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工具予以没收。
2021年10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淇滨区淇河刘庄坝附近,使用电鱼器电鱼,捕捞各类鱼种200余条,被当场抓获。后将捕捞的水产品进行了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