易港可探索实行双轨制。即赋予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国内商事和解协议可继续维持转化执行机制,待时机成熟再由双轨制转向并轨制,判断标准可参照《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规定。这一探索有助于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商事纠纷选择在海南调解。必要的时候可以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国内商事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时候,建议简化司法确认机制,以形式审查加上核心问题的实质审查为主。

  二是需要完善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自律组织的建立有利于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通有无,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面对调解员资质、备案、选聘、案件调解质量保障等问题,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将在统一管理中积累经验,既充分鼓励竞争,尊重各调解组织发展自主性,又维护行业声誉,对违规进行惩处,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作用。行业自律组织需守好边界,让各调解组织在行业初始阶段对照高标准经贸规则充分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必要的容错纠错机制。在调解组织管理上,必须识别和避免虚假调解,虚假调解会对调解组织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行业自律组织对照国际高标准规则,充分实践探索,制定调解实施细则进行调解和处理各项事务,严格执行并打造调解组织公信力。

  加强相关制度保障和各部门协同配合支持。一是通过支持收取纠纷解决费用制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模式有所不同,例如新加坡法院诉讼费用较高,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选择;香港对于调解有若干的政策扶持,对于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企业推出支持政策。我国法院诉讼费用较低,大量纠纷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导致法院“案多人少”。因此,可以考虑加大对于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支持力度,比如国际商事纠纷优先选择调解等。

  二是逐步引导国有企业优先选择调解。目前,由于国有企业的审计制度和追责机制,国有企业发生纠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意愿比较弱。建议出台有关制度保障和鼓励国有企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继而带动更多经营主体选择调解。

  三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政府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包括补贴在内的各种政策引导经营主体选择调解。法院在支持国际商事调解方面,与调解组织建立互动机制,协助提高调解组织办案水平,允许和支持调解组织建立市场化收费制度等。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在实践与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优化调解制度设计,探索国际商事调解规律,坚持科学调解等实践举措,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正逐步完善,为海南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奠定了基础。目前仍需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实践,拓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商事调解能力建设、国际化水平和公信力,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贡献更多“海南经验”和“海南智慧”。

  (作者:汪印琪 系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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