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依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一、宪法规范在学前教育法中的实然表达
我国宪法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一致, 强调国家、社会、个人的相互协助,它居于法律体系的顶端,有统筹、引导其他部门法的功能;学前教育法强调保护儿童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是受到宪法规范和制约的部门法,调整的是学前教育领域中各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二者在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调整对象、法律功能的不同,决定了宪法与学前教育法在表达方式上的不同,也就意味着当学前教育法试图通过具体制度设计来落实宪法的相关规定时,应注意其中规范含义的转换与表达方式的调整,同时也应注意对宪法规范全面的吸收和转化。
首先,作为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法吸收了宪法的相关条文并转换为更为具体的规范,但二者的规范表达需要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分别。例如,学前教育法在总则第4条中将宪法总纲中第1条第2款、第19条和第24条的有关教育问题的表述加以概括和提炼,而并非完全照搬宪法条文。此做法是对宪法条文的整合,且与宪法的总纲部分相对应,学前教育法也将其规定在总则部分,这对整部法律起到概括与指导作用。
其次,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条文也被学前教育法吸收转化:宪法第二章内容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基础;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残障公民接受教育;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在第33条第2款和第34条都突出强调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上述的规定在学前教育法的第二章有关学前儿童的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学前教育法第13条明确了学前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第17条第1款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这一条款为残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学前教育法的第15条和第16条、第17条至第20条的内容也规定了受教育者以外的其他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也与宪法中的条文相对应,例如学前教育法第16条之规定即是对宪法第49条第3款的转化。
最后,学前教育法对宪法中有关政府职权的规定也有所体现:在学前教育法的总纲部分对宪法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转换表述,其中第5条至第9条的规定明确了政府机构在学前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及权责划分;在分则当中,学前教育法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政府所要承担的权责规范,例如第三章中强调政府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第四章中突出了政府在教职工选择标准和用工过程中的指导地位,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也明确了政府在学前教育资金保障和监督体系当中的重要作用。
二、学前教育法贯彻宪法规范的价值
宪法相关制度在学前教育法中得以规范性转化与体现,不但能够在立法中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也能够为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减少其论证负担,从而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学前教育法紧紧追随宪法规范的脚步,通过立法对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予以体现,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其重大意义首先是在学前教育法中落实宪法基本权利,填补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在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其次,学前教育法把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转变为部门法中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论证义务,更利于实现对人们各种权益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虽然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长久的发展,但入园难、入园贵、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监督失衡等问题依旧是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例如,我国的民办幼儿园虽然与公立幼儿园已基本形成互促互补,但是市场化的运营也导致了“贵族园”“消费园”等产业化操作,这都与学前教育原本的价值追求相背离。因此,尽管有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且学前教育也已取得不小的成就,但纵观我国教育领域的整体发展情况,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进程中的薄弱环节,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
学前教育法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对现状作出针对性调整与改善。从教育机会均等的角度来看,全面的教育机会均等应当包含入学机会均等、受教育条件均等以及发展的结果均等这三个要素,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因此对于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以城乡差异下的幼儿受教育权和入园机会失衡为例,学前教育法中强调了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以及向发展落后地区、偏远地区等进行学前教育资源倾斜,通过法律来改善学前教育领域中的教育资源分配失衡问题,为全面的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学前教育领域的资本过度逐利等有关社会问题,学前教育法也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对于普惠性幼儿园的大力扶持与鼓励,并且收费应接受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同时对幼儿园的财务公开、社会资本对幼儿园的投资等易产生乱象的环节进行规范;对于幼儿教师编制持续减少,幼儿教师整体待遇低下,优秀幼儿教师流失的现状,学前教育法的第四章针对社会现状提出了对教职工在专业培训、身心健康、薪资保障、用工标准等方面的保护性条款。由此可见,学前教育法在立法中贯彻了宪法中的平等公正的理念,将宪法中的平等权、人格权等公民基本权利进一步落实,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缺。
