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前770—前476)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的重要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整个社会呈现出了全新的面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中出现了一批极具革新意识的政治人物,他们从各自执政的实际出发,针对传统“礼治”和当时制度的弊端,进行改革,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主张。其中,中原地区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郑国的子产和邓析,他们也是法家的先驱人物。
春秋时期的郑国素以商业发达闻名于世,郑国的都城新郑则是当时中原地区的商贸中心。郑国的富商巨贾经常在各诸侯国之间从事各类商业活动。《韩非子》中所讲的很多有趣故事,如“郑人买履”“买椟还珠”等,就发生在郑国的大街上。商品经济的发达自然催生了对体制变革的要求。中国历史上“工商食官”的制度首先在郑国被突破,中国历史上的“自由商人”也首先在郑国出现。郑国的变革代表了春秋时期中原地区的新变化。在此变革过程中,法家思想开始在以河南为中心的中原地区萌芽,为战国时期法家作为一个重要学派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子产
子产(?—前522),姓公孙,名侨,字子产,一字子美,郑穆公之孙,贵族子国之子,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被誉为“春秋第一人”。郑简公十二年(前554)为卿,二十三年(前543)任郑国执政,相郑简公、郑定公二十余年,卒于定公八年。子产在郑国主政时期,审时度势,对内进行改革,对外周旋得当,内政与外交方面均取得了出色的成就,使得郑国国力大为增强。子产在春秋末期社会大变革的潮流中,主动适应新的生产力要求,进行了一系列较为激进的带有法家色彩的改革。由于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相关事迹及思想主要见之于《左传》《史记》《国语》等典籍中。
子产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急剧转变的大动荡时代。当时周天子的权力基本丧失,土地王有的井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各大诸侯国对外竞相争霸,互相间进行紧张的兼并,以扩大自己的采邑范围和政治权力。郑国国内面临着奴隶、平民的反抗和新兴地主势力的兴起,贵族之间内讧不断,即所谓“国小而逼,族大宠多”,在列强夹缝中艰难生存。面对新旧各种社会矛盾,子产站在时代的前沿,从解决内部主要矛盾着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推行了一系列治国方略,大力发展生产,相关改革措施集中表现在“作封洫”“作丘赋”和“铸刑书”三件事情上。
子产在其执政的第一年便“作封洫”,即“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所谓“封”指田界,“洫”指灌溉的沟渠,“田有封洫”就是对原来的井田沟洫进行整理,重新划分田界兴修水利。这一措施改革传统的井田制,重新划分地界,明确各家的土地所有权。田界变化了,建基于其上的“庐井”户籍制也随之变化了,即把个体农户和居民按“伍”的方式编制起来,加以管理和征收赋税。这些改革起初遭到一些人的抱怨和反对,民间谣言传道:“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不过,政策实行三年后,改革反倒受到了赞扬,“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这充分说明,子产的改革是合乎民心、顺应历史发展的。
前538年,子产又推出第二项改革措施——“作丘赋”,即把军赋寓于田亩之中,使之与原先的税合二为一,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项改革同样遭到了贵族们的反对,纷纷指责“丘赋”制没有遵守原先的法度,是由个人的意愿决定的,如果肯定了个人意愿的合法,尊卑上下的等级秩序就无法得以维持。子产予以回击,认为“作丘赋”合于礼义,并表示“为善者不改其度”“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实行丘赋不仅加强了郑国的军备,而且有助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
子产执政时最著名的举措则是“铸刑书”。在改革田制和赋税的基础上,前536年,子产把自己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该措施开创了古代公开成文法的先例,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震动,引发了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次礼法之争。虽然成文法早在此前已经出现,而且有一定程度的公布,但那时的法律是不系统的,公布的内容也由统治阶级任意把握,当法律的内容对统治有利时,统治阶级便公布,以便“民知所避就”;而当法律的内容对统治不利时,统治者便会秘而不宣,这样就能够使被统治者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但是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力量逐渐壮大,奴隶主这种旧办法已经难以继续下去。同时新兴地主阶级也要求制定与公布成文法,以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和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权利。子产铸刑书,正是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这种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革新措施。
刑书刚刚公布就遭到了保守势力的反对。《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了晋国贵族叔向对子产“铸刑书”的批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充分说明公布成文法对于奴隶主贵族确实是不利的,所以叔向把它视为亡国的征兆,并对子产提出警告。但子产没有接受叔向的意见,他回信指出“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思是铸刑书是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挽救国家的危亡。
