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2025年5期
民事支持起诉视域下检察和解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民事支持起诉视域下检察和解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23 浏览:1214 次

文/吴兴军  李晋男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往往审理周期长、耗时良久。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快速、有效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

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对于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引导其自行和解。检察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形,检察机关通常会作出和解协议书予以确认。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因缺乏约束通常会出现怠于履行、甚至不予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导致案结事不了。笔者立足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统计数据,以民事支持起诉视域下检察和解制度的功能价值为切入点,深入挖掘导致检察和解协议履行困境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优化路径,致力于提升检察和解协议的“刚性”效力,做好民事支持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切实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一、民事支持起诉视域下检察和解制度的功能价值

随着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深入开展,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审查已成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不容忽视的结案方式。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为例,2022年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支持起诉申请而终结审查的案件共1件,占比33.3%;2023年共3件,占比25%;2024年共5件,占比71.4%。由此可见,检察和解对于解决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往往审理周期长、耗时良久。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快速、有效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双方均认可的解决方案,可以避免纠纷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从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节约时间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二)有利于维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

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以更加和谐的方式继续交往与合作,减少社会对立面。以农民工群体支持起诉案件为例,此类案件在所有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类型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如果都通过支持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势必会加深农民工与分包单位(人)、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敌对情绪,不利于劳资纠纷解决和社会关系的维护。相反,如果通过检察和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更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关系,促使双方在工程建设、劳务分包等领域继续合作,实现双赢局面、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实现共赢,节省司法资源

对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解决方案而言,检察和解相比诉讼程序更为快速、便捷。检察和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和解,弱势群体的诉求可以更快得以实现,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省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双方当事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有利于保护隐私,减少社会影响

检察和解通常是检察机关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进行和解,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案件公开审判给双方带来负面影响。尤其对欠薪民营企业而言,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短期内面临难关,并非无故恶意欠薪,此时通过检察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不仅可以纾解企业压力,助力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经营,更有利于保护企业隐私,降低案件对企业信用造成的影响。

二、民事支持起诉视域下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

检察和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隐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检察实践中,检察和解协议却遭遇履行困境,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出现怠于履行、甚至不予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导致“案结事不了”。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按约履行案件数仅有5件,占比55.56%。在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情形下,检察和解的功能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支持起诉工作效果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要真正实现检察和解协议从“案结事不了”到“案结事了”的结果转变,需要不断总结造成检察和解协议履行困境的潜在因素。

(一)诚信缺失: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的主观因素

在检察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诚信品质是其能否有效履行协议的基本前提。如果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诚实守信、信守承诺,能够严格按照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检察和解协议将得到有效履行,双方当事人就此再无争议。但现实中,部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缺乏契约精神,随意打破自己作出的承诺,部分履行、甚至不履行检察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检察和解协议变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二)效力弱化: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的内在制约

由于检察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具有民商事契约的根本属性,因此其只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力,而没有强制执行力,效力较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检察和解协议,除在道德层面上被谴责外,并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强制性、实质性的影响。其与诉讼和解协议有所不同,后者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而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保障诉讼和解协议得到有效落实。

(三)违约欠缺: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的自身缺陷

在达成检察和解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更多关注案涉标的额、履行方式、履行日期等争议内容,就上述争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而忽视一方当事人未充分履约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最终形成的检察和解协议更多体现出案涉标的额、履行计划等必要内容,而无违约责任的约定。欠缺违约责任的检察和解协议往往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产生较大的约束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和解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立法缺位: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的外在掣肘

支持起诉背景下形成的检察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从而解决后续履行问题。对于检察和解协议来说,法律并未规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衔接程序,也是其遭遇履行困境的原因。

(五)参与缺位:检察和解协议遭遇履行困境的现实因素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多样、范围广泛,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军人及军属等众多特殊民事主体,各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其权益保障亦涉及多个机关部门,需要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民政、妇联、残联等多部门协作配合。但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尤其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审查的案件,通常只有检察机关一方参与,缺少其他机关部门的参与配合,导致无法形成督促检察和解协议后续履行的合力。

三、民事支持起诉视域下检察和解协议的优化路径

(一)增加违约条款,提高违约成本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协商、达成检察和解协议过程中,除对案涉标的额、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必要事项进行协商外,还可就违约责任进行协商,在检察和解协议中增加违约金、利息等违约条款。若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充分履行给付义务,则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检察机关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过程中,也可以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检察和解协议的“刚性”效力,对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确保检察和解协议得以切实履行、真正落地。

(二)完善制度设计,探索衔接程序

一是检察机关可以与人民法院进行充分磋商,共同出台相关衔接办案机制、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机制创新,优化检法联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共同探索赋予检察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条件、程序等衔接规则。二是加强立法设计,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和解进行概括性规定,逐步探索建立检察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让检察和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这样,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甚至拒不履行检察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从而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督促被执行方履行义务,维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外部合作,形成支持合力

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尤其是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时,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劳动监察、妇联、残联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外部合作,及时出台相关意见,邀请相关部门参与检察机关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建立“检察和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检察和解+公证”、“公开听证+检察和解+协同履职”等常态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如双方当事人在达成检察和解协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适时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进而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从而引入司法确认程序,赋予检察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或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参与,对检察和解协议进行公证,从而使当事人取得公证债权文书,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又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邀请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共同介入、共同促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协议后,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督促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及时履约,形成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支持合力。

总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和解制度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功能价值,积极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高质效发展,不断擦亮检察为民的政治底色,让人民群众时时刻刻感受到法律力度和检察温度。

(作者简介:吴兴军,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晋男,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