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4月,被告人常某在鹤壁市山城区某村因浇地一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纠纷,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常某用拳头将打伤沈某嘴部,致其口唇全层裂创。经鉴定,沈某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山城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山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案合议庭考虑到沈某、常某互为邻里多年,相互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妥善处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组织双方当庭进行了和解工作,最终促使被害人与被告人常某家属予以和解,被告人常某也得到了沈某的谅解,“化干戈为玉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常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多一份包容,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理性处置纠纷,切勿因一点小事逞一时之快,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