虽然子产“铸刑书”之举动主要是为了“救世”,但这在中国法律史上却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传统,使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受到了限制,为后来的“法治”创造了有利条件。虽然子产所公布刑书的内容已不可知,但他将其铸在鼎上,“若欲变法,必先毁器”,法律也就有了一定的稳定性。虽然刑书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要包含统治阶级的特定要求,但法律作为一种文字记载,表明了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公布成文法推动了其他国家法制的发展,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序幕。在此之后,各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颁布成文法成为一股潮流。
在统治人民的治国方法上,子产还强调对老百姓既要进行教化怀柔,又要实行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第一个提出了采用“宽猛相济”的策略。根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他认为“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不过,通观子产在郑国的行政,他仍是一个“以宽服民”的“有德者”,所以子产去世后孔子评价其为“古之遗爱也”。后世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宽服民”的思想,孔子更是据此得出了“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结论;法家则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猛服民”的思想,并进一步发展成为一套轻罪重刑和“以刑去刑”的理论。子产治郑大大提高了郑国在诸侯国中的地位,其改革举措和思想影响深远。春秋时期子产走在了时代的前列,无疑是当时河南法律人物中最杰出的代表。
邓析
邓析(前545—前501),春秋末期郑国(今河南新郑)人。他在政治上也比较活跃,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提出“名辨之学”,又是一位具有早期法家思想的社会活动家。邓析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荀子·非十二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在他的影响下郑国掀起一股革新的浪潮,对新旧贵族都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处死邓析,但其所著的“竹刑”则被引为国家的常法。
相传邓析还著有《邓析子》一书,学者多认为其内容掺杂多家说法,很可能为后人伪托。《四库全书》将该书归入子部法家类。《邓析子》分为《无厚》篇与《转辞》篇两部分,《无厚》篇所强调的是君主与臣民的共生关系,劝勉君王治国时应该以平等的心对待臣民,归结到最后就是无厚,是民本的反映。而《转辞》篇主要强调“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也就是君王对官员的控制。
邓析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改革政策并不满意,曾经“数难子产之治”。他虽赞同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但是对子产公布的刑书内容却持否定态度,多有批评。他还自编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刻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现在已不得而知,但从后人的评价来看,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期望和要求,意义重大。一方面“竹刑”是“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即不效法先王,也不接受国君的命令,侵夺贵族统治者的立法权。由熟悉法律的专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维护商人和平民基本权益的成文法,并以此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和定罪的标准,要求“事断于法”,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这是成文法从性质到内容的一次重大变革;另一方面“竹刑”取材容易,刻写轻松,携带方便,更有利于法律的传播与普及,无疑是成文法形式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说,邓析创制的中国第一部私人成文法“竹刑”,无论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胜过了官府“铸刑书”的成文法。
邓析还如同孔子一样打破“学在官府”的传统,创办私学,聚众讲学,讲解和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他还善于帮助别人代理诉讼,并根据案件大小和复杂程度收取诉讼费。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邓析熟悉法律,能言善辩,达到了可以主宰诉讼胜负的境界。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十分敬佩,在其影响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结果造成郑国“大乱”,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最后郑国执政者驷颛不得不杀了邓析,但其“竹刑”的内容还是得到了执政者的认可。
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提出了一套自成体系的法律学说并身体力行加以推广实践,打破了官方对法律知识和司法工作的垄断,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创举,为后来法家的兴起创造了条件。(本文选自《河南法律史》)