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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期
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问题研究

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问题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5-28 浏览:1274 次

文/冯源 冯博 陈庆斌

摘  要:军事设施是保障军队战斗力生成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军事设施被不法侵占、破坏,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予以依法保护。在案件管辖上,要完善军地检察机关各自的案件管辖范围,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检察院管辖。在协作方式上,可联合开展调查、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诉前活动,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成立联合办案组。在提起诉讼时,军地检察机关可共同参加庭前会议,联合办案案件可共同出庭;在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中,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支持起诉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军事设施保护  公益诉讼  军地检察协作

军事设施是保障军队战斗力生成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国防和军事利益,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解决部队备战打仗现实困难,取得显著办案效果,亟需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完善。

一、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必要性

首先,军事设施的重要性要求军地协力保护。军事设施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特点,一是军事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二是军事设施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三是军事设施的体积规模较大。其次,军事设施保护职责的军地交叉性要求加强军地协作。《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因此军事设施保护职责存在军地交叉特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监督。再次,国防军事利益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加强军地协作。军事检察机关和地方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能克服单方面注重军事利益或经济利益的错误认识,统筹兼顾经济建设与国防军事发展。

(二)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可行性

首先,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具有政策支撑。2020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述两份文件对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给予了政策支持。其次,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自2018年以来,在军地检察机关协同努力下,涉军公益诉讼办案数量稳步增长,案件领域持续拓展、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办案领域从传统法定领域逐步拓展到军事安全与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军事要素更为突出的新领域。

二、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现状与问题

(一)协作好的特点

军地检察机关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协作以来,取得一系列成果,形成了良好协作态势。一是协作办案数量逐年增多,截至2023年,军地共立案办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227件,其中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办理1295件。二是协作办案质效显著提高。除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方式外,军地检察机关还积极采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军事设施保护问题。2023年12月26日,昆明军事检察院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提起诉讼方式保护军事设施安全,有力维护了国防和军事利益。三是协作机制更趋完善顺畅。全国大多数省级检察机关都与当地军事检察机关签订了协作意见,有的还就公益诉讼专门签订协作意见,协作机制更加完善顺畅。

(二)存在的矛盾问题

当前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作办案法律依据不明确。因协作办案尚无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协作标准不统一,如能否联合制发检察建议、如何在起诉阶段协作都无统一认识和做法。二是案件管辖规定有待完善。《意见》单纯以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可能导致调查取证不便、军事利益保护不充分、军事保密风险等问题。三是案件管理还不够规范。因军地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未联通、案件办理未协同通报等原因,可能导致案件统计不够准确,造成案件管理不规范。

三、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中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完善路径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应重点在规范立法、完善管辖、加强协作等方面规范军地检察机关协作。

(一)规范协作立法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军委政法委联合下发《意见》,但该《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内部文件,缺乏司法效力,建议在正在起草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中专条明确“军地检察机关要在军地互涉公益诉讼领域加强办案协作,协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主管机关明确”,以此赋予《意见》法律效力。

(二)完善案件管辖

对军事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机关宜由地方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军事机关由军事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一律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对军事设施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都应有权管辖。

(三)加强办案协作

在调查取证中,向军队单位、人员取证的工作,由军事检察机关负责;对地方单位、人员取证的行为,由地方检察机关调查。在磋商和制发检察建议中,军地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联合向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制发磋商函或检察建议。在起诉阶段,军地检察机关可以共同派员参加庭前会议,互相旁听参加庭审,联合成立办案组的案件中还可联合出庭支持公诉。在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中,军地检察机关可共同支持起诉。

总之,通过规范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立法,完善案件立案管辖,加强办案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军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为有效保护军事设施贡献军地检察力量。(参考文献略)(作者单位:冯源,郑州军事检察院;冯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陈庆斌,郑州军事检察院。本文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