三、学前教育法与宪法的交互影响
部门法能够为宪法注入活力,为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完善提供养料;而宪法对部门法的影响则更为突出,不仅为部门法提供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同时也能够为部门法具体规范的设计提供现实意义,它在汲取养料后又能够将源源不断的能量输入到部门法中,二者在交互影响中共同发展,共同推进法治进步。
(一)学前教育法为宪法内涵的具象化提供素材
学前教育工作不仅关乎未来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更是回应了广大百姓对“幼有所育”的美好向往和殷切期盼。
在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同时,我国的学前教育也面临诸多问题,学前教育领域的立法也是及时回应了国家需求和社会关切;从国际视野来看,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首批缔约国,出台学前教育法既是我国现实社会的需要,也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综合国内外形势,我国首次在学前教育领域进行立法,这无疑是对我国宪法内容的丰富:第一,宪法中有关受教育权的内容能够被扩充,在学前教育领域中能够被更充分的阐释;第二,学前教育法中的规范也可能会被未来的宪法所吸收内化,从而能够在宪法层面上更多地体现学前教育法的立法指导规范;第三,宪法在之后的完善中也会更加重视学前教育的立法,以保障学前儿童受到保育和教育的权利顺利实现。
(二)宪法为补充学前教育法规范漏洞提供辅助论证
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宪法的相关规定能否作为学前教育法中疑难案件的裁判依据,由于学前教育法目前尚未正式实施(2025年6月1日实施),因此缺少基于学前教育法规范进行裁判的案例,故将以教育法领域内的案例材料进行间接论述:以“陈某某与被告新田县祥丰街学前儿童教育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来看,原告在被告新田县祥丰街学前儿童教育学校就读,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在午休时从幼儿园的滑梯上跌下,导致原告左上肢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髁上骨折”。原告受伤后,被告除赔偿人民币2500元后拒绝赔偿剩余的费用。法官在裁判时认为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龄前儿童,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辩识能力和危险意识,其监护人及负有保育幼儿责任的校方均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共同导致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因此都需要承担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宪法对部门法的缺漏之处能够有效地提供法律论证依据,这种方式也必然会存在于未来的学前教育法的司法实践中,但在引用宪法进行辅助论证时也需要注意:首先,对于宪法的引用要持有谨慎的态度;其次,宪法的条文不能够被直接引用作为裁判时的依据。如果要引用宪法规范只能够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规范,而不能够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最后,宪法的理念与规范在论证的过程中是可以被援引的。宪法的辅助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必不可少,但正确地利用宪法的辅助论证作用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帮助。
四、学前教育法与宪法相结合的实施路径
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了学前教育法在日后能够更好地实施,就需要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本文主要以宪法与学前教育法相结合的视角来进行阐释。
(一)学前教育法坚持合宪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被划分在宪法解释的分类当中,因此先进行必要的解释:一般意义上的合宪解释,是指法律解释主体按照宪法的精神与规范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解释,二是对其他普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解释,而不是对宪法本身进行解释。明确这一概念后来探讨学前教育法应如何坚持合宪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是不能随意解释合宪性解释概念,要有准确界定;二是对是否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的问题的回答要谨慎而不随意;三是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且能够间接适用于宪法,其具有普遍性,可以普遍运用于学前教育法当中。
第二,对合宪性解释适用范围可作进一步扩充。目前的合宪性解释多在法官审判过程中被适用,但合宪性解释的适用不能仅依靠法官的自主选择,而应该将其也纳入制度的轨道进行监督。
学前教育法在实践中坚持落实合宪性解释,能够更快地发现学前教育法的内容是否确实贴合宪法的逻辑规范、彰显宪法的精神。
(二)学前儿童权益的宪法保护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么最终会造成学前儿童的权益受损的结果。而从宪法视角下探讨关于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基于此,立足于我国的宪法规范和现实来探讨实现学前儿童权益保护的路径:
第一,要强化宪法对学前儿童权益保护的机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在配置国家机关权力的作用,缩小学前教育资源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要发挥宪法在监督国家权力中的作用,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防范公权力可能对学前儿童权益的侵害。
第二,探寻学前儿童权益入宪的可能。首先,入宪能够提升学前儿童权益的地位;其次,把权益写入宪法是获得宪法保护的有力途径;最后,入宪能够扩充宪法内容、也是促使宪法适应现实情况的重要路径,同时也增加了学前儿童权益保护的合法正当性。
学前教育法应以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核心,为学前儿童的合理权益提供保障,并提供救济途径。如果实现学前儿童权益的宪法保护,那么学前教育法的效力能够进一步提升,并被更好的实施。
结语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被誉为“母法”,所有的法律都由它创造,部门法只有贯彻宪法才得以最终实施;学前教育法汲取宪法的精神,在宪法的滋养中成长,它在日后的成长中也能够为宪法提供新鲜的给养,为宪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提供帮助。
未来,需要学前教育法继续贯彻宪法规范与理念,只有切实保障人民权益,造福民生,才是法律建设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