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扫场所码的两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疫情防控防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淇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两起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扫场所码的案件。现将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呼吁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案例一:2022年4月1日10时许,淇滨区公安分局九州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农贸市场南门处,违法行为人申某某未配合四季青新冠肺炎疫情卡点执勤人员进行场所码登记,而后进入四季青农贸市场。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2年4月3日10时45分接到报警称:2022年4月3日10时许,鹤壁市淇滨区西郭庄社区南门口,田某进入小区时,在工作人员耐心劝导下,依然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扫场所码,并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郭某)发生冲突。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田某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主动服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对于拒不配合、逃避、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淇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鹤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禁令典型案例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公安机关聚焦疫情防控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查处一批违反疫情防控禁令案件。4月11日,鹤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年4月2日,相关部门发现某某量贩对进店人员未落实扫场所码、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某某量贩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9日,相关部门发现中山路南洋花园菜市场附近某某大曲酒类超市未落实扫场所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登记顾客相关信息,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某某大曲酒类超市负责人呼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4月9日,相关部门发现中山路某某合罗面馆未落实扫场所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登记顾客相关信息,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中山路某某合罗面馆负责人李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4月9日,相关部门发现教场路某全羊馆未落实扫场所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登记顾客相关信息,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教场路某全羊馆负责人王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4月9日,相关部门发现中山南洋花园临街门面楼某烟酒店未落实扫场所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登记顾客相关信息,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烟酒店负责人张某某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行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做好查验扫码、戴口罩、测体温、登记报告。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鹤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