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要求,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目前,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占比很小,相对不起诉占绝大多数。例如,江西省九江市2024年不起诉1472人,其中存疑不起诉156人,占比为10.60%;法定不起诉20人,占比仅1.36%;相对不起诉1296人,占比达88.04%。实践中,相对不起诉还需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标准、例外情形等,促进检察实践提高质效。精准适用法律、统一适用标准、明确例外情形是高质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精准解释法律,高质效适用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类型主要包括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解不起诉。其中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应法律条款规定的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于这两种不起诉无裁量权。不起诉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绝大部分一审刑事案件的承办检察院事实上没有最终裁量权。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有裁量权的是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解不起诉,其中附条件不起诉与和解不起诉实际上也属于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款包含四层含义: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不立案侦查,或者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不适用本条。例如,某市发生的陈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陈某某醉酒后在KTV闹事,警察出警后联系到其妻子将其领回家,夫妻二人走出KTV后发生争吵,警察为防止其殴打妻子上前欲将其控制,走到其身后时正好被其挥动的拳头击中头部,致左脸红肿。承办人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长审批时认为陈某某无明显的攻击警察的意图,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入罪,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陈某某法定不起诉。该案的处理很好地体现了严格依法的精神,没有造成不起诉的混用。二是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如果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不轻微,应当提起公诉,不适用本条。三是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基础上,还需要符合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才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两项规定是一种递进的逻辑关系,如果某一刑事案件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条件,也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如果条件都符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四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这两种情形的共同限制词。
统一适用标准,破解相对不起诉适用难点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具体表述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既需要明确何为犯罪情节轻微,又需要明确哪些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含义和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难点。应当明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最高法定刑、犯罪本身所对应的量刑档次还是综合所有情节应当确定的宣告刑。如果限定于最高法定刑,相对不起诉只能适用于轻罪案件,所有重罪案件均被排除在外,未免失之于严。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而该罪最高可以处死刑,可见重罪中也存在情节轻微的情况,符合特定条件的也可以免除刑罚。如果以综合所有情节应当确定的宣告刑来认定情节轻微,又失之于宽。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包含了所有情节,那么“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就没有规定的必要。如果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但其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才能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这种情况下,再以自首为由认定其可以免除刑罚,从而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对自首的重复评价,有悖于法律精神。因此,犯罪情节轻微,应指犯罪本身所对应的刑罚档次。应先根据对应的量刑档次认定犯罪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再审查是否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如果两者均具备,才可以相对不起诉。
需要明确“犯罪情节轻微”所对应的刑罚范围。“犯罪情节轻微”所对应的应当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驱逐出境。理由有两点,一是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重罪的分水岭,在我国已形成共识。理论界、实务界均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称为轻罪,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称为重罪,这在不少学者的理论著述和最高检的报告中都得到体现。近年来,随着犯罪治理形势的好转,犯罪整体趋轻,以宣告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二是刑法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在提起公诉前有特定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就将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限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对于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应充分考量全案所有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社会危害性情节和人身危险性情节。法定情节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酌定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动机以及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矛盾化解情况、是否得到谅解等。社会危害性情节即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施加的基本刑罚。包括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种类、大小、程度,侵害对象是否为弱势群体,犯罪目的是否具有一定正当性、动机是否卑劣、手段是否残忍、是否有预谋,犯罪原因是否因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等引发,是否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是否存在中止、预备、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人身危险性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犯罪嫌疑人是惯犯还是偶犯,认罪悔罪表现等。
免除刑罚这一规定指向刑法哪些条文,也有必要予以明确。刑法规定了应当免除刑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直接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裁量权,例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刑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机关才有裁量权。免除刑罚的规定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有体现。总则第十条规定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第十九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预备犯、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从犯、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均属于可以免除刑罚情形。分则中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第四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中第三款规定的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情形、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第三款规定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第三款规定的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情形、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条款第三款规定的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且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第三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或者有重大立功的情形、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中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形都可以免除刑罚。
综上,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可以统一为: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全案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明确例外情形,防止相对不起诉滥用
相对不起诉的例外情形,是指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或虽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但因特定因素不宜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应当排除适用相对不起诉。目的在于防止相对不起诉的滥用,体现宽严有度,确保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其本质是划定“宽”的边界,既避免司法僵化,又防止突破法治底线,实现实然上动态、均衡的宽严相济。
相对不起诉的例外犯罪类型。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的大小和程度,应将特定类型的犯罪排除在适用相对不起诉之外。例如,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法益侵害重大,原则上不得适用相对不起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排除适用相对不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侵害人身安全核心法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得适用相对不起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涉及大宗毒品或武力掩护、抗拒执法的,排除相对不起诉适用。
相对不起诉的例外犯罪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应当从严惩处的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例如,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订立攻守同盟、逃避侦查、认罪悔罪态度差的,要依法从严惩处,不得适用相对不起诉。在审查起诉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不能使预防考虑对于量刑的影响大过责任,责任刑的刑罚限定功能要被认可,因为行为责任所对应的量刑是平等的、公正的。
相对不起诉的例外犯罪嫌疑人。主要从特殊预防考虑,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犯罪或者犯数罪的,表明其可教育可矫正性差,不应适用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不得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拒不认罪悔罪,未如实供述、拒绝退赃退赔或赔偿被害人,表明缺乏悔罪诚意,排除适用相对不起诉。上述几类犯罪嫌疑人都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不经过一定期限刑罚的教育、改造,很可能会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不宜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的例外社会影响。相对不起诉应考虑办案的效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恶劣或引发公众质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未达成谅解、和解且被害人强烈反对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可能激化矛盾,一般应尊重被害人意见,但被害人诉求明显不合理的除外。可能引发示范性负面效应的,慎用相对不起诉。对某些高发犯罪,如果相对不起诉可能助长犯罪模仿,不利于犯罪预防的,则需要在一定时期限制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文摘自《民主与法制》杂志,作者:熊国钦系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卢震安